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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执法责任制

辉苏木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苏木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辉苏木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木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苏木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苏木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苏木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苏木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成立苏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苏木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苏木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苏木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苏木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苏木长负责;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副苏木长负责。

  第八条苏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苏木主要领导为主任,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九条苏木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㈡执行本苏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苏木经济、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工作,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㈢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㈣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㈤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㈥保障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的各项权利。

  ㈦办理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苏木党政办、经济发展办、人事办、社会事务办、科教办、城管服务站、计生服务站、文化站是苏木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党政办根据国家《统计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归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苏木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

  3、收集基层信息,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开展调查研究。

  4、做好各类文书、文件、会计报表整理、归档和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5、协调与苏木委、人大、纪委,以及其它工作部门的关系。

  6、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把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督促,抓好信访信息汇报工作。

  7、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和其它资料统计,指导、监督全苏木统计工作,监督其它工作部门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

  8、督办苏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人事办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苏木政府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培训工作。

  3、抓好职称评定、机构改革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科教办根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苏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幼儿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

  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4、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全苏木印刷企业、书店和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5、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苏木体育经营项目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经济发展办根据国家《价格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财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调工商、税务、粮食、供销、食品、供水、电信、邮政部门的工作,保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加强沟通、联系,发展地方经济。

  3、按照物价、质监部门的部署,组织对物价、市场、计量、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配合经贸部门做好商业网点布局,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加强酒类专卖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5、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查,做好《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年审、换发工作。

  6、协助技术监督部门,为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做好代码证申办、年审、换证、遗失补办工作。

  7、负责指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商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计生办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制定本苏木人口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执行本苏木人口发展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3、管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开展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业务。

  4、加强指导嘎查、嘎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牧民民自治,并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5、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所,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和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6、负责本苏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事务办根据国家《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兵役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本苏木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3、负责本苏木牧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的组织和监督,做好嘎查服务建设。

  4、负责本苏木拥军优属工作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5、负责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改革。

  6、负责协助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做好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做好残疾人方面工作。

  7、负责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8、贯彻、执行统战、侨务、侨联工作方针、政策,联系华侨、民主党派人士和港、澳、台同胞,做好捐赠款物的审核监督工作,做好宗教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农牧林水办根据国家《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实施本苏木农业、水利和农业技术推广发展规划。

  3、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搞好水利工程、造林、渔业、畜牧业管理,建设“菜篮子工程”,加强防洪抢险、抗灾救灾工作。

  4、抓好牧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5、协调、监督农技、、兽医、农机等农口线部门的工作实施,并监督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城建办根据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苏木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苏木、嘎查两级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规划和建设工程,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3、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4、负责城苏木公用设施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

  5、负责管理苏木城管办、城监中队。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综合管理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苏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与计划,督促检查工厂、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督促检查工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3、组织协调全苏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全苏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全苏木工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5、抓好开展全苏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全苏木工厂、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业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苏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管理。

  3、管理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一条文化站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治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发展规划,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3、负责组织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繁荣本苏木文化事业。

  4、抓好文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发旅游资源。

  第二十二条在本苏木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双管单位,适用本系统(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接受苏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统一以苏木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五条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期限内完成。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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