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471964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95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桂交基建发[2008]66号).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第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广西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筒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设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质监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三)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交工或竣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质量监督分工

第八条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管监督,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监督:

(一)高速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

(二)里程在20km以上或投资超过5000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

(三)含有大桥或隧道且技术性较复杂的工程;

(四)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必须由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管监督的项目。

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主管监督。

第十条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区、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O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相应的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程序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公路工程应当在2O日内,水运工程在15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返修,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监督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附件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3),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证书(附件5)。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附件4),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提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未经质量评定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6)。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试运营满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鉴定(评定)结果负责。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八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O%;

(二)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监督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O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市质量监督站要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须经交通运输部考核合格;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颏经自治区交通厅考核合格。

(七)具有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按照本规定犀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2.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申请书

5.公路工程质量证书

6.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第合同段~第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中间)质量检测。

附: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