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免征借款合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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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免征借款合同标准

中小型企业免征借款合同标准

  篇一:

XX公司间标准借款合同word

  XX公司间标准借款合同word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职务:

____

  地址:

________邮码:

____电话:

________

  贷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职务:

____

  地址:

________邮码:

____电话:

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职务:

____

  地址:

________邮码:

____电话: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

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

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XX)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XX年10月24日

  篇三:

财税〔XX〕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

  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XX〕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XX-10-2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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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XX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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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

中小企业定义标准行业分类标准贷款分类标准

  附件一: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XX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X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X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X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X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X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XX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X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XX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XX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XX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XX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XX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标准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分为如下20个行业。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附件三:

  贷款的分类方式

  一、按担保物分类: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担保贷款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抵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取得的贷款。

  质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主要考虑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篇五:

公司贷款管理办法(适合中小企业)

  公司贷款管理办法(适合中小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地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

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小企业贷款。

一般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贷款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省服务区域以内;

(二)产权关系明晰;(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

  第三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是指:

中小企业凭自已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五)经营者个人品行

  端正。

  第九条信用贷款的金额确定。

单户信用贷款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度的15%%或100万元(两者靠低)。

对发放信用贷款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另行再发放其他方式的贷款,如确实需要发放的,其他方式的贷款必须以不动产“双证”或存单落实抵(质)押。

  第十条限制性条件。

借款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一)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在10天以上的;

(二)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信用贷款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借款人生产需要,而要求申请其他方式贷款(存单质押、“双证”抵押的贷款除外)的;

  (四)企业经营者有其他不良行为发生的;(五)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况,贷款行认为应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的。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应逐笔调查核实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贷款,不得签订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中小企业自助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自助担保贷款是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由企业经营者、股东及其家属或企业管理人员等个人内部关系人共同为企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风险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自助担保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自助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并有盈利;(三)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拖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四)主要经营者、股东等家庭资信状况良好,家庭关系和睦,家庭成员自愿以共有财产承担企业贷款的经济连带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自助担保贷款的额度确定。

单户自助担保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的20%或150万元(两者靠低),对条件符合、确实需要超过限定额度的,应追加关系人以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或落实抵(质)押。

第十五条自助担保贷款可以逐笔签订个人内部关系人担保借款合同,也可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自助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的签订,采用主从合一合同。

多个内部关

  系人作为保证人的,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应当面签字确认。

每个保证人的家庭成员应在保证人财产共有人同意意见书上当面签名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意见书附后)。

  第十七条内部关系人是指:

企业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等。

内部关系人的家庭财产共有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共同享有家庭财产的人员。

  第十八条自助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般不少于两名,必要时应将财务负责人作为保证人。

同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公司职务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和户口簿等有关资料,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五章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联保贷款是指多个中小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小组,各联保成员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联保风险基金,本公司按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联保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6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企业正常经营在一年以上;(三)企业联保小组自愿组合,户数一般要求在5户以上,最低不少于3户(含);(四)企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联保小组的成立。

联保小组为自愿组合,应当向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贷款人调查审核同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贷款人签订联保贷款合同,并确定一名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负责人作为牵头人(组长),负责协助贷款管理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联保基金的额度确定和缴纳。

联保小组成员企业的联保基金额度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一般按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的5%缴纳,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以单位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贷款公司,存单由贷款公司保管,并在背书上注明存款已作为联保贷款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出质人为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质权人为贷款公司。

  第二十三条联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的确定。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限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联保基金额度的5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联保贷款的风险处置。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本息产生风险或损

  失,应从联保基金中扣除,扣收后不足部分应继续向任何一家或全部联保成员企业追索。

  第二十五条联保基金的补充。

当联保小组成员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造成贷款损失扣除联保基金还贷后,其余几家成员企业应在一个月之内补足应缴纳的联保基金(按各自原缴纳比例补足),如未能及时补足的应提前收回联保贷款,如需重新组建的应当重新签订联保贷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

联保贷款的合同一般采用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续订。

  第六章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

企业用于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扩建厂房和技术改造等需要向本公司申请的贷款。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属于一次核定、分次或一次发放,分期逐笔归还,按季结息,到期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

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二)产品无积压,而目前的生产规模确实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设备陈旧、现有设备已不能适应产品更新的需要;

  (三)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无环境污染,所购的设备为非限制性设备;(四)落实可靠的担保,原则上应落实抵(质)押;(五)提供有关批文和可行性方案;(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固定资产贷款由借款人申请,填写中长期(项目)借款申请书,并提供贷款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受理后应及时开展调查,由调查人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集体讨论,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贷款、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和银行承兑等信用方式,额度应控制在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60%。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一般应控制在3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万元的按一般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到期收回,不得循环周转使用,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还款期限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综合效益、投资回收期等合理确定建设期和还款期。

  第三十二条贷款的发放。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一次发放分期监督支付,或在合同约定期内分次发放。

在贷款发放之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的自有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自有资金应按约定的比例存入贷款公司的结算账户,借款人不得将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赊欠)款、基建工程垫资等抵充自有资金,贷款发放后由贷款人逐笔审核监督支付。

  第三十三条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分期还款利率按各笔的不同期限确定同档次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借据中明确,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逾期计收罚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

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各笔贷款的期限、利率在借款借据中明确。

  第七章贷款流程

  第三十五条尽职调查。

实行双人调查制度,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后对贷款授信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存在隐瞒风险事实、弄虚作假等有关失职行为的应按贷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贷款审核。

贷款公司应督促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无法核实真实的财务数据的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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