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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1?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

“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

”甲方回邮件称:

“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

”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

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

乙方拒绝。

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

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

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

甲方起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

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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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15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第14条);?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第30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

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36条)。

?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142条)。

?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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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第(5)点可以看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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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交给同宿舍的李某保管,并允许李某使用。

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就出去到歌舞厅去玩。

本拟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钟才回来。

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

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责任?

?

李某无重大过失,更无故意,因此李某不承担责任。

无偿合同轻过失免责的规定,是法律与道德的联结点,是为了鼓励助人行为,法律要保护助人为乐的道德观念。

无偿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1-3?

甲公司租给乙公司一个车间,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

至租期半年时,甲方对乙方生厌,又觉得租金太低。

就要赶乙方走,乙方不从。

甲方起诉,要求法院认可合同的解除。

请问,甲方能否胜诉?

?

(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为6个月以上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效果(未采取“要式”,合同的效力发生了改变)。

此合同演变成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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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期租赁,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要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准备期届满之时,为租赁合同效力丧失之时,乙方应当搬出。

乙方的损失,甲方不赔偿,因为甲方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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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某与王某赌博:

前方来车的车牌号码最后两位是双号?

,李某给王某10万元,反之王某给李某10万元,赵某作为双方的保证人。

——如果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

这个关于从合同有效的约定本身是无效的,无效的原因并非其为双方保证,而是因为他所担保的合同是一个赌博合同。

“另有约定”的本身,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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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命运,但是也有例外。

如,甲方和乙方约定,甲方给乙方50万定金,定金交付的时候,主合同生效,这就是成约定金,成约定金的交付是主合同生效的条件,从合同效力反过来决定主合同的效力,因为当事人通过合意使从合同成为主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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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

信中说:

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

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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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

1个月是承诺期限;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数量?

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王教授以寄书款的数量确定。

出版社的信件是买卖合同(邮购)的要约。

?

一般地说,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口头要约被受要约人了解才算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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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

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

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

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

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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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要约,于受要约人知道时视为送达。

但口头形式转化为录音,应当参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

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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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的传达室。

至于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看到要约,不影响要约的生效。

道理很清楚,如果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看到要约,要约才生效,要约的有效期会无限制的延长,受要约人事实上会控制要约的有效期。

这样就会使要约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

数据电文是一种书面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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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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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而不是唤起广告受众对广告主提出要约,不是仅仅为了商业上的宣传。

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就广告中的许诺,对相对人承担义务。

?

第二,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

比如,广告中“款到即发货”、“收到定单7日内发货”等许诺就排除了进一步洽商的必要。

对这种广告,不应视作要约引诱,而应视为要约。

即广告写明见到广告后只需作出某种行为,不必向广告主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

对广告条件完全接受的人应当认定其与广告主发生合同关系。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

单凭广告中的几个不确定的“字眼”,不能确认其为要约。

比如,广告中笼统地说“备有现货,保证供应”,就不宜据此认定其构成要约。

因为,此类用语往往只是商业宣传用语,并不是一种允诺。

广告明确明此广告为“要约”,这个广告也被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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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公司发布邮购广告,在广告中详细描述了B牌夜视镜。

并称每台售价500元,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

该广告因包含足以使买卖成交的条件,同时也有受其约束的表示(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应认定广告构成要约。

?

一般而言,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

这是广告构成要约时,与一般要约的重要区别。

由于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受众(收到广告或广告信息的人)都可以作为受要约人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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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当事人在要约中规定沉默视为承诺。

这种规定对受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比如甲方向乙方以信函方式提出要约:

“……如不同意,请在7天内答复,否则视为接受。

”对含有这种规定的要约,受要约人保持沉默,仍构成拒绝。

理由很明确:

要约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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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视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简要地说,这种变通可以归结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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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承诺人只对要约作了非实质性的改变;?

其二,要约人在要约中没有限制这种改变,在收到承诺后也没有对这种改变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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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1条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这种变更提出了不同于要约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上述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指明了哪些是实质性变更,失之于宽泛。

由于列举的事项过多、过于原则,使受要约人提出的任何改变都可能“触雷”,都可能被疑为是改变了实质性条款。

最具有实益的标准应当是:

增加要约人义务的,为实质性变更。

改变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条件的为实质性变更。

”?

2-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回信表示接收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提出双方须签订确认书。

请问:

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

显然是实质性变更。

因为改变了合同成立的时间(第33条)。

?

非实质性变更?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

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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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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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50吨枣庄小枣。

要约中条款齐全,乙公司表示接受,同时提出,甲公司发货时应附有产地证明书。

请问:

乙公司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增加了附产地证明书的要求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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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产地证明书是甲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此要求也未增加甲公司的负担,因此,乙公司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甲公司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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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知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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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是由招标人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招标邀请,并在诸投标人中选择最优者与其订立合同。

投标人之间相互进行竞争,因此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程序。

招标,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投标邀请。

招标具有公开性,其性质为要约引诱,使相对人能够据此提出要约。

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报价应当秘密进行,投?

?

标人之间不得串通。

投标的性质是要约,应当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的方式,公开所有的投标资料、全部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情况。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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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是指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审查、鉴别、比较分析,选择最优条件的投标人。

定标,又称决标,是招标人在评标的基础上从诸投标中择最佳者为中标人。

决标应当公开。

招标人的定标如果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则构成承诺。

中标通知书送达,是承诺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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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也体现了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

竞买人相互之间进行竞争,学说上称为竞争缔约方式。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

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权利的人称为委托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称为竞买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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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②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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