精品最新台州市五险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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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最新台州市五险金办事指南

台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1、具有我区常住户籍;

2、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以上;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工作人员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

无相关条件限制。

被征地农民:

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农民;

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1份;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特殊人员(低保、残疾和复退军人等)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企业职工:

《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被征地农民:

1、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

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

3、上报参保表格,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参保时已达60周岁的三份)、户口本首页(有公安机关公章)与参保人员页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

事业单位:

1、劳动局的行政介绍信;

2、单位填写人员增加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保流程;

台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个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附相关资料;

  2、村(社区)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资料送至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保障机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保系统,打印《银行开户通知书》交参保人;

  4、参保人凭《银行开户通知书》到银行签约;

  5、乡镇(街道)将资料汇总后上报到区社保中心;

  6、乡镇(街道)保障机构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企业职工:

(1)单位经办人提供《变动增减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2)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加盖业务章,返还一份给单位留作业务受理凭证;

台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和核定被征地人数的证明;

  2、村委会确定参保人员和参保方案,选择参保档次。

  3、街道办事处、公安审查。

  4、公示。

  5、社保中心居保科计算征缴金额。

  6、村上缴保费。

  7、社保中心居保科核准办理参保手续。

 

事业单位:

1、由单位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2、中心工作人员系统输入;

3、月底结算由地税部门收缴。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被征地农民:

1.村集体和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职工:

在台州市社保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或满55周岁。

事业单位:

在台州市社保局参保的事业单位人员,经参保单位和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

城乡居民:

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所需资料:

被征地农民:

1.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工行账号;

4.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台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需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4.工行或邮政银行账号;

  5.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调查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社保局提供给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材料:

  1.参保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证明;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台州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需材料清单:

  1.退休人员登记表

  2.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核准表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

  5.工行或邮政银行账号;

  6.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信息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居民:

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特殊人员(低保、残疾和复退军人等)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1份。

领取流程;

城乡居民:

1、村(社区)经办人员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到龄人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上报给乡镇(街道)保障机构;

3、乡镇(街道)保障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休手续;

4、区社保中心每月15日前将养老金发至个人存折。

台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

  1.申报单位携带填好的表格和所需的材料每月20日前到台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审核科(19—23号窗口)办理业务,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由科室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填写的表格规范完整,并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接收申报材料并出具参保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证明;

  3.科室收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核准的《退休审核表》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科对参保缴费信息审核后,由科室经办人将退休人员的各项信息录入到社保信息系统;

  4.再次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计发。

新增退休人员在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待遇计发办法公布前办理退休的,养老金待遇暂实行预发。

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待遇计发的标准公布后,重新计发和补发本年度已退休(职)人员待遇,新增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按当年的计发标准核定发放。

  5.打印《台州市区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核定养老金待遇。

被征地农民:

1.参保村携带填好的表格和所需的材料每月20日前到台州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审核科(19—23号窗口)办理业务,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养老保险审核科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备且无误后,根据有关政策核定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打印《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

事业单位:

1.用人单位经办人在每月20日前,将需办理事业退休人员的相关材料申报到科室窗口。

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将在次月核定办结。

2.养老保险审核科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备且无误后,根据有关政策核定退休人员的事业养老金,打印《台州市事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准表》,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字。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省内转移:

1、已在省内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跨省转移: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所需资料:

省内转移:

一、省内转出: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联系函;

2、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

二、省内转入:

1、参保回执单;

2、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1份;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档案》表1份;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跨省转移:

一、异地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椒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无手册的带1寸彩色近照1张);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

二、异地转出:

1、用人单位填报人员减少申报表;

2、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张

转移流程;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1)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2)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

(1)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个体新参保:

(1)本人本地银行卡或存折(限建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城区网点);

(2)个体新参保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

用人单位新参保: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公章;

(2)新参保职工每人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新参保职工每人彩色照片2张(尺寸不限)、单位公章、机关事业调动介绍信。

参保流程;

个体新参保:

参保人填写《变动增减表》申请新参保或转个体参保→工作人员审核受理→开具一户通《委托缴税协议书》→参保人送《协议书》到指定扣款帐户开户银行盖章→参保人送《协议书》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次月起正常按月自动扣款→新参保个体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用人单位新参保:

用人单位申请新参保登记,并填报《社保网上申报承诺书》→工作人员审核受理→用人单位填报《增减表》进行参保职工新增或转入→交新参保职工照片→用人单位到市地税办理一户通及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次月起在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费→隔一个月后领取医保卡证;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变更:

用人单位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直接办理或填报《变动增减表》交经办窗口→系统或工作人员审核受理。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6)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7)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8)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医保证历本

2、IC卡

3、医疗费用清单

4、收据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

6、住院病人的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报销流程;

凭上述材料到当地医保机构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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