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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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市X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环保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时间安排

X年7月10日至X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X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有关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和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国资委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各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大力推进城区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X市治理城区工业污染实施方案》(X政办〔X〕125号)要求,对所有城区工业企业分别实施“治理一批、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推动城区工业布局合理,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优化。

“治理一批”就是要对五城区范围内应该保留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对企业排放的“三废”及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突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治理工作;按照“气化X”实施方案,大力实施“气化X”工程。

“搬迁一批”就是对城区内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但布局不合理、污染较大、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分要求、厂区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高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转产一批”就是对城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较高,但现有产品资源消耗高、污染较大的企业实施转产改造,淘汰污染的工艺和产品,转产到能充分利用现有装备的相关产品。

“关闭一批”就是对城区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差、证照不全、污染治理无望、又不能搬迁或转产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X年底前,完成35家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其中,搬迁企业3家、转产企业4家、治理企业28家(详见附件1)。

(三)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X〕110号),X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13家企业29台燃煤机组和7台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项目见附件2)。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对照辖区内的超低排放改造企业清单,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负责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采取停产、关闭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或燃煤锅炉,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四)加强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

1.X年10月底前,对X市5家水泥厂及水泥粉磨站完成烟气提标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

治理完成后要达到以下标准:

有组织排放粉尘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应采取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设施,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出入口要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详见附件3)。

2.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水泥粉磨站企业名单,确保所有水泥粉磨站完成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

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拒不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五)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改造。

1.X年10月底前,完成11家企业(其中10家碳素企业)工业炉窑废气提标治理,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砖瓦炉窑的废气排放要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X)》要求。

(详见附件4)。

2.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工业炉窑、砖瓦炉窑企业名单,确保所有工业炉窑、砖瓦炉窑实现达标排放。

对不能按期完成提标治理任务的企业,自X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炉窑、砖瓦炉窑的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六)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1.X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其他废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废气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开展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减轻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详见附件5)。

2.X年6月底前,完成水泥、碳素、玻璃、冶炼、制砖等废气排放重点企业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传输数据。

同时,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

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X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辖区内保留的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各县(市)区辖区内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传输数据(详见附件6)。

3.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4.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6.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工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涉气工业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组织对重点涉气企业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七)全面整治“土小”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严厉打击“黑锅炉、黑加油站、黑非煤矿山企业、黑砖瓦企业”以及“土小”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实现环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分级责任,对出现反弹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

2.X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187家小作坊、小工厂等“土小”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土小”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详见附件7)。

3.X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4.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是“土小”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小”及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八)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1.X年11月1日至X年1月31日,对全市6家水泥、1家钢铁、5家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

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详见附件8)。

2.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确保所有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错峰生产工作,要根据全市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开展好错峰生产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九)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X年12月底前,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文广新局和X日报社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工业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

各县(市)政府、市X区管委会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解决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市“土小”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

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和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在X日报、X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各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地方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对未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土小”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地、各部门蓝天工程行动的年度考核内容,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据《X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焦蓝天〔X〕5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工业项目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或其他追责问责规定,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领导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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