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表格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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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表格模板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某市监(容)案公【2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x
身份证号码
x
单位
名称
市区置地喷涂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文艳
经营地址
x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喷涂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当事人从2011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份、法定代表人黄文艳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某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x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同时,当事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三、罚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月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月日
公布起止日期
x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某区置地喷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住某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艺路号
法定代表人:
黄文艳性别:
女职务:
法定代表人
201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艺路某区置地喷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喷涂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当事人从2011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份、法定代表人黄文艳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某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同时,当事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三、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某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5年月日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某市监(容)案公【2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x
身份证号码
x
单位
名称
市区樱朗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凌伟梁
经营地址
x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份、委托代理人于国庆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x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罚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月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月日
公布起止日期
x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某区樱朗电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住某区容桂红旗居委会桂福路号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
凌伟梁性别:
男职务:
法定代表人
201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区容桂红旗居委会桂福路号首层之某区樱朗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经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现场检查笔录份、委托代理人于国庆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某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某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5年月日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某市监(容)案公【20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x
身份证号码
x
单位
名称
市区六兴家具制造厂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孝南
经营地址
市区容桂龙某村委会福源某区号首层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1)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也并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当事人从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委托书份、现场检查笔录份、委托代理人林秋泉询问笔录份、员工赵仕军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事人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x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
同时,当事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三、罚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月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月日
公布起止日期
x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罚字〔2016〕号
当事某区六兴家具制造厂
营业执照:
住某区容桂龙某村委会福源某区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陈孝南性别:
女职务:
法定代表人
201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区容桂龙某村委会福源某区号首层之某区六兴家具制造厂进行安全检查,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也并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当事人从开始营业至今从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认定依据有: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档案机读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
(二)委托书份、现场检查笔录份、委托代理人林秋泉询问笔录份、员工赵仕军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事人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三)照片证据表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有关规定,属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
同时,当事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
三、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某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15年月日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
安监四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安执罚字〔20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x
注册号
x
单位
名称
市区某镇大闸雄丰家具厂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国雄
经营地址
某区某镇大闸某区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的规定。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x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警告;2、罚款伍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年月20日前缴纳万,月日前缴纳剩余万。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月日
公布起止日期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安执罚字〔2015〕号
当事某区某镇大闸雄丰家具厂;
注册号:
;
住所:
某区某镇大闸某区;
投资人:
吴国雄
经营范围:
产销:
家具、家具材料、五金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某区某镇大闸某区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木制家具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开料、打磨和喷漆,其中开料、打磨工序会产生粉尘危害,喷漆工序会使用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有名劳动者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1、《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在2015年月日无法向我局提供当事人聘用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事实;
2、《照片证据表》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3、《委托书》份(附吴国雄、赖小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吴国雄全权委任赖小峰代表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4、2015年月日与陈绪宝制作的《调查笔录》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绪宝是当事人雇佣从事打磨工序的劳动者,且当事人并没有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
5、证据复制(提取)单份(附《雄丰家具厂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某区某镇大闸雄丰家具厂有名员工,其中有名劳动者会接触职业病危害;
6、2015年月日与赖小峰制作的《调查笔录》份,某区某镇大闸雄丰家具厂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事实;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8、《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顺安监安执责改〔2015〕号)份,证明2015年月日我局已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发出整改意见;
9、《整改复查指令书》(顺安监执复查[2015]号),证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整改完成情况;
10、《整改报告》份以及证据复制(提取)单(附《职业健康检查表》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于已组织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某区乐从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1、《照片证据表》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安执听告字[201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日内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账号(详见某区行政罚款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某区人民政府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月日
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
安监四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安执罚字〔20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