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村镇管理办法河文明委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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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村镇管理办法河文明委2号

河池市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

河文明委〔2010〕2号

河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池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驻金城江城区各级

文明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河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央、自治区文明委制定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河池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的意见,并报请市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实施的《河池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4月19日

主题词:

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管理办法通知

河池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5月13日印发

(网络传输)

河池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文明委制定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结合河池市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制定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六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单位、村镇,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规划。

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由本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使之成为本单位、本村镇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治安、改善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与搞好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本村镇面貌,改善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起来,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第八条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和创建活动。

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村镇要开展创建文明村、生态文明村和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

    第九条  文明单位标准:

    1.领导班子建设好。

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加强和改进党的执政能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按照党中央“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标本兼治、奖惩并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民办事。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思想道德风尚好。

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及时事政策教育。

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

高度重视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奉献、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

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3.创建活动扎实深入。

干部群众创建意识强,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

坚持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坚持开展“文明科室(班组)”、“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未成年人做实事办好事,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泼。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对干部群众进行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各种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科普活动,建有职工、妇女、青年、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文化活动场所,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5.社会秩序井然稳定。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治安防范和保密意识的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单位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泄密事件,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6.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

认真执行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

生产单位的废气、废水、废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单位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无卫生死角,车辆、杂物摆放整齐,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项指标均达国家规定指标。

绿化、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积极参加市级或上级组织的卫生达标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7.计划生育工作先进。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当年无政策外出生。

   8.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锐意改革、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重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科学、严格、合理、有序,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第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文明单位标准:

    1.企业建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工会,业主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有较强的创建文明单位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2.执行政策法规,依法经营好。

业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3.重视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

企业依据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议,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文明市民教育。

企业建有文明市民学校、宣传橱窗等宣传教育阵地。

积极开展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的活动,提高职工的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4.经营有方,生产效益好。

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思想端正,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制健全,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信誉好。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5.重视科学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好。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活动,坚持抵制邪教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建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

认真宣传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6.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公共秩序好。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企业安全、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抓好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7.环境整洁优美。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对危险和有毒物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不污染环境。

企业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

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利益。

积极开展卫生达标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标准:

   1.基层组织建设好。

村镇基层组织特别是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有一条符合村镇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

村镇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能够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基层民主健全有效,保障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重视协税护税工作,辖区无偷、逃、坑、骗税案件发生。

班子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班子主要成员无违法犯罪案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思想道德教育好。

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方针、政策教育,党员、群众思想解放,观念更新。

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精神教育深入人心,党员、群众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重视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党员、群众思想道德水平和村镇的整体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3.创建工作好。

制定有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规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广泛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等活动。

    4.社会风气好。

坚持对党员、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党员、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法制意识强,无群体性事件。

制定有符合村镇的实际、简明易行的道德规范,特别是制定有村规民约。

村民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遵章守纪。

村镇社会治安良好,无大案要案,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无乱砍滥伐,婚丧大事文明节俭。

不搞宗族派系,民族团结,村风正、民风好。

    5.村镇环境面貌好。

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到位。

村镇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积极开展改水、改厕、改路等基础建设,做到道路平整、硬化、畅通,饮水卫生安全,人有厕、牛有栏、猪有圈,村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村镇绿化、美化、净化,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

村镇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村镇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自觉维护生态平衡,无滥采、滥伐、滥垦、滥挖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6.科教文体活动好。

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科学文化活动。

崇尚科学,扫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乡镇有宣传文化站(文化站)、广播站、宣传橱窗、球场等;村有图书室、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乐园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设施齐全,活动正常。

“基层党校”、“青年之家”、“科技之家”、“妇女之家”建设良好,发挥作用。

村有一个村级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达标。

村有卫生室,做到村民小病不出村。

村镇文化工作活跃,经常组织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对党员、群众进行时事政策、文化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教育,党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做到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恶性事件发生。

    7.村镇经济发展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

在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村镇企业,帮助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家致富。

村集体经济收入有保证,公益事业和创建活动经费开支有保障。

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被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政策偷税漏税,情节严重受到执法部门处理的;

    3.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4.干部职工吸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5.为邪教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干部职工参与邪教组织活动,非法接受境外卫星电视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伤亡事故并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

    7.军地及周边关系紧张,发生影响军民关系重大事件的;

    8.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

    9.政(村)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混乱的;

10.组织群众不按正常渠道上访的。

已命名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若发生上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即撤销其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资格。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制定本县(市、区)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第四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河池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或建有党支部(党小组),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文明乡镇的评选范围:

全市具有乡镇建制的行政乡镇。

文明村的评选范围:

全市农村具有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命名原则上要逐级升格。

辖区内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称号两年以上的村镇和单位,才有资格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驻河池市城区的市级单位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经市文明委研究同意,可以直接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成绩突出,达到相应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条件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可破格申报相应级别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升级后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不保留原级别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名额分配,由市文明委根据各地行政辖区范围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自愿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

2.市文明委委托各县(市、区)文明委组织验收初审,并按照市文明委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3.被确定推荐单位填写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县(市、区)文明委汇总报市文明委。

4.市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地推荐上报单位严格审查,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实行公示制。

凡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单位、村镇都要在当地用公示牌(栏)向干部职工、村民公示。

在公示中要说明单位、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情况和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标准,并设意见箱或意见簿,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届时,各县(市、区)文明办要逐一检查,市文明办随时抽查。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由市文明委组织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听汇报,二、看成果(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三、查资料(创建规划、目标管理、工作业绩、工作纪录、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实行动态管理。

要严格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社会各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评选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过程中,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办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最后以市文明委的名义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内部基层组织的命名。

如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户等,一般由各单位自行命名,并报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发展。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等处分的建议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包括:

    1.组织、协调所属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督促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制定年度创建计划和完善创建方案。

   3.检查、指导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4.树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建立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档案制度。

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村镇的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会议材料、申报表、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6.对发生问题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及时处理。

    7.沟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各种形式的共建、联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实行复查制。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每年复查一次。

经过复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村镇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对工作停滞不前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出通报批评;对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的,或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自查、复查情况分别存档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其中一款受到严肃处理的,撤销其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相应的命名机关做出。

    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程序是:

由所在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的事实和理由,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作出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决定。

    被撤销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经过认真整改,重新达到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的,两年后可继续申报原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第三十一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是荣誉的象征,要悬挂在单位、村镇大门(楼)前显要位置。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门(楼)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牌匾。

撤销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三十二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如合并或变更名称、隶属关系,要及时向所在地文明办和市文明办报告。

因机构分设、变动,保留原单位、乡(镇)村名称的并具备市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村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其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如同在一幢楼或一个大院办公的不另申报,可以参加共同创建,在呈报表中注明,一并考核。

单位内设机构参加内部的创建活动。

共同创建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处分,整体一并不再享受市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六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奖励

第三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及荣誉证书,文明村镇的标志是“文明村镇”牌匾及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主要实施精神奖励,有条件的村、乡镇可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新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和复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可在当年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金。

奖励金的标准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其中:

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获得殊荣的单位要自觉按照标准发放奖励金,如有违规操作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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