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644300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XXXX银行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XX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其经营地址在XX县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公单位。

因业务发展需要对超越上述范围的对象发放贷款须经总行授信审批同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挤占挪用资金、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的贷款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本行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

(八)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九)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十)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十一)须持有县级以上有权部门颁发的并按规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属个体工商户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同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还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结息方式

第八条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原材料、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合理流动资金需求。

第九条贷款金额。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结合本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的贷款额度。

已设有相关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按对应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等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3年。

因本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贷款期限需超过1年的,经风险经理审核符合流动贷款用途规定的,应报总行业务部室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按本行相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

实行按季结息或按月结息的方式。

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年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整贷整还,要求贷款人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至少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中长期贷款做到按季还款。

(二)对于提前偿还的中长期贷款,贷款人应按照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该笔提前偿还贷款的本息。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按《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客户向本行客户经理申请贷款时,应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总行统一印制的相关《借款申请书》(对公,一式三份);如为新客户的,应同时填写《客户信息表》。

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二)客户提出借款申请的同时,借款人及担保人按本行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相关资料复印件,要由提供人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或股份组成情况;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期财务报表;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调查岗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一致、形式有效;

2、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是否属于异地客户;

4、是否同意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四)调查岗根据审核情况,确认是否同意受理借款申请。

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属于调查岗权限内的贷款,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属于支行权限内的贷款,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属于总行权限内的贷款,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受理流动资金贷款后,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调查,尤其要注意综合运用实地调查、报表分析、资料审阅、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法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贷款用途、保证人、担保物以及“三品”(人品、产品、押品)、“三表”(水表、电表、税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贷款风险,判断是否符合本行相关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

第十六条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岗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凭证2007-006)一式一份,后填写相对应的《借款审批书》(信贷凭证2007-007)一式三份。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调查报告结论必须明确拟发放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十级预分类等内容。

(十一)调查岗应在其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真实性以及调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未经授信的新客户,在办理具体业务前,调查岗应按对公授信以及评级的相关规定与流程,提出授信申报,获得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审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报告、审批书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人应根据《X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审查。

审查岗收到调查岗提交的材料后,按规定严格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调查岗,对于审查通过的则在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的资料上签章确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四)贷款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五)贷款具体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有无存在超权限、多头、跨区域等情况;

(七)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有效性;

(八)调查报告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授信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按《XXXX银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授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经审查通过后,属于调查岗审批权限的,调查岗直接在审批书签署同意审批意见。

超出调查岗审批权限的,审查岗提交给最近一级的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各级有权审批人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贷款做出是否同意的决策,对超权限的贷款提出复审意见,并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报总行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审批书;

(二)完整、真实的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等;

(四)贷款调查报告;

(五)授信通知书复印件;

(六)审批人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根据贷款最终的审批意见及客户的《借款申请书》(对公),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如担保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补充协议等相关贷款合同,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方可发放贷款。

签署各类个人借款合同与担保文书时,审查岗和调查岗应根据操作流程的岗位职责进行核对签字人身份,对有关合同上的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当面确认;特殊情况下确需外出签订的,必须由本行双人同时在场当面签订。

合同的签订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签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应为其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按指膜(右手食指第一节);自然人抵押应要求其共有人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保证人为自然人应提倡推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三)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原件。

提供非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书必须由其本人在本行双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

调查岗、审查岗要对委托书的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受托人签字有效。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其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决议类资料。

(五)主合同与相关的担保合同必须建立明确的担保关联,准确填写合同号。

(六)合同各方必须签章齐全,防止合同效力纠纷。

(七)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调查岗客户经理要将我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以及借款人的义务进行充分告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 应依照本行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操作。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涉及抵(质)押物的抵(质)押贷款,按照本行关于各类担保的相关规定依法办妥相关的登记、止付手续,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担保风险控制。

担保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于要求落实的风险措施,必须办妥后方能发放贷款。

(二)各类登记、止付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取得相关权利与证明凭证原件,并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与合同一致,并妥善保管。

(三)各类登记、止付手续,必须由本行人员亲自办理,不得将各项资料委托客户办理登记、止付手续。

并根据具体业务风险控制需要,办妥相关的保险、公证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公)》,经有权审批人在相关审批书上审批签字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录入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相关信息、登记情况、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印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必须与借款人本人当面签署,执行借款合同号必须仔细核对确保填写齐全无误。

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系统录入信息必须与调查、最终审批意见保持一致,客户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更新及时,调查岗要进行自我复核,不得错误录入;

(二)打印的凭证,调查岗要进行自我核对,确保准确;

(三)当天打印的借据,必须当天办理入账;

(四)相关需要根据系统信息手工填写的内容,应当及时补填完整。

第二十五条 发放审查。

贷款经办人员整理好借款合同、借据、审批书、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登记情况和保险单等合同和相关凭证,以及借款人商品、劳务等各类交易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和凭证,一并提交审查岗进行发放前审查。

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供的合同和相关凭证进行合规性再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给调查岗,审查通过的在相关凭证上签章确认,交还贷款经办人员到柜面办理出账手续。

审查要求如下:

(一)合同、借据等选择、填写的规范性、准确性;

(二)合同、借据等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由其参与“三见面”签字过程;

(三)审批意见、担保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四)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五)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纸质资料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入账。

贷款记账会计岗收到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贷款放款资料后,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2010年8月修订版)的规定进行审查、入账,同时对抵质押物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入库保管。

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客户经理进行处理。

第七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支付。

贷款资金支付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发放行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一般指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的)。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不含)以下限额的。

对连续五天向同一交易对手支付资金的视同单笔支付,受上述受托支付限额限制。

3、被列为信贷退出对象的借款人。

4、各支行(总行营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

2、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3、交易合同或订单、发票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印章。

客户经理收齐上述相关资料后,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在提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连同借款审批资料一并交柜员办理贷款资金划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款支付的,可在原申请支付时间内申请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放贷后30天。

符合借款人自主支付要求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要求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在贷款使用后30日内提供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应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发票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信贷人员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分户账、交易合同、支付凭证进行检查和核实,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检查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条柜面受理。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由客户经理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确定。

临柜人员受理贷款业务时,应对客户经理审核确认的支付方式进行复审,并在《提款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对满足约定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督促借款人据实办理资金划付。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经办柜员应严格按照提款申请书中确认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据实划付。

第三十一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抵押品价值下降;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六)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贷后管理等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定期与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检查和分析内容可记录在客户信贷风险分类材料中,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同时必须在贷款发放当月完成贷款十级风险分类。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各支行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的明细清单。

信贷人员应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应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及时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本行债权。

第三十五条当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可按规定加罚息,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采用其他保全措施: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要求纠正仍不改正;

(二)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拒绝接受本行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资产出售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前未征得本行同意;

(五)贷款担保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本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六)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本行权益;

(七)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或表明借款人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九)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当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时,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八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可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并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第三十九条信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六)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八)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九)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审慎经营原则的。

第四十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加强信贷档案管理,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按规定提交的提款申请书、相关证明资料等纳入一户一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XX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未涉事项按本行其它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金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提款申请书

3、借款补充协议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一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一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一借款人自有资金一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一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五)所谓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是与借入资金对称的。

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