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管道安全监察技术法规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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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安全监察技术法规与标准

 

工业管道安全监察

技术法规与标准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D0001-2009

一总则

二管道元件

三设计

四安装与检验

五使用、维修、改造

六定期检验

七安全保护装置

 

前言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进一步改革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目标。

1.落实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行政许可下放的规定,调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围,通过减少、合并许可项目、许可围上下覆盖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制造许可项目,并加快下放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

加强证后监管,总局抽查200家获证单位,地方抽查本行政区域15-25%的获证单位。

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举措,完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和注册制度。

2.探索检验工作改革,对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检验机构的作用,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探索开展由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试点。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专题研究,提出基于风险管理的压力管道的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3.深入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重点查处整治无证制造活动;

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严格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准入条件,加快许可证转换,开展证后监督抽查;推进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工作;

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压力管道元件安全监察工作。

4.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制造、无证上岗等特种设备非法、违规违章生产使用行为。

5.服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继续做好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有效实施。

6.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起草与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等规章,补充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完善安全技术规,重点调整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行政许可条件,转化相关规性文件,开展安全技术规后评估试点工作。

2009年1月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进行了补充,其中第249项: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公布实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我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起步较晚。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法规的编制工作目前刚完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于2009年5月8日公布,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下简称“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配套标准《工业管道规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已于2006年底经总局批准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一总则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与界区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注1:

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指公称外径、公称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根据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的定义,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与其他辅助管道。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介质的毒性、火灾危险性和腐蚀性作了定义,详见附件A。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围:

(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2:

管道组成件: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与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3:

管道支承件:

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GB/T20801。

1总则:

管道支承件是将管道荷载,包括管道的自重、输送流体的重量、由于操作压力和温差所造成的荷载以与振动、风力、地震、雪载、冲击和位移应变引起的荷载等传递到管架结构上去的元件。

第四条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规定:

(一)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二)动力管道;

(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

(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管辖的管道。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文: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GB/T20801。

1总则:

不适用围还包括:

i)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它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部管道以与设备的外接管口;

k)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与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

但是《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的技术要求与现行管道设计、施工标准存在不少差异。

在GB/T20801-2006未颁布前,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各项规的具体适用围见表1和表2。

表1工业管道设计规与其适用围

规名称

适用围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GB50316—2000

公称压力小于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与非金属衬里管道

化工管道设计规

HG/T20695—1987

设计压力35MPa以下化工用金属和非金属压力管道和真空管道。

但设计压力小于0.1MPa,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易燃和无毒管道除外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

GB50049—1994

单台汽轮发电机额定功率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6.5—35吨的发电厂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

GB50029—2003

装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8MPa、单机排量小于等于100m3/min的活塞式或螺杆式空压机的压缩空气站

氧气站设计规GB50030—1994

单机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深度冷冻空分法生产氧、氮的氧气站

乙炔站设计规GB50031—1991

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

氢氧站设计规GB50177—2005

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和供氢站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GB50195—1994

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

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

石油库的新建扩建工程,但容积小于500m3、地下水封式、自然洞和少于五年的临时石油库除外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GB50156—2002

汽车用加油加气站

冷库设计规GB50072-2001

各种冷库设计

锅炉房设计规GB50041-2008

各种锅炉房设计

表2工业管道工程主要施工规

项目

GB50235-97

SH3501-2002

HG20225-95

DL-5031-94

适用

核能、矿井专用管道以外的所有工业管道

石油化工钢制有毒、可燃管道

化工行业金属管道

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

毒性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

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

蒸汽、水、压缩空气、氧气、乙炔

可燃性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

同上

设计

压力

≤42MPa

(含真空)

400Pa(绝对压力)~42MPa(表压)

——

——

设计温度

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196~850℃

——

——

材料

钢、铜、铝、钛、铅、铸铁、硅铁、

耐蚀衬里

钢、铜、铝、钛、铅、

铸铁、硅铁、

耐蚀衬里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围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与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

工业管道新旧分级的差别

级别

原法规分级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级

GC1

1.输送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且设计温度≥40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1.输送下列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

a)极度危害介质;

b)高度危害气体介质

c)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

2.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的压力管道:

a)甲、乙类可燃气体;

b)液化烃

c)甲B类可燃液体

3.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压力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0℃的压力管道。

 

级别

原法规分级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级

GC3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0C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4.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0C的管道。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但不大于185℃的压力管道。

第九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与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

第十一条进口管道元件与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与国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

二管道元件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五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境制造执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

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执行总局质检锅函[2004]4号文:

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与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国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正在征求意见,围包括无缝钢管、焊接钢管(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直缝埋弧焊钢管其他焊接钢管)、铸铁管、钢制无缝管件、钢制有缝管件、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其他型式补偿器(不含聚四氟乙烯波纹管膨胀节)、元件组合装置(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电站用组合装置、预制管道、直埋夹套管、预制管件)聚乙烯管材、聚乙烯管件、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

第十六条管道元件制造,应当有设计(技术)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当采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持证焊工进行施焊。

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考试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B)。

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材料化学成分;

(二)材料以与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三)热处理状态;

(四)无损检测结果;

(五)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

(六)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七)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八)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应当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GB/T20801。

2材料:

3.5质量证明书

材料质量证明(检验文件)的一种形式。

由制造厂生产部门以外的独立授权部门或人员,按照标准与合同的规定,按批在交货产品上(或取样)进行检验和试验,并注明结果的检验文件。

制造厂质量证明书由独立于生产部门的制造厂检验部门签署并批准生效。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督检验证明。

9.2质量证明

a)材料应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b)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标准以与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结果,且具有可追溯性;

c)未包括检验和试验结果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仅限于GC3级管道组成件。

第十九条管道组成件应当逐件采用标志进行标记。

标志容一般包括制造单位代号或者商标、许可标志、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产品编号等,并且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与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产品规格较小,无法标记全部容时,可以采用标签或者按照相应要求省略部分容。

从产品标志应当能追溯到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GB/T20801。

2材料:

9.1材料标记

9.1.1材料标记应符合相应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9.1.2标记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厂标记以与材料(代号)名称,下列管道组成件的标记还应包括材料炉批号或代号:

a)GC1级管道用管道组成件;

b)按本部分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管道组成件;

c)铬钼合金钢(螺栓材料除外)管道组成件;

d)用于高温条件下的奥氏体不锈钢(H型)管道组成件;

e)镍与镍合金、钛与钛合金管道组成件。

9.1.3材料应逐件标记,标记应清晰、牢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40的材料可采用标签或其他替代方法进行标记。

第二十条管道用阀门除符合本规程外,应当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的规定。

《压力管道阀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九十四条阀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具有永久性的标志和铭牌。

除标准要求的永久性标志、铭牌外,阀体与Ⅰ级、Ⅱ级阀门的阀盖、闸板还应当有Ⅰ级、Ⅱ级阀门标志(见附件C)与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标志和产品生产编号。

承压件标志如受尺寸限制,可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志,或者用具有可追溯性的代号标志。

Ⅰ级、Ⅱ级阀门铭牌应当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铭牌必须牢固固定在不影响阀门强度且醒目的部位。

第九十五条阀门交付时,阀门制造单位必须随产品附带以下资料:

(一)质量证明文件;

(二)阀门简图以与零件材料明细表;

(三)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四)阀门制造单位与订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九十六条阀门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容齐全、完整、清晰并且具有可追溯性的阀门质量证明文件。

阀门制造单位提供的阀门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容:

(一)制造许可编号;

(二)制造单位名称;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型号;

(五)产品编号;

(六)执行标准;

(七)制造日期;

(八)公称压力;

(九)公称尺寸;

(十)适用温度;

(十一)适用介质;

(十二)阀门材料;

(十三)出厂检验报告;

(十四)阀门检验、试验文件(需要时应包括阀门监检证书);

(十五)检验人员签章以与制造单位检验章;

(十六)出厂合格证书。

第二节材料

第二十一条管道组成件的材料选用应当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求,设计时根据特定使用条件和介质,选择合适的材料:

(一)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符合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规定;

(二)金属材料的延伸率应当不低于14%,材料在最低使用温度下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

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延伸率低于14%的金属材料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GB/T20801。

6安全防护:

6.4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b)在脆性材料管道系统或法兰、接头、阀盖、仪表或视镜处应设置保护罩,以限制和减少泄漏的危害程度。

(三)在预期的寿命,材料应当在使用条件下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以与应力腐蚀破裂的敏感性等;

GB/T20801。

2材料:

5.2选用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包括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耐蚀和耐磨性能、抗疲劳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等。

(四)考虑在可能发生火灾和灭火条件下的材料适用性以与由此而带来的材料性能变化和次生灾害;

(五)材料适合相应制造、制作加工(包括锻造、铸造、焊接、冷热成形加工、热处理等)的要求,用于焊接的碳钢、低合金钢的含碳量小于或等于0.30%;

(六)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当注意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管道组成件采用新研制、无应用实例的国产材料,材料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管道组成件所用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国外压力管道规允许使用并且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该材料性能不得低于国类似材料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和与其标准要求,其使用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和与其标准的规定;

(二)首次使用前,对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进行复验,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投入制造;

第三节管道元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注4)

注4:

剧烈循环工况的定义见GB/T20801.3-2006《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第三部分设计和计算》的规定;

(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50℃。

类别

监察规程(GB20801)

GB50316

流体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流体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球墨铸铁

——

——

-20℃-350℃

——

≤2.5MPa

≤350℃

灰铸铁

可燃

≤1.0Mpa。

≤150℃

B

≤1.0Mpa

≤150℃

——

≤2.0Mpa

-10℃-230℃

C

≤1.6Mpa

≤230℃

可锻铸铁

可燃

≤1Mpa。

≤150℃

B

≤2.5Mpa

≤150℃

——

≤2Mpa

-20℃-300℃

C

≤2.5Mpa

≤230℃

≤2.0Mpa

≤300℃

备注

球墨铸铁、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用于GC1级管道,且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用于剧烈循环工况管道。

球墨铸铁在常温下设计压力不宜大于4.0Mpa

第二十五条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在下列条件使用时,但是必须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与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

(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或者等于-10℃,且低于或者等于23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

(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0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

(三)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5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

第二十六条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受压元件)的使用除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

(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200℃,且不低于0℃;

(三)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20801.1-2006《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

(四)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0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20801.1-2006《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

GB/T20801。

2材料:

结构钢的使用限制

类别

监察规程(GB20801)

GB50316

流体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流体

设计压力

设计温度

Q215AQ215B

无毒非可燃

≤1.6MPa

≤350℃

——

——

——

Q235A

无毒非可燃

≤1.6MPa

≤350℃

C、D

≤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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