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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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
本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1)。
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城镇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提交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经论证,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
(二)被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暂不开采,将来开采时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编制开采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实施,不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的,并且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签订了有关协议的;
(三)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两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后,将查询表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范围确定和资源储量估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第三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压覆已查明的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压覆已查明的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重要矿产资源和本省优势矿产,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八)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国土空间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七)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法人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人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事宜。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与矿业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压覆范围内已设探矿权尚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件: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2.《××××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项目选址
拐点坐标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情况
调查结果
矿区(井田)简况
压覆范围拐点坐标
名称
矿种
矿床规模
有无矿权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意见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意见
年月日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编写提纲
一、报告的名称、扉页
(一)报告名称:
山东省××市(县)××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扉页:
报告名称、报告编写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提交单位、提交时间。
二、正文目录
第一章概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规划)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等。
二、目的任务
简述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针对评估项目提出具体的任务,通过评估达到的目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本次评估情况简述
(一)评估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评估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评估区范围的确定。
(四)评估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五)评估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地质矿产概况
一、区域地质概况
简述评估区所处的区域构造位置及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的主要特征。
二、矿产资源概况
简述评估区内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具有潜力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概况。
三、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评估区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第三章矿业权设置及矿产地情况
概括介绍评估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矿产地总体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
涉及重要矿产、省优势矿产的先叙述。
一、探矿权
逐一叙述评估区范围内的探矿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名称、编号。
2.探矿权人、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号、勘查矿种、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探矿权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有偿处置情况等。
探矿权较多时可列表。
(二)地质矿产勘查及查明资源量情况。
1.地质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及投资情况。
2.取得的主要成果。
矿区地质简况及已查明矿床的简要特征。
对已提交资源量的,要说明备案的报告名称、资源量,备案部门及文号。
(三)探矿权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二、采矿权
逐一叙述评估区范围内的采矿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编号。
2.采矿权人、发证机关、开采许可证号、矿权首次设立时间、开采矿种、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允许开采标高、采矿证有效期。
采矿权较多时可列表。
(二)占用资源储量情况。
占用上表矿区名称及编号、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范围、占用资源储量等。
(三)开采现状。
开采方式、设计开采能力、年实际开采量、开采深度、资源储量消耗与保有情况。
(四)采矿权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三、矿产地
逐一叙述评估区内查明矿产地。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产地基本情况。
矿产地名称、编号、位置、交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二)地质勘查及查明资源储量情况。
区内地质矿产勘查历史,工作程度,最近一次备案的报告名称、资源储量,备案部门及文号。
(三)矿产地地质特征。
矿区地质简况,矿床、矿体、矿石简要特征。
(四)以往开发利用情况。
曾设置矿权的,应说明矿产地采矿权设置、开发利用、关闭等有关情况。
(五)矿产地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第四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价
一、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估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
(二)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四)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五)压覆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
(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按矿区、矿体(层)、探矿权、采矿权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重要矿产、省优势矿产和非重要矿产分别统计。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
(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三、各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列表表示各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价
逐一评价拟建工程与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地重叠、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及该矿产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等,分别提出拟建工程与各重叠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否压覆的建议。
五、选址方案比较与最优方案推荐意见
按不同项目选址方案,根据压覆矿产资源种类、质量、数量等对比分析,仅从压覆矿产资源角度论证项目可行的选址方案及推荐最优选址方案。
第五章结论及建议
一、取得的成果
通过评估,是否查明与拟建工程有关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是否查清拟建工程与查明的矿产地及已设采矿权、探矿权的关系,是否查明拟建工程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主要结论与建议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对所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与拟建工程重叠交叉的矿业权提出处理意见;对分布于拟建工程周边的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提出评价性意见;从压覆重要矿产角度,对拟建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附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交。
附图:
1.地形地质图(标明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比例尺视项目情况而定);
2.原资源储量报告在压覆区的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
3.资源储量估算图(或组图);
4.压覆区(地段)地质(代表性)剖面图;
5.资源储量估算所利用工程的钻孔柱状图;
6.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所依据储量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7.项目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和矿区(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8.建筑物平面分布图(含拐点坐标);
9.报告所需的其他图件。
附表: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表;
2.本次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对应储量表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储量类型、数量变化);
3.报告所需的其他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