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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城市拆迁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城市拆迁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拆迁中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在各类矛盾纠纷中的比例大幅增加,日益突显,通过对这一类案件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社会弱势群体作为被拆迁人时,在购房、贷款等许多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需要得到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主要表现在:

1、弱势群体主要是年老体弱、残疾无业、缺乏劳动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他们就业能力差,经济收入普遍很低,大部分靠社会救济作为唯一生活来源,这一经济状况决定了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住房。

2、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低下,还贷能力低,因此根本无法达到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很难通过贷款购房。

3、由于弱势群体属于社会最低收入阶层,他们的生活环境、居住条件都相当差,往往住房面积狭小、人口拥挤、设施陈旧,一旦旧房拆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来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少;而对于人口众多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就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还需先就产权进行分割,再确定各自获得补偿金额的多少,更加削弱了弱势群体的购房能力。

由于弱势群体在拆迁后居住权利得不到保障,往往处境艰难、情绪激动,继而引发与拆迁单位、开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阻碍了拆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进度,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因此,无论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角度来看,对之加以特殊保护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xx年6月重新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据此出台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市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也联合发文就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价格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条款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了一定的特别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没有形成具体系统的制度,而且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办法》第27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但对于拆迁公有出租房和政策改造房的,对承租人只实行货币补偿和支付购房补贴,不适用产权调换。

而多年来这两类住房也正因其租金低廉而主要由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租住,一旦拆迁,承租人必须面临重新购房的唯一选择,无法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2、即使是符合第27条规定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有关拆迁单位为了节约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度,减轻城市建设负担,主观上不愿意实行产权调换,大多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另一方面,根据第29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由于所调换的房屋单价与市场上商品房价格相比优惠不多,客观上也造成了该条款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被拆迁人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货币补偿。

3、《办法》第38条规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拆迁人应当补足5万元,符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

虽然该条款对一般经济困难家庭来说是减轻了相当大的一笔经济负担,但据了解,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1500-1850元左右,以购买一处40平方米的单室套来计算,仅购房款就需六万元以上,加上各种购房税、费,即使扣除补偿款部分,差价对于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弱势群体来说仍是个天文数字,无疑,这一特殊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社会的特别照顾。

三、建立拆迁援助制度的设想加强对被拆迁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适当借鉴法律援助制度的做法,建立拆迁援助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安置的各个环节上给予帮助,这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1、机构设置及程序在城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拆迁援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拆迁援助案件的审批。

审批后,交由具体拆迁机构承办,办理完毕报援助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期间,管理机构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2、援助方式⑴提高补偿数额:

一方面对受援人适当提高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对受援人补偿损失的计算范围,对附着在房屋上的其他权利也给予一定的补偿。

从法理依据上来讲,这些权利以房屋为依托和基础,形成了以财产权为主的蕴涵丰富内容的权利系列,例如被拆迁房屋大多地处生活附属设施如学校、医院等比较便利之处,拆迁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并将为之付出一定的财力、物力,因此,对受援人因拆迁而受到的潜在损失加以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总之,通过增加受援人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是解决弱势群体拆迁难题的一个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⑵实行购房优惠:

一是在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上给予二次优惠,将房屋价款控制在最低补偿额度以内,使受援人真正买得起、住得上房。

二是加大经济适用房开发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弱势群体购买、居住的小面积住房。

三是通过加强

 

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弱势群体买房提供小额、长期、低息贷款,帮助受援人缓解购房时遇到的经济困难。

⑶落实补偿方式:

对受援人落实货币拆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受援人自主选择对自己优惠最大的拆迁补偿形式,并在产权调换的房价计算上实行一定的优惠。

⑷简化购房手序:

对受援人拆迁安置的各个环节实行部分代办或全程代办,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过渡期间,减少受援人的额外支出。

3、援助资金来源:

援助经费可以比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

当然,拆迁援助是一套系统、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需就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审批条件、操作程序、经费来源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详细探讨,随着这一制度的日渐成熟,弱势群体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保护。

认真学法依法办事在“四五”普法期间,我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带领全区城建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取得了较大收获。

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管理水平,促进了全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市容、人防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

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区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

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

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人防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

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

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每年7、8月间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区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在每月城建工程基本收尾的年底、年初,组织各有关单位举办冬训班、春训班;四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以及《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等变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3、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

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区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区、街道、村、社区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快全区的城市化发展进程。

2004年8月

XXX区普法工作现状及其对策

xxx区普法工作现状及其对策自1986年“一五”普法工作开始以来,我区的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15年来,全区顺利完成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区广大干部的学法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区广大干部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都能主动参加各项学法活动,积极购买学法教材。

各级领导干部初步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区绝大部分街道、镇的主要领导在进行重大决策前都能到有关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得到了运用与发挥。

江心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是一个例证。

该工程,是今年全市重点工程之一,总投资9.3亿元,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农民对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的不了解,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阻力,面对这种情况,镇政府并没有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而是协同有关部门召集司法、土地、城建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农户,向广大农民反复宣传国家法律、政策,耐心解释农民的疑问,与此同时,镇主要领导作出决定,征地拆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即保证了工作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又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其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二是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通过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全区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树立。

越来越多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在遇有矛盾、纠纷时,都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区法律援助中心“148”专线电话自开通以来,共解答群众来电来访5000多人次。

三是维护了全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促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依法治村的水平。

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了有效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呈现出高层次发展的趋势;通过宣传普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活动,及时有效的解决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通过普及宣传“严打”整治斗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严打”斗争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弘扬,保证了“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

广泛的普法宣传工作,为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五”普法期间,全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以年均22.1和25.6的速度递增。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普法主管机关和全区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真抓实干的结果。

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实行计划经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仅仅靠三个五年的普法宣传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从目前全区的情况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不能适应中国入世后国内经济形势飞速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这是我区“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总目标。

法律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以广大公民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为基础。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普法工作有许多新的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培养和提高公民现代法制意识显得尤为迫切。

加入WTO后,对我国的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这种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将涉及与市场经济配套的社会领域。

在产权、物价、财税、金融、外贸、计划、投资、流通等领域,将逐步按照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建立起统一的市场规则,与之相适应,在户籍管理、就业、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配套体制改革,也将取得更大进展。

全国不仅经济更加开放,社会也将更加开放。

在这新的社会变革转型期,迫切需要加大有关世贸规则和相公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培养和提高全区广大公民公平、公正、契约、竞争、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

第二,城市建设加快,流动人口增多,普法工作组织难度加大。

近年来,随着我市河西新区建设速度的加快,将有一大批大型建筑项目相继开工,区划调整在即,这对我区普法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完善,必将带来一些新的情况。

乡镇企业的改制与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外来人口将会不断增加,由于这些企业对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员成为普法的“盲区”。

此外,普法对象岗位变化频繁,职业流动加快,普法对象难以把握。

在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单位“从一而终”。

普法对象相对稳定

 

XXX区普法工作现状及其对策第2页

现在,一个人今天工作,生活在这个单位,明天极有可能工作生活到另外一个地点,是“社会人”、“市场人”。

频繁的流动,社会身份频繁变化,使普法工作难以掌握受教育对象。

第三,个别街道、村由于种种原因,普法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普法经费不足、经费投入与普法实际需要存在差距,一直困扰和影响着全区普法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这也是一个一直未获彻底解决的问题。

第四,信息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对传统的“看书学习”、“坐堂听课”的普法教育模式造成极大的冲击。

现代社会是大众传媒的时代,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单调、缺乏号召力、感染力的普法模式,人们已不感兴趣,而更加乐意从千变万化的案例中掌握法律知识,人们迫切需要从直观、时尚、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中,获得较高质量的教育和启迪。

普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教育内容、方式方法、领导体制、阵地载体等诸多方面,其综合作用决定着普法工作的效果。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提高全区普法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普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

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面临全球化趋势,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治的呼唤更为迫切。

只有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区才会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按照20xx-20xx年依法治区规划的要求,全区将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这就迫切要求,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大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适应依法治区的迫切要求。

因此,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确保普法工作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摆上位置,真正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经济建设同布置、同管理、同考核。

主要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及时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普法工作存在着软指标的问题,有认识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规范的、过硬的制度作保障。

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建设,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做好普法工作的长期之策。

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核心是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制度,包括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等。

其二,要建立健全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其三,为保障基层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可试行建立普法工作联系点制度,安排有关领导各负责一个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督促联系点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点促面。

其四,建立和完善过硬的监督制约制度。

监督、制约制度的核心是要真监督、真制约。

只有这样,普法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以人为本”,把普法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提升人民群众观念的解放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上。

普法工作不能忽视人自身的本质需要,无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根本得不到受教育者的理解和响应,也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以人为本”就是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

既要让广大群众了解承担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又要使人民群众懂得维护权利的重要性。

要把灌输转变为引导,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

过去我们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广大群众也乐于接受,但随着信息传播形式的多样化,纯粹的灌输式教育已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作为普法宣传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法,帮助他们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中,发现和辨别是非,获取法律素养,提高法律责任。

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普法工作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协同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形成“党(工)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

党(工)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工作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要分层组织实施,划分责任区、包干区,杜绝普法工作“盲点”的产生。

五、强化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要取得实效,还有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法制实践过程中的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挫伤了公民的学法积极性,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因此,要特别重视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普法教育。

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不仅要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提高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准绳,从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用自己良好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去影响和带动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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