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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1DOC

合同编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鼎兴专户理财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二○一年月

鼎兴专户理财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合同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鼎兴专户理财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或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鼎兴专户理财资金信托”。

三、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四、信托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五、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六、信托收益:

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七、信托文件:

指本合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表、高风险类客户财产来源调查表等文件。

八、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九、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当事人

一、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缴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三、本信托中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四、本信托中的受托人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地址:

邮编:

客服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四、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

第三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以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在安全的前提下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信托类别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管理方式,并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

第五条信托资金规模及其交付

一、本信托的的信托规模预计[]万元,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金额为准。

二、委托人向信托专户交付资金时,应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三、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为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日后第[]日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预计[]个月,自2014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果信托成立日与约定起始日不一致的,信托期限的实际起始日以信托成立日为准,信托期限终止日相应调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

下列各项均属于信托财产范围:

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四、其他交付至信托专户的资金。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在信托期限内,该笔投资资金收回后,受托人可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1)金融同业存款;

(2)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5)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6)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回购承诺的资产包;(7)信托受益权;(8)债权、股权、股权(股票)收益权及其他资产收益权;(9)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作为理财专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一切信托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在遵循前述一般性规定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可在本信托项下开立执行相关投资行为的特定账户,如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同业存款账户、债券投资结算账户、证券投资结算账户等。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投资原则

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文件规定的资金用途,在信托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退出方式

本信托到期时将采取以下方式实现退出。

(一)信托到期后,以取得的投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二)信托到期后,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信托持有信托财产及相关权利。

(三)信托到期后,由【】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本金及收益)。

(四)特别约定,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的运作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信托资金的退出方式。

五、信托的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

受托人为本信托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本信托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以及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二)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业已建立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本信托运作的全过程。

(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

受托人为了保障投资者信托资金的安全,防范内部风险,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的原因而受到损失。

第一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账户管理费用;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6、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现金调度、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

质押期间,有关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再进行新的策略配置,但是现金管理不受影响;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第一十二条信托收益及费用支付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

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益。

(三)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或第三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3、信息披露费用;

4、与本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信用评级费、财务顾问、居间服务等中介费用;

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信托文件制作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结算费等。

上述2-7项统称为信托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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