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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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章程模板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市北区泰山路108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2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参与拟订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政策。

承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承担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房屋修缮工程质量、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工程涉及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参与房屋修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开展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宣传推广以及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检测,承担市内三区白蚁蚁情调查监控与防治的事务性工作,为违反白蚁防治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提供技术支撑。

承担全市房屋安全调查以及房屋使用安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和党费。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情况;

(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三)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预算执行情况;(四)任免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决策机构其他人员;(五)监督本单位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情况;(六)核准本单位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七)依法举办和终止本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房屋使用安全事业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和促进房屋使用安全事业发展,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开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三)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五)加大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参加人员

主任办公会议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确定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业务工作中需要全单位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

4.研究制定单位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

5.研究决定单位重大开支事项;

6.研究需要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1.各部门提报主任办公会议议题,要本着“必要、急需、成熟”的原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请提交议题;

2.不成熟的议题、不是必须提报的议题、可以通过内部请示制度解决的问题、分管领导可以解决的事项,不提请办公会研究;

3.需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涉及到其它部门的,要经部门会签,填写《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分管领导审签后,同汇报材料原件送办公室汇总;

4.各部门负责人对上会文字材料严格把关,按要求统一格式;为便于直观了解,必须要点清晰,语言简洁。

(四)会议召开

1.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2.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列出清单和顺序,并整理有关议题,内容报主任审定后,确定时间召开会议。

3.主任办公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列入上会研究的议题,各承办部门按格式要求准备议题材料。

办公室提前准备会议议题和相关上会材料,开会前呈报各位分管领导,以便熟悉议题情况,准备讨论意见,提前安排工作。

4.对议题涉及的部门,办公室提前通知派员列席,原则上由该部门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列席。

(五)议事程序

1.主任办公会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就议题做必要的汇报,再由各位领导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主任归纳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定或决议意见。

2.主任办公会议事,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明确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3.如对重要问题的处理存在分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地调查研究,有关人员充分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4.主任办公会讨论内容,需要保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会议有关材料一律在会后收回。

(六)决策落实

1.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2.各部门对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要抓紧落实,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办公室将及时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向主任报告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决定事项落到实处。

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列入全年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7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主要承担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公文处理、综合文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信息宣传、会务管理、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信息化建设、安全应急、对外联络、精神文明建设和后勤保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调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安全调查及更新制度;

2.负责全市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安全调查的组织实施;

3.负责建设、维护房屋生命周期信息平台工作;

4.负责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的查询统计工作;

5.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督导各区(市)实施;

6.负责房屋调查活动中的信访投诉咨询办理,行风在线、网络问政等的上线办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安全鉴定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行业管理等工作;

2.负责公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并对名录内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信用管理;

3.负责接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报送的危险房屋鉴定信息;

4.负责全市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突发事件中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5.负责全市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咨询等工作;

6.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信访投诉咨询办理,行风在线、网络问政等的上线办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危险治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2.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负责市内三区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市内三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装修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咨询等工作;

6.负责督导各区(市)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7.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信访投诉咨询办理,行风在线、网络问政等的上线办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质量技术部。

主要职责:

1.承担工程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调研,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废止工作;

2.负责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的研究、制定、推广;

3.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白蚁防治研究室。

主要职责:

1.承担白蚁防治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科普宣传,白蚁基础研究,危化品管理及处置,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筛选、开发等工作;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白蚁防治部。

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组织白蚁危害调查、白蚁灭治、新建房屋白蚁预防;

2.按照规范和流程组织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指导区市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业务培训、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29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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