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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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文化旅游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市、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对外交流、竞赛、展演活动,拟订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和体育竞赛计划,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执法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

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

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所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旅游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统筹协调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导控工作。

承担文秘、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内部安全工作。

统筹涉市考核和县委政府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牵头开展对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工作目标考核。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所主管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国家、市文化、旅游、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等重大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全县有关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关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机关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核。

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相关企业及依法成立的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

拟订文化市场、旅游市场和体育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游客投诉处理工作。

监督实施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

统筹协调开展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治理。

监管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负责旅游饭店、内河旅游游船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三)人事财务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级职称评定申报、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指导国家、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资金(基金)项目申报,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发展科。

组织拟订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博物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文化、旅游、体育规划。

研究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重大问题。

负责建立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项目信息库和项目编报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提出文化、旅游、体育结构调整资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体育重大项目建设。

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

协调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和利用。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负责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指导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旅游景区、度假区的质量等级创建、复核和发展等管理工作。

统筹文化、旅游、体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招商引资办公室)。

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

协调文化、旅游和体育项目招商引资,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协调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政策兑现工作。

指导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研发机构与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全县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

牵头乡村文化振兴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

统筹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体育扶贫工作,统筹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

指导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及品牌培育,指导推进全县民宿等新兴产业发展。

对全县乡村旅游示范点进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复核。

开展乡村旅游行业培训,督促乡镇(街道)对全县乡村旅游点及经营户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信息发布。

(六)公共文化和体育科。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制订相关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拟订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

组织指导各级大型综合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

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

负责培训、考核等级社会指导员、裁判员。

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统筹规划并指导推进全县青少年、老年、少数民族体育发展。

负责体育彩票监督管理。

负责县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文化遗产保护科。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组织开展传统工艺振兴、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态区建设工作。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转化、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统筹规划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指导重大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

协助做好考古工作。

负责全县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新型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负责全国、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核工作。

开展全县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博物馆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承担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推动落实。

承担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社会文物等有关管理事项。

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负责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安全和督察工作。

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管理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

督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八)市场拓展管理科。

负责拟订文化、旅游、境内外市场开发和营销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参与国内交流合作及推广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文化、旅游重大节庆活动以及重点旅游区域、乡村旅游线路的推广活动。

组织及参与境内外文化重大促销和展会、节会活动。

拟订宣传营销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制定并监督考核涉旅国企年度营销及组客任务。

统筹文化、旅游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商品的推介工作。

统筹协调假日旅游和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负责旅行社、导游(景区讲解员)管理、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行业宣传报道,承担行业性重大宣传活动。

(九)广电数据科。

负责拟订广播电视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监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保护、监测监听监看工作。

负责对信息网络、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进行监管。

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广播电视“户户通”、应急广播等公共服务重大工程和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承担广播电视改革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工作。

承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建设。

统筹全县文化旅游信息化和智慧旅游建设,建立全县旅游大数据平台,开展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相关数据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归档。

(十)安全应急科。

拟订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文化、旅游和体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协调县级文化、旅游和体育节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组织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负责A级景区评定前置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本系统重大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的安全督查。

指导监督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指导、督促A级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工作。

负责指导平安景区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发布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信息。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假日旅游安全应急工作。

承担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负责机关和本系统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县文化旅游委机关行政编制18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

第六条县文化旅游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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