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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

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规范》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具体内涵是: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1规定: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15.2还规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JI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验收规定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竣工验收准备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

 

    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竣工验收管理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节。

 

    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

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

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验收程序

《规范》第16.4..1条规定: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竣工验收。

  《规范》第16.4.2条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规范》第16.4.3条规定:

“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必须遵循项目一次性基本特征,按施工的客观规律和竣工的先后顺序进行竣工验收。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因承包的范围不同,交工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从承包人的角度看,交付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经理部任务的完成,可以承担新项目。

工程交付竣工验收一般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

1.单位工程(或专业:

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

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

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

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

我国近几年来也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中间交工的条款。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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