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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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节一般条目

1.序言

101.01总则

1.各节的标题

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各节与各小节的标题仅起提示作用,不是本规范的一部分内容,也不得作为解释本规范时的考虑因素。

2.工程项目名称

本规范的任何一章内的支付项目中出现的“项目名称”,如合适也可同样适用于其他相应的章节。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章节内支付项中的“项目名称”栏内关于材料厚度说明,都指的是达到规范要求的压实后的厚度。

3.未规定或不适用

规范与图纸中未规定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时没有明显的规定,都应认为指的是应采用令人满意的土木工程习惯作法。

规范中的任何章节,若其所述的材料和做工并非本合同所要求者,除非事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都应认为是不适用的。

101.02缩写词

标准

本规范中业已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其它一些国家或国家的协会的标准与规范。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J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Z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业标准

JTJ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

HG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标准

J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委标准

YB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标准

YDJ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标准

TBJ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标准

GB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

AASHTO美国各州公路和运输工作者协会标准规范

ASTM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标准

ACI美国混凝土学会标准

AS澳大利亚标准

BS英国标准

JIS日本标准

本规范引用的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中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其次是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

若出现相互矛盾或标准不一致之处,按上述原则处理。

另外,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布新的版本,而新版本具有较高的质量要求时,一般情况下,施工应采用新版本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m

平方米m2

立方米m3

千克kg

吨t

金额元

座(处、根、颗、个、宗)No.

总额宗

101.04标准与规范

1.符合引用的标准与规范

(1)施工中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市政行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材料试验规程以及业主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所有材料与操作工艺,应在各个方面符合所引用的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如上述规范、规程与本规范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

(2)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以后,如果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有所修改,而新标准或规范具有较高质量技术要求的话,如另无协定,则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且不要求另行支付费用。

⑶ 如果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对本规范所述的内容有异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附上相应依据),经由业主审核后,决定是否修改。

2.引用的标准与规范的副本

承建商应在开工令后的28天之内,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有引用的标准与规范的副本。

3.标准与规范的等效

(1)本规范引用本国的,或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其他的官方标准或规范能保证与该部分有相同的或较高的质量,则经过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也可采用其他官方的标准与规范。

(2)关于本规范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同所提议的其他的官方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承建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在承建商期望监理工程师批准日期以前至少7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3)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所提议改换的标准或规范不能确保具有相同或较高的质量,承建商则仍遵守原引用的标准或规范。

101.04材料

1.质量要求

(1)凡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都必须是新材料。

(2)凡本规范未就某些材料的质量要求作出说明时,则该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

(3)承包人应采购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如果无法取得该材料时,可以采用代用材料。

但是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任何代用材料均不能订货或使用,同时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可用或必要时,可以发出材料的变更令。

(4)承包人在发出材料订单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将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的一切订单的副本(一式两份),包括图样与有关资料;如果是口头定货时,承包人应提供其他证据。

2.搬运和贮存

一切材料的搬运方式,都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需要。

集料从贮存地点运往施工现场时,应以构造紧密的车辆运送,以防材料在装车和计量之后漏失或分离,而且使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能在施工现场准确地接收。

(1)材料的贮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并适应工作的要求。

贮存起来的材料应置于便于检查的地方。

(2)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道路用地范围之内。

(3)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并整平全部堆存场地。

堆存场地一旦利用完毕,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将地面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4)任何作业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事前批准,或使用了未经检验与未经验收的材料,则该作业的进行与完成,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且可以按不能验收与非批准的作业项目不予支付。

3.取样与试验

(1)所有取样应由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

(2)作为试件而取用的一切材料,其成本由承包人负担。

(3)如现场条件允许,试样应由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在现场的试验室中进行试验。

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工程师。

(4)为鉴定材料与操作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必须做的试验,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但始终要服从于合同条件的规定。

4.材料

(1)所有材料运抵现场时,都应附有工厂的出厂质量保证书或某一批准的独立试验室的试验证明。

该独立的试验室应事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所有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应作补充试验。

(3)凡与保证书、试验证书或补充试验有关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但。

101.05操作工艺

所有操作工艺应与良好的国际土木工程习惯作法相称。

101.06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总则

(1)用于进行与维护本工程的一切施工机械,应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合同要求,处在完好状态并且附有设备完好合格证书,设备操作者必须持有上岗证书,并应能做出质量满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方法,应不使路面、邻近财产或其他道路因其使用而受到损伤。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要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的施工机械并非规范规定者,应请求监理工程师发出一项变更令。

这一请求应当是书面的,其中应包括对建议使用的替换施工机械的充分说明和对要求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的解释。

(3)上述变更令,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断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予以纠正,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打算运到工地的一份详细施工机械表。

表上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数量以及送到工地的日期,并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每种机械装备要写清其型号、标识号码、制造日期、是否修理过等。

承包人应在适当时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送到工地。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装备或部分装备运出工地。

101.07工程量的计量

1.总则

(1)按照本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项目,均以公制计量。

(2)确定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是公认为符合良好工程习惯作法的测量与计算方法。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

(4)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留。

(5)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留。

(6)凡超过了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标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或计算。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重量作比例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予批准,材料的重量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由计算(换算)确定。

(3)如果以称重直接计量的方式得到批准,则此处的计量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予以接受:

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重的记录相应地得到证明;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一切必要资料的说明书在称重同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证据。

(4)钢筋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直径和净长计算。

下脚料和定位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5)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堵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重量。

(6)承运按重量支付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带有清晰易辨的标记。

3、面积

(1)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纵向长度应水平测取,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2)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横向长宽度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计量。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现场实际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X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开口及空穴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X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等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方向计量。

5.土方

沟槽开挖土方量,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计量;回填土方应按道路要求的纵断面高程,以夯实后为准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6.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m3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为支付目的可将此重量换算为m3。

(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可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7.沥青材料和水泥

(1)沥青材料和水泥应以kg计量。

(2)有证明的过磅净重应用作计量依据;但是,如沥青材料发生漏失、浪费或者并未用于工程中,则要予以校正。

(3)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

(4)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

8.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果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细目,该单元应看作为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附件和附属物。

9.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钢板、轧制型材、管材等),而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101.08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承包人设备的保险、人身事故保险以及材料和设备运输时的所有风险。

(3)通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所有保险,应向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

101.09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与缺陷修复(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力(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项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

2.临时设施与管理

102.01临时工程的开工

1.总则

(1)临时工程包括为永久性工程的顺利施工所必需的各项工程的修建和保养,公共道路用地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提供和保养,在施工中对土方工程、构造物和大型设备的支撑,以及临时排水或任何其他临时设备。

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目的对临时工程进行不同的设计。

(2)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遵照运输管理部门、公安和其他有关当局对于交通和环保规则方面的专门要求。

(3)除非工程量清单另有规定,本条款下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费用应认为已包括了在需要临时工程的有关永久工程的工程细目中需要的临时工程。

2.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任何类型的任一临时工程的施工,但监理工程师的这种书面同意应尽快给予,并不应无理拒绝。

(2)当监理工程师为给予以上书面同意,可能合理地要求得到详图或图纸(不管规范中规定与否)时,承包人应予提供。

3.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1)凡是合同中规定必须有监理工程师事先批准的临时工程的那些部分,承包人应在他期望的开工期以前至少7天提出批准请求。

(2)如监理工程师给予上述批准,则这种批准应认为是对于该临时工程相应部分开工的书面同意。

4.地方当局与其他

(1)任何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地方当局与其他有关的个人团体的一切必要的同意或批准。

业主应在获得协议方面给予协助,如果业主的这种协助未能成功,则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

(2)监理工程师关于承包人任何一项临时工程开工的书面批准,都是以承包人是否已取得地方当局与其他有关个人或团体的一切必要的同意或批准为条件。

(3)除非另有协议,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毁、消除和处理全部临时工程,把所有道路或由于修筑临时工程占用的区域整理好。

所有这些均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102.02临时设施

1.供电

(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护所需全部电力的供应与分配作出配置,承包人还应配备一套足够的发电机作后备。

提供的备用发电机应有房或棚、罩保护,其位置应尽量减少噪音和污染。

(2)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要符合中国的行业标准做法,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等效的已经认可的其他标准做法。

(3)承包人应将提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完整说明与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批准。

(4)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全部拆除,但在竣工前另有协议者不在此列。

2.电讯设备

(1)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机构联系有关任何增加电信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护费用,并给有关管理机构缴纳一切租费和各次通话费。

(2)这些电讯设备应包括一条电话线和一条电传线路,从承包人中心驻地连结到当地电讯中心和监理工程师中心驻地。

(3)承包人应与有关机构联系,自行配置自己所需要的附加电讯设备和无线设备。

(4)如果需要,承包人应自费安装一台电话机。

(5)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人员应可以在工地的任何工点之间使用手持收发两用无线设备。

承包人应取得有关当局对这种无线电设备的功率、工作频率与其他特性的批准。

3.供水

(1)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进行与维护期以及生活所需的一切用水的供应作出配置。

(2)生活用水必须符合世界健康组织对饮用水的要求,PH值应介于7.5到8.5之间。

(3)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分布系统的完整说明与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批准。

(4)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分布系统全部拆除,但在竣工前另有协议者不在此列。

4.污水处理

(1)承包人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批准的处理系统并予以管理、维护直至合同终了。

此化粪池或其他批准的系统,乃用于汇集与处理从承包人建造并占有的住房、办公室、驻地与其他建筑物中以及从流动性设施中排出的污水。

(2)污水处理系统的位置、容量与设计,应经过批准。

(3)承包人进行工作的每一块地区,应备有临时的污水汇集设施。

6.垃圾处理

承包人应搜集和处理他自己占有的住房、办公室、驻地及其他房屋的的一切垃圾,包括工程所有人员进行工作的区域的垃圾。

以上垃圾搜集和处理工作,应进行到工程竣工为止。

7.急救设施

(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认真地为全部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和医药服务。

(2)承包人应在现场的合适地点、车辆里配备并保持适当数量的、储药充足的急救保健箱。

8.防火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按有关规定在现场采取合格的防火与消防措施。

102.03安全保护措施

1.总则

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一切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而且,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合理的需要时,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生命、健康及公众的安全。

2.安全员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现场常设一名助理技术员,该技术员应具有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的类型。

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

3.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护一切必要而合适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a.警告与危险标志;

b安全与控制标志;

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d.夜间自动发光警告标志装置。

(3)所有标志上的文字应为中文。

标志上也应有图示的警告符号。

(4)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4.事故报告

一切事故,包括职员和工人的死亡或重伤,承包人应迅速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应提供有关职员或工人的一切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时间的损失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

102.04临时道路、现有道路和房屋建筑结构物的保护

1.总则

(1)承包人应将拟议修筑的所有临时道路的详细说明和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2)修筑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拦、警告灯和警告装置以及工程安全设施所需的设备项目。

(3)制订施工期间临时交通疏导方案,报市政和交警部门审核批准。

2.临时道路

(1)不论是现有的公路或其它道路,凡在与本工程发生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设计和建筑临时的分支道路。

(2)建造与照明的标准,应在一切方面与现在道路所用的交通分类相适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临时道路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

(3)临时道路应在与现有道路的干扰发生之前予以修建并予以养护,使其保证满足交通流量的要求。

(4)凡属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为其单独使用而修建的任何临时通道,本小节规定的各条均不适用。

(5)承包人应设计、建造和养护所有进入现场、现场以内和现场周围的以及通往为施工需要而指定的废物处理区的所有通道。

(6)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道路作为临时通道或作为施工行车道,应将该道路维护得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工程进行期间,应按预期荷载要求配足需要的人力,对原有道路进行养护,对原有结构物予以加固,以便在此期间道路和结构物能始终保持令人满意和安全状态。

工程结束时应将原有道路和结构物恢复到以前原有状态,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7)如果承包人已自费对上述道路通道进行了改善,则应将这些通道恢复到改善前的原来状态,或恢复到监理工程师指示的某种状态。

3.房屋建筑结构物的保护

(1)对施工范围内和周边不需征拆的房屋建筑物等要进行施工前鉴定、必要时进行支撑或加固。

(2)施工过程中对房屋及其支撑进行监测。

(3)对确实属于危房的房屋,应进行住户的临时搬迁。

102.05临时管理

1.控制扬尘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洒水,以使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公害减至最低程度。

(2)承包人应将运料车用帆布、盖套及类似物品遮盖。

(3)易于引起尘害的细料堆,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

(4)如果承包人对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或污染的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单方面负责。

2.水的管理

(1)凡是需要排入附近市政排水设施的污水(尤其是钻孔桩的泥浆水),必须经过三级沉淀处理,且征得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排入。

(2)凡是已划入施工范围内的现有市政排水设施,承包商有责任给予保护和做好日常的清疏和养护工作。

(3)凡是为防止地面与地下水浸人本工程各部分所必需设置的导流渡槽、管道、排水管及其他一切防护,工程承包人都应予设计、施工与维护。

(4)所有引出与泵出的水,都应在不致使水再浸入本工程的地点和地面上排出。

排水的方式,应不致给土地所有者和与业主有约的其它承包人以及现场以内或邻近的个人带来冲刷、污染或公害。

(5)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排水系统中。

(6)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目的,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应干扰河流、水道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

(7)道路排水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为邻近的土地所者提供排水用的临时管道。

3.控制冲刷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其所使用或占有的土地以及任何河流、排水系统的床底或堤岸的土壤受到冲刷。

(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挖(抽)出来的材料,在任何河流、水道、排水系统中产生淤积。

102.06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结构物的拆除

(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支撑和保护。

(2)凡是公用设施能在本工程施工中予以利用,而不必另建临时设施的地方承包人应与此相应地安排施工计划。

(3)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应在承包人通知有关当局后,并在有当局代表应邀在场时,才能开始进行。

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4)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包括基础),应在开工以前或在与承包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相对应的时间,由业主拆毁和清除。

102.07现场测量

1.总则

(1)承包人应核实合同文件上原地面标高的正确性,如果承包人对任何一个高程提出质疑,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一览表,列出认为是有错误的标高和修正的标高,在监理工程师就所列的标高作出决定之前,与这些有疑问的标高有关的现有地面不应受到扰动。

(2)承包人应把对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进行放样或抄平的意图,至少在24小时前通知给监理工程师。

工作中应给监理工程师留有需要进行测量校核和放样校核的时间。

2.人员与设备

(1)承包人应将测量工作仅仅委托给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受过专门的训练并持有上岗证书,具有足够的资格与知识,能确保正确地完成工作;同时,应给他配备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现代化的测量仪器。

(2)在合同执行的所有时间内,承包人应专门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测量所需全部辅助人员。

102.08承包人的质检人员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以内应提交质检人员的名单和详细情况供审批。

承包人授权的质检人员必须有土木工程中有相当资历,持有上岗证书,并应在合同的全部时间内一直在场,应有足够的职权接受和贯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指导。

102.09施工方法

(1)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7天以内提供工程部分施工方法的书面说明。

施工方法叙述应含对建议方法的详细说明。

(2)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提供施工方法说明或没有遵循监理工程师的有关特殊详图的要求,按照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可以命令承包人暂时停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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