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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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宿州海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中晨贝隆路桥建筑江苏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所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补充一下款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滕州市级索镇幸福家园三期
2、工程地址:
滕州市级索镇农贸市场以东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建筑面积:
约80000平方米
5、工程结构:
框剪(9+1)B1-1号至B-13号
6、工程质量:
合格
第二条:
补充条款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的价格(应涨价因素)超过枣庄市市场信息指导价时,甲方按市场价认定签证。
2、春节放假前支付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85%
3、因政策性的原因,需要工程停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停工时间超过15田,甲方结清工程的全部款项,按实结算,如需复工双方再议。
4、甲方在乙方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硬化施工道路(主道)
5、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默认乙方的验收报告,工程视为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a、甲方负责处理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网及影响工程的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移除各种树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b、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c、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甲方承担停工期间的误工费,每人计人民币180元/工日,设备租赁费、钢杆扣件租赁费按实结算,并承担施工款每人3%的违约金。
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内足额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承担拖欠款每天3%的违约金,工程顺延,如果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再进行施工时,结清乙方所有款项,按实结算并承担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d、工程竣工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同意以本工程门面房楼盘备案价让利20%,低付工程款,如果门面房没有大产权证,按建筑成本价让利20%低付工程款,甲方无条件为乙方办理售楼的一切手续,否则视为未付款,由甲方承担每天3%的违约金。
e、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再进行施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完成工程造价的2%违约金。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正。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