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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

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

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

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

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

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

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

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

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

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

 

1

 

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

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

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

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三三三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

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

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流动资

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3 年以

下(含 3 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

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

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

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

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

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

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

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

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四)信用等级在 A 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

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

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

划;

(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九)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足值、有效且风险

可控。

存量贷款客户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应逐步压缩余额。

 

3

 

第十四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 AA 级以上(含),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

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

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 AA+级以上(含),优势行业重点客

户可放宽至 AA 级,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

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

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

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上(含)保证人或符合条

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三三三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

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

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 1),同时书面

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

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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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

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

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

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

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

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

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

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

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

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

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

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

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

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

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借款人中、长期生

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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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八条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

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

可控的基础上,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及综合效益,并撰写调

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

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

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

贷业务或授信额度核定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

当简化。

 

三三三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流动

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

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

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

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

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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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有异议的,经主管行长

批准后,可以到借款人实地核查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审

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

送交法律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审查完成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撰写信贷审

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

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

理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

批,按规定应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

审批。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

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

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应确定审批有效期。

审批有效

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流动资金贷款

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

当延长。

 

第五章 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

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

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测算方法参考附件 2)。

 

7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

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

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

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

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

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

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

额。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

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

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的

使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

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

更及触发变更条件、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以

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

实行受托支付的,必要时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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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四)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

资金进出情况;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不将贷款用于

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

农业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进行贷款支付

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借

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

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

(六)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

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

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

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七)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

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

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

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

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

制性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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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要求落实

信贷批复内容,并按《中国农业银行用信管理办法》进行放款审核后

发放贷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

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条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

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

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

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七条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

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

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

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从未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且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不

含);

(二)申请放款时支付对象明确(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

付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不含);

(三)以贸易链、产业链为依托,依据特定交易进行融资,以交易

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对应的未来的现金流为还款保障,需全程控

制资金流的贷款及农业银行认为有必要采用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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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实力一般的中小型贸易类客户,一级分行应结合具体情

况从严掌握支付标准;对于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无贷款挪用记录

的重点客户确实难以实施受托支付的,经一级分行确定名单后,可

适度放宽支付标准。

第三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

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

知单;

(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

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三)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

为的资料。

第四十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客户经理应根据合同

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审核同意后,

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

核。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

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

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

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二条对低信用风险流动资金贷款,经营行可视情况合

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

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

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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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

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

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

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明确约定对指定账

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密切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

的监控。

(二)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

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

化解贷款风险。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

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农业银行债

权。

(四)对借款人的贷后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估贷款

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

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信贷策略。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因市场环境变化、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

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

期。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并集中到二级分行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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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审批。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

后按规定移交至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

处置方案。

 

第九章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

期循环用信需求且符合办理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发

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十八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最长不超过 2 年。

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且到期日不超过额度有效期满后的 6 个月。

单笔用信到期后必须收

回,不得办理展期。

第四十九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经营行在合同确

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多次循环发放。

借款人申请单笔用信,应由经

营行客户部门审核该笔用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借款人风险状况,

按用信管理规定移交放款审核岗审核后进行放款操作。

第五十条额度有效期超过 1 年的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应按年

进行复核,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判断借款人是否出现足以影

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决定是否继续按原条件执行合同或

者采取调整、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提

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年度复核可与年度授信方案一同报有权审批行

审批,也可按调查、审查、审批的流程单独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五十一条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除第三十二条约定

的内容外,还应做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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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不

良信用记录,或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

农业银行可以调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

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二)单笔用信申请须经农业银行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若发现借款人存

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导致贷款风险增加时,经营行应采取调

整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变更支付方式、追加担保、停

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借款人违约事项

消除后方可继续按原条件放款。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后,原《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

理办法》(农银发[2006]262 号)和《关于停止办理 A 级以下客户短期

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农银办发[2008]78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2、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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