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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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doc

第五章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人的制度价值

三、法人的本质

四、法人的特征与要件

五、法人的类型

六、法人的民事能力

七、法人的成立

八、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九、法人的消灭

十、准法人

法人的意义

1、集资的优势

2、便利交易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用)

3、长生的优势

4、分险的优势

5、管理的优势

法人的要件

民法通则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章程、财产、机关、依法设立、(社员)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

2、设立人地位不同

3、设立的行为不同

4、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Ø公司法人

Ø非公司内资法人

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Ø机关法人

Ø事业单位法人

Ø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

医院

科研院所

报刊杂志

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

联合会

研究会

基金会

商会

法人的设立

自由设立

特许设立

许可设立

准则设立

强制设立

法人的机关

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需)

执行机关(必需机关)

代表机关(必需机关)

监督机关(内部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的权限

1、变更章程

2、任免董事及监察人

3、开除社员(须有正当理由)

4、解散、合并、分立

5、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形成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决议对全体社员均有拘束力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创设式合并(有争论)

吸收式合并

准法人(非法人团体)

准法人和合伙的区别

1、内部成员的相互关系

Ø契约v.章程

2、事务的执行

Ø共同执行v.机关

3、决策与权力

Ø个人意思v.团体意思(意思机关)

问题:

1、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2、什么是结社自由?

3、政党是否是法人?

4、章程的作用是什么?

5、法人的目的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6、什么是法人的权力机关?

代表机关?

7、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社团,是否有表决权

问题:

8、合同法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一规定的民法原理是什么?

9、代表权的范围是什么?

10、社团法人的社员是否可以是法人?

11、社员权的内容是什么?

12、是否存在无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Ø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Ø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Ø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Ø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Ø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Ø6、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Ø7、主行为与从行为

Ø8、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Ø9、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

私法自治

分配制度与私法自治

Ø行政性分配(行政行为)v.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的评价

Ø自主决定(效率)v.法律干预(公正)

私法自治在当今的意义

Ø公私法的渗透v.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张

法律行为的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Ø1、表意行为(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

Ø2、合法行为(实际发生预想效果)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v.民事行为

比较下列概念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有意识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情谊行为

意思表示

1、效果意思

Ø自己意思

Ø自由意思

Ø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

2、表示意识

3、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类型

1、要式表示与非要式表示

2、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

3、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4、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的成立

1、表意人的行为能力以作意思表示时为准

2、作出意思表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受限制不受影响

3、成立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意思表示的生效

A公司的董事长甲,于3月1日下午告诉其女秘书乙致函丙,表示愿以50万元购买其拥有的一处房产,乙于3月2日上午发信,3月4日下午到达丙处,但丙已于3月3日遭遇车祸身亡,而甲也于3月4日上午心脏病突发去世。

现丙唯一的继承人其子表示愿意出卖该房产,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意思表示的生效

甲写好一封信并已经贴好了邮票,但仍然有点犹豫,于是将该信置于自己书桌上未发。

其子偶然发现该信,主动于上学路上替其投入邮箱,意思表示是否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某大学教授甲于9月28日致函某跨国公司乙,同意担任其法律部主任。

发信后,该教授得知他所在大学决定请他担任法学院院长,于是于9月29日再发信给乙公司表示撤回应聘。

因10、1国庆节放假,乙公司人事部主任于10月6日同时收到这两封信。

在拆阅了第一封应聘信后,该主任即向总经理汇报,并命人开始为甲办理手续。

下午,人事部主任拆阅了第二封信,才知道甲撤回应聘之事。

问:

甲与乙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法律行为

Ø单方行为

Ø双方行为

Ø多方行为

(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甲有ABC三画,以总价10万元出卖于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

乙开具了10万元的个人支票并交给丙,甲向乙交付了ABC三画。

有多少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

无因性理论与要因性理论之区别

1、转卖标的物给恶意第三人

2、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

3、买受人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

4、买受人破产

所有权v.不当得利(债权)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给乙,价金1万元,4月2日甲依契约交付该画,乙同时给付约定的价金。

其后发现下列情形时,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甲与乙间的法律行为均属有效成立(几个行为?

)。

2.甲于2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

3.甲于3月25日丧失行为能力

4.现在甲以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为理由撤销其买卖契约。

四、法律行为的要件

Ø成立要件

Ø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要件

成立要件

Ø一般要件

✓当事人

✓标的

✓意思表示

Ø特别要件

✓要式行为

✓要物行为

生效要件

五、条件与期限

Ø条件

Ø期限

六、非真正法律行为

Ø无效的法律行为

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Ø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条件

Ø不确定事实

Ø将来事实

Ø意定事实

Ø合法事实

期限

Ø始期与终期

Ø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届至v.期限届满

不能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缺乏真意(戏谑行为)——无效

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行为)——有效

虚假行为(通谋虚伪行为)——无效

错误和误解——可撤销

受欺诈——无效或可撤销

受胁迫、处于危难——无效或可撤销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7.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68条)

68.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原69条)

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原70条)

意思表示的错误

1、意思表示本身的错误(内容错误或表达错误、形式上的错误)

2、标的(物)错误(性质错误)

3、行为目的错误(动机错误)

4、预测错误(动机错误)

5、传达错误(视为内容错误)

以交易上重要的错误为限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意思表示人向相对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根据过错/双倍赔偿)(有因v.无因)(物权行为意思表示错误,A画误为B)

4、收缴(通谋虚伪行为)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德国民法典条文

第119条

(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德国民法典条文

第120条:

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时,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

第123条:

1)因被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另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

应向其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以外的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权利时,只有当权利取得人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该意思表示。

第七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三、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作用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的法律行为。

作用:

扩张行为能力、补足行为能力

代理的本质:

本人的意思v.代理人的意思

代理的特征

1、法律行为

2、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

3、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有例外)

4、有代理权

5、为本人计算(ontheaccountof)

6、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

代理与使者

1、有行为能力v.与行为能力无关

2、意思表示是否有错误取决于代理人v.表意人

3、不可代理的法律行为可以为传达

代理与代表

1、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v.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限于法律行为(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

3、英美法无代表概念

代理关系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让在公司勤工俭学的17岁乙告知丙,甲授权丙以A公司的名义向丁购买一种宝石,丁所雇的店员戊与丙相互磋商,订立了买卖合同。

丙付款给戊,而戊将宝石交付给丙。

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的分类

1、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2、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3、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4、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5、本代理与复代理

意定代理的范围

1、特定代理(如出租房屋)

2、种类代理(如投资理财)

3、概括代理(全权代理)

合同法相关条文-间接代理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

合同法相关条文-间接代理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agentforanundisclosedprincipal)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代理权(powerofagency)

1、概念

2、本质¡ª¡ª资格/权力/权限/权利

3、发生法定v意定

4、行使¡ª¡ª为本人计算

5、消灭

授权行为与基础行为

17岁的大学生甲,受雇于乙经营的杂货铺,担任店员,以乙的名义出售货物。

甲父认为甲应该专心读书,不同意甲为乙工作。

问:

甲与乙之间有多少法律行为?

在此前甲出卖货物的行为法律效果如何?

无权代理

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归属法律效果于本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

(2)以本人名义

(3)无代理权

(4)相对人无充足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本人与相对人

Ø本人的追认权

Ø相对人催告权

Ø相对人撤回权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

Ø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之名的情形)

3、本人与无权代理人

Ø无因管理

Ø侵权行为

表见代理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讨论

本人甲授予代理人乙以房屋作抵押借入金钱的权限,而乙向丙谎称自己就是甲,将该房屋卖给丙。

本人甲授予代理人乙以房屋作抵押借入金钱的权限,乙超越了代理权限而借款,因金额巨大,贷款人要求本人加以确认,乙以第三人丙冒充甲在契约书上签字。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

1、时效的概念

2、时效的种类

3、时效的客体和要件

4、时效的效力

5、时效期间

6、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的财产法效果的制度。

意义:

1、促进权利行使,加快交易速度

2、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3、降低诉讼证明费用

时效的种类和立法

取得时效v.消灭时效

三种立法方式:

Ø1、统一型

Ø2、分立型

Ø3、单一型(肯定说v.否定说)

诉讼时效的客体和要件

客体:

请求权v.债权v.支配权上救济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预防妨碍)

要件:

1、不行使请求权

Ø

(1)有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

Ø

(2)有主观过错

Ø(3)行使有可能性

2、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

时效的效力

1、债权消灭说

2、诉权消灭说

3、抗辩权发生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所主张的学说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能够依职权直接援用诉讼时效。

对从权利的效力

时效完成后的给付

时效利益的抛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法定与强制

始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普通期间

特别期间(民法通则、特别法)

最大容忍期间与普通时效期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制度价值不同

2、要件不同

3、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4、效力不同

(民法上还有其他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已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发生请求权不能行使的障碍

3、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效果: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1年零4个月发生中止原因,持续4个月,还有多少剩余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

1、行使权利

2、义务人承认

3、申请公力救济

法律效果: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期日与期间

1、概念、意义与功能

期日、期间与期限

2、性质与类型

约定期间、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连续期间与非连续期间

3、计算的方法

历法计算法(154条)

自然计算法

期间的起算、终止点与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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