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手册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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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荣获年度市直机关党的目标工作责任制先进单位二等奖;

2006年8月荣获全市清房工作先进单位;

2007年3月荣获蚌埠市第十二届文明单位;

2008年3月被蚌山区政府评为200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2009年2月被蚌埠市委、市政府评为蚌埠市第十三届文明单位;

2009年6被安徽省建设厅评为全省建设系统第二届文明单位;

2009年12月在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被安徽省档案局评为省一级单位;

2010年1月中心业务大厅获市直机关工委“青年示范集体”称号。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站式”业务大厅

服务做法

业务大厅简介

2004年10月,中心服务窗口建成;

2007年元月,中心业务大厅正式启用;

2007年6月,中心委托的8家合作单位统一入驻业务大厅开设了业务窗口,搭建了中心业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平台;

2009年元月,中心新业务大厅正式启用,大厅使用面积600平方米。

窗口设立:

目前大厅开设业务窗口11个,其中缴存窗口1个、提取窗口1个、贷款窗口2个;

委托银行(工行、交行、中行、徽行、建行、农行)窗口6个、担保窗口1个。

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本中心窗口人员8人,入驻合作单位窗口人员8人,平均年龄35岁,45周岁以下青年占82%(中心人员平均年龄31岁,45周岁以下青年占88%)。

业务范围:

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办理服务事项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转报等工作。

服务理念:

严格执法、按章办事、廉洁高效、热情服务。

服务承诺:

业务大厅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业务目标:

为服务对象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便利服务,突出项目服务,强化便民功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实现“一门受理、窗口运作、限时办结”,把业务大厅建成规范、协调、高效、透明的政府服务平台。

业务大厅服务做法

在中心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合作单位的积极配合下,业务大厅切实履行“一站式”服务职能,全面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努力构建优质服务平台

业务大厅是民生关注的热点场所,环境的好坏不但影响到中心的形象,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

多年来中心党组一直在为这个服务场所营造温馨高效的办事服务环境,积极构建和谐的服务平台。

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我们在大厅内设置了电子显示屏、触摸查询平台、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

在便民服务上,配备了中央空调、休闲椅、座椅、饮水机、意见箱、告知架、报刊架和老花眼镜等服务设施;

还辟出了近1000平米的空旷广场,为携带交通工具前来办理业务的职工提供了宽敞的停车场地;

大厅正面墙上粘贴了“严格执法、按章办事、廉洁高效、热情服务”的十六字方针,这是中心和业务大厅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大厅柜台和四周还配有绿色花木,使环境更温馨;

窗口工作人员全部配置了19英寸宽屏液晶品牌电脑,办公电脑两用桌,安装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5.0操作系统,使系统更稳定,操作更快捷;

工作人员配备了统一的工作服装、服务标识牌、文件座,设置了工作人员公示栏,配备了业务咨询电话;

大厅内还设置了管理办公室,安排了专职管理人员;

大厅集合了工、农、中、建、交、商等多家委托银行及担保等机构入驻业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建立了公积金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提升工作水平

多年前,中心党组就确立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政治思想教育思路,并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教育日,每季度开展一个专题学习教育培训,并开办了学习园地。

每逢学习教育日大厅集体成员都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不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自己头脑。

适时开展专题教育讨论。

近年来,中心先后组织开展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市直机关科长大会精神,做好自己正在做的事情”、“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六个为什么”等专题教育和讨论活动。

在学习中,大厅集体成员注重将贯彻科学发展观与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相结合;

将效能建设与改进服务方式相结合;

将警示教育与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每次学习教育,集体成员都认真听课、做笔记,每次专题教育人人都撰写了心得体会。

按季度开展业务培训。

为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中心先后组织开展了“岗位职责”、“计算机网络安全”、“住房公积金操作系统”等培训活动。

全市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启动后,中心先后邀请大学教授、讲师、软件工程师等知名学者来到中心,就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以及住房公积金发展影响和对策分析、业务软件系统功能拓展举办专题讲座,开阔了青年职工的视野,提高了熟练运用业务软件系统的能力。

开展读一本好书活动。

为引导职工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形成勤学习、善思考、肯钻研的良好风气,中心为职工购置了《细节决定成败》、《把信送给亚细亚》、《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等励志类积极健康的书籍。

通过读书活动,激发了大家昂扬进取的精神和奋发有为的姿态,大家表示要在现在的岗位上尽心尽职、搞好服务。

积极参加支持公益活动。

每逢全市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活动,大家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积极参与赈灾捐助活动。

特别是窗口聘用人员,虽然工资不宽松,但每次人人都拿出了自己的部份工资踊跃捐助,奉献一份爱心。

在全市文明单位开展的“文明从脚下起步”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中,青年集体放弃休息时间,每天早晚走上街心主要路口文明出行执勤,引导行人增强交通公德意识,共同为创建文明城市、培育蚌埠城市精神出力,展示了中心青年集体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

三、坚持按章办事依法行政

中心以服务于广大公积金职工为落脚点,围绕大厅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社会。

为加强中心行政效能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中心制定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制度;

一站式服务启动后,及时制定了《业务大厅管理制度》,对值班制度、工作制度、工作职责、服务要求、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卫生保洁作了规范,编制了工作职权目录和履行职能流程图,为业务大厅正常运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服务行为,正确评价各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又制定了《业务大厅服务考评办法》,出台了《工作规则》和《服务规范》,编制了《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制度汇编》,建立了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工作述职、工作人员培训等制度,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调动转移、提取使用、贷款管理、财务核算等业务办理程序。

集体成员注重服务行为规范,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考核自己工作的标准,用职业道德、文明形象、文明用语、优质服务和工作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遵守服务规范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自身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践,不让工作在自己的岗位环节上被耽搁,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

四、营造文明规范的服务氛围

多年来大厅窗口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优质办理各项业务,推进服务新跨越,展现管理新面貌。

一站式服务不断充实。

我们业务大厅集结了工、农、中、建、交、商等6家委托银行及担保等机构入驻业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建立了公积金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平台,广大公积金职工可现场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即来即办,签署面谈笔录、借款/担保合同等,免去了职工跑银行的繁琐。

同时中心业务科室可直接与委托银行窗口之间直接进行业务票据传递,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审批程序不断优化。

大厅集体成员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提高效能的制度,减少审批时间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如在办理时限上,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业务;

在提取申报上不断简化申报材料,扩容提取范围;

在贷款审批上实现了本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取消了开具“缴存证明”和“未贷款证明”的繁琐;

在数据系统建设上,实现了市中心与三县管理部的数据联网,使用户权限更加细化,业务操作更加规范。

惠民政策措施不断推出。

近年来为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百姓,中心先后推出了多项民生政策。

如贷款保险实行自愿交纳,房屋保险由强制保险变自愿保险;

放宽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准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降低职工贷款门槛;

适时放大缴存比例,不断扩容提取范围,让公积金受益更多群体;

升级电话语音查询功能,使查询功能更完善;

对现役军人配偶贷款实行优惠政策等等。

服务内容不断充实。

在大厅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印制业务告知单、利率表、业务流程图等资料,不断更新展板内容,为广大公积金职工提供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意见;

为更好、更快地解决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窗口人员每年都要随中心班子领导走进社区开展公益活动,现场与群众进行民生对话,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

每年《条例》日,大厅窗口人员携手各合作金融单位开展“一条街”活动;

各窗口单位每天随查“市民心声”,并及时回复市民的咨询建议,建立与广大职工长期相互沟通的平台;

每季度开展“红旗窗口”、“窗口先进个人”的考评活动,实行清晰量化管理;

注重大厅优质服务规范,对本职工作做到不推、不压、不拖、不靠,当日事当日毕;

遵规守纪,办事公道,不收礼,不吃请;

倡导微笑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不断提升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服务效能。

全市民主评议先进科室、文明窗口活动启动后,信贷科、征管科窗口先后被列入评议对象。

信贷科窗口人员还将工作延伸到特障人员家中,受到群众好评并赠送锦旗感谢;

征管科窗口人员经常深入企事业民营单位调研工作,发放公积金对帐单。

各窗口人员精神饱满、优质办理业务,文明服务。

市人大、政协、管委会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先后到业务大厅检查指导工作,了解窗口的服务情况,对业务大厅青年集体的优质服务给予了充分肯定。

业务大厅各项工作有序并健康发展,已成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窗口,成为中心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环节。

每一名工作人员将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不足,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节选)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

法规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4.3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3项)

非行政许可

1、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3、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责令限期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简介

一、缴存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二、缴存基数及比例

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

全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蚌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控制在5%—20%之间。

三、办事程序

1、受理;

2、填表;

3、审核。

四、申报材料(原件)

1、《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汇总表》,缴款凭证回单。

2、缴存职工或金额如有变动,需另填《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3、新建单位提交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变更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

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图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一、提取程序

提取人凭提取材料向本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并开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账凭证》,管理中心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转款至单位,提取人从单位领款。

二、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偿还住房贷款的,每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已还款额,也可若干年度合并提取,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三、申报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付款票据,提取时间须在房产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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