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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政治行为

理性與政治行為

◇作者:

袁頌西

◇頁數:

 11 頁【從第 39 頁至第 49 頁】

理性與政治行為

袁頌西

湯斯、布卡南、鐵洛克三氏理論之分析與檢討

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政治學開始走向一個新的境界,卽揚棄了大衞‧伊士敦(DavidEaston)所說的「極端事實主義」(hyperfactualism)(註一),而逐漸走上了理論建設的階段。

但到這一階段,所謂的「理論」(theory),其含義與以前大不相同。

在此以前,理論與各種道德哲學,或者與探討歷史上偉大政治思想家的思想體系無法分開,現代意義的政治理論,可說是極為稀少。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政治理論趨向於嚴格地與政治哲學或道德評價分開,而期望完全建立於經驗事實基礎之上,所以一般稱之為經驗理論(empiricaltheory)。

惟最初在政治學裡,並非是一般性的或總體理論(generaltheory),而是局部性的理論,也卽是僅限於對少數政治行為能夠解釋而已。

但慢慢地擴張到比較廣泛的政治現象或制度上去,例如政黨、行政行為或投票行為等。

最近更加強了這一趨勢、許多政治學者正在努力建設一期望能修解釋整個政治學領域內的各種互動行為(interaction)的總體理論。

伊士敦等人所致力的系統理論,卽是一個最顯著的例子(註二)。

這種在理論建構方面與以往背離的趨勢,有人稱之為政治學的理論革命(註三)。

但這種理論革命的促成,並非全是政治學家們的貢獻,有些為社會學家,有些則為經濟學家共同的努力。

在過去二十年間,除了政治學家本身外,似乎是前一派的學者,對政治學在理論建設方面的影響較大。

政治社會學(politicalsociology)這一名詞,就是在這派學者的努力下產生的。

但最近後一派學者,也卽是經濟學者,或假借經濟學中某些基本概念來從事研究的政治學者,對於政治研究的努力,似乎有聲勢日隆的趨勢。

所以無怪乎威廉。

米契爾(WilliamC.Mitchell)最近說,政治學的下一階段,可能為新政治經濟學(newpoliticaleconomy)的階段,而且他預測這一階段的成就,可能要超過前一階段,也卽是政治社會學的階段(註四)。

將來是否真的如此,我們且拭目以待吧。

本文旨在就建立新政治經濟學的幾位先驅學者所提出的理論,加以分析,看看這一派學者的理論是如何構成的,就方法學的觀點而言,有何尚待克服的困難。

對政治經濟學的建立有所貢獻的學者,人數很多(註五),本文將以湯斯(AnthonyDonws)、布卡南(JamesM.Budhanan)以及鐵洛克(GordonTullock)諸人的理論為例說明之。

本文之所以選擇他們,並非是由於筆者特別喜愛這幾位學者,而是由於他們在這方面實有開創性的貢獻。

在沒有說明他們這幾人的理論之前、似有簡單地說明一下這一派的理論產生的主要原因的必要。

在過去二十年間,受政治社會學影響下所建立起來的政治理論,簡括起來說,大多數是放在二種研究途徑(approach)或出發點之上的。

第一是為解釋社會制度的功能研究途徑(有時也稱之為結構功能論)。

它假定某一特定社會中的社會制度,是可從其社會功能,也卽是從其對於整個社會系統(socialsystem)的維持所作的貢獻來理解的。

其次是為解釋個人行為的適應研究途徑(conformistapproach)。

這一研究途徑假定,某一社會中個人行為之所以相似,可從其為大家共同接受的社會價值方面去瞭解,因為是種價值乃是在社會歷程中為社會中大多數份子所內化了的。

根據以上兩個假定而建立起來的理論架構(theoreticalframework),最有名而且最精微的,當推派深思(TalcattParslons)氏的理論(註六)。

在政治學裡,奠基於在這兩個假定之上的理論著作也不少,例如亞爾蒙(GabrielA.Almond)與米契爾(WilliamC.Mitchell)等人的皆是(註七)。

雖然上述兩種研究途徑近年來頗為流行,但也遭遇到不少的批評。

最最為大家批評的,有下列幾點;

(1)所建立起來的理論,過分強調實際社會中共同信守(consensus)的程度與社會和諧等的方面,而忽視了利益衝突與對社會價值見解不同在社會生活,特別是在政治歷程方面所佔的重要地位。

(2)在這方面的理論,均或多或少帶有保守的偏見,所以它們至多只是靜態的社會均衡理論而已,而並非是能夠說明社會變遷的動態理論。

(3)正如霍曼斯(GeorgeC.Homans)所指出者,包括派深思的理論在內的許多理論,嚴格言之,其意義並不能與其他經驗科學如自然科學、經濟學或心理學中的理論相比。

在這些學科的領域裡,所謂的「理論」,乃是假設--推演的理論(hypothetical-deductivetheories),意卽可從少數幾個簡單的假定或公理(axioms)來解釋(有時亦可預測)數量很多的經驗事實。

所以從邏輯的觀點來看,此種理論乃是由一羣可由幾個簡單的公理推論出來的命題(propositions)所構成的。

相反地,派深思等人的理論,只是包含許多的概念與定義而已,尚未能建立起由一組在邏輯上互相關連的命題所構成的假設--推演理論體系(註八)。

由於從上述研究途徑所構的理論有這些缺點,所以有一些學者想另闢嵠徑來解釋社會行為與政治行為。

他們從經濟學中借得了一些所常應用的基本概念如「理性」、「交換」、「市場」、「效用」等來建構其理論,並以理性(rationality)作為原始的設準(postulate),從而推演出許多待證的命題來。

這就是新政治經濟學理論產生的許多主要原因之一。

由理性概念出發推演所構成的理論,據哈桑伊(JohnC.Harsanyi)說,它至少有二大優點:

第一、此種理論與功能理論不同,而自然具備有假設--推演的理論形式,並且可從少數理論假設出發,解釋相當廣泛的經驗事實。

其次,此種理論旣能解釋社會變遷,而且可藉近代博奕論(gametheory)之助,分析社會衝突與社會合作,以及常在實際社會中發現的旣衝突又合作的複雜的情況(註九)。

由理性概念出發所構成的解釋政治行為的理論,是否真具有這二大優點呢?

我們在以下試以湯斯、布卡南與鐵洛克三氏的理論為例來作分析。

湯斯、布卡南、鐵洛克三氏的政治理論,俱建立在「人皆是理性的」這一基本設準之上。

按「理性」一詞,在日常使用上,常有幾種不同的含義。

第一種含義可謂是常識上的,卽認為每個正常的人,皆有選擇適當的手段以達成某種旣定目標的能力。

例如一個人從臺北到美國的舊金山,只有兩個方法可以到達,一為坐輪船,一為乘飛機。

如果他想在一天之內到達,而不考慮其他條件(如省錢)的話,則他一定選擇乘飛機,而不會選擇乘輪船。

因為在這種情形之下,選擇前者,才是合理的(rational),選擇後者是不合理的。

第二種含義,古典經濟學(classicaleconomics)常使用之。

卽不但認為人有選擇最適當的手段以達成旣定目標的能力,同時也有依照一定的優先次序,或每個目標的重要程度或功用去選擇目標的能力。

這一種含義當然要較前一種含義為廣。

而採用這一種含義,可使政治分析不再局限於只對追求固定目標的人類行為的分析,人類為什麼要改變其所追求的目標,亦在分析之內。

惟上述二種含義,如加仔細分析,實在離不開二種關係:

第一是為目的與手段(meansandends)的關係;第二是為理性的信仰(rationalbelief)與理性的行動(rationalaction)之間的關係。

就第一種關係而言,不論是為一個旣定目標的追求,而尋求適當的手段,或在幾個目標之間,選擇一個最有利的目的,均脫離不了目的與手段的考慮,因為在選定了認為最有利的目標之後,仍然要考慮到採用何種手段的問題。

至於第二種關係,更為重要,因為理性的行動永遠與理性的信仰無法分開的。

一個人之所以選擇某一目標或某一手段,不是從它們實際的結果去衡量的,而是明示或隱示地「相信」這一目標或這一手段乃是最重要的或最有效的。

而信仰本身之所以為理性的,也要看它是否有相關的證據在支持着;如果沒有,這種信仰乃是非理性的。

總之,理性的行動與理性的信仰實有不可分離的關係(註一○)。

我們且看看湯斯對於理性的解釋以及從理性的觀點所推演出來的命題吧!

湯斯的理論,主要見之於其所著的「民主政治的經濟理論」(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NewYork:

Harper:

1957)一書。

其目的乃在於用經濟學中的概念,在理論上將公(政府)私(民間)決策(decision-making)調和起來,並找出在民主政治之下各個行為者(actor)行為規則。

因之,他假定普通人在經濟行為上是合乎理性的,則在政治行為上亦是合乎理性的。

其對於理性的定義,他採邏輯上的實義法(realdefintion),卽認為一個理性的人,必定會依下列條件而行為:

(1)他一定能在面臨的許多選擇途徑中作一決定;

(2)他能夠將所有面臨的選擇途徑,依照自定的優先(preference)次序排列;(3)其優先排列次序是可變動的;(4)他永遠能在其所定的最優先的選擇途徑中,作一抉擇;(5)在遇及同樣的選擇途徑時,他永遠作同樣的決定。

所有有理性的決策者,包括政黨,利益團體與政府在內,都表現出同樣的特質(Downs,op.cit,p.6)。

從以上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湯斯對於理性界定的重點,是放在達成目標的手段方面的。

他自己也明白地承認這一點。

他說:

「上述理性的定義,乃是指的行動歷程(processofac-tion),而與目標或如何成功地達成人們所希冀的目標無關。

」(Ibid.)又說:

「在本書裡,理性的(rational)這一名詞,並非指的行動者的目標,而是指的他所使用的手段。

由是所謂理性的,係指如何有效地擴大某一投入(inputput)的產出(output),或減少某一產出的投入。

」(Ibid.,p.5.)

這種只重手段而避談目標的理性定義法,顯然是想將價值問題從其理論建構中避開。

但手段是為目標而選擇的,而目標本身的選擇是無法與價值全然分開的。

湯斯的目的是在為民主政治之下的各個行為者的政治行為提供一理論上的解釋,所以在先天上他已肯定了民主政治係一價值目標。

我們可從他在下面所說的話中看出來。

他說‥

「我們的模型(model)是基於下列假定,卽任何一個政府皆欲尋求政治上的支持。

我們又假定,存在於有定期選擧的民主社會中的政府,其主要目標是在於能在下次選擧中再度獲勝,而這種選擧,亦為在野黨的目標。

每次選擧,凡獲得多數選票者,控制整個政府,直至下次選擧為止。

……執政黨在憲法限制的範圍內,有無限制的行動自由。

這些限制中最最重要的,乃是政府(也就是執政黨)不能(cannot)限制其他政黨在社會中的活動,亦不能限制它們的言論自由或其競選活動,或任何公民批評任一黨的自由,更不能任意更改定期擧行的選擧時期。

」(Ibid.,pp.ll-12.)

這些所謂「不能」的問題,皆是屬於民主政治中的規範的問題。

如果這些規範不能為社會中的大衆所接受,則民主政治根本無法成立,也就是說民主政治這一價值目標無法達成。

證之今日世界上有些推行民主政治的國家,之所以未能達成預期的效果,其故或在於此。

理性旣界定為一般人選擇達成目標的最有效手段之能力,但人們選擇某種手段是為了什麼?

也卽是說,人們選擇某種手段,是受了何種動機的支使?

湯斯為了解釋這一問題,又提出了一個他稱之為「公理」的補充假設,卽認為每一個人,雖然是理性的,但同時也是自私的,在經濟問題上如此,在政治問題上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人們不論在經濟上或政治上都是追求的自我利益。

所以他說:

「不論何時當我們論及理性行為時,我們永遠係指達成自私目標的理性行為。

」(Ibid.,p.27.)由是,他從這個觀點--自我利益的公理--出發,又引伸出三個命題來:

第一、在民主政治中,每一個選民去投票,是為了尋求個人利益的擴大;第二、政黨就好像在經濟上尋求利潤的企業家(entrepreneurs)一般,為了使他們能夠獲得權位與保持權位,所以制定了他們相信能夠獲得大多數選票的政策,其理由就如同企業家生產他們相信會獲得最大利潤的產品相同;第三、政黨與選民為了追求這些目標,其行動是合乎理性的。

所謂的「利益」,湯斯將其界定為「從政府活動中得到的效用(utility)。

」(Ibid.,p.36.)他有時亦稱之為效用所得(utilityincome),如街道上的警察巡邏、飲水的清潔、道路的修補、堤岸的防護、垃圾的消除、氣象的預報等皆是。

這些利益,有時是遙遠的,個人不一定就立刻能覺察得到。

但這些利益,與

從私人經濟中所獲得的利益,並沒有差別,祇是來源不同而已。

在民主政治之下,政黨與個人均是為了私利,但政府的決策應遵守什麼原則呢?

這在經濟方面而言,商品的製造與銷售,係決定於市場的需要。

照湯斯的推論,政治歷程亦好像市場經濟一樣,政策乃決定於多數選民的需要,他稱之為「多數原則」(maorityprinciple),也卽是「衆人所好者好之」之意。

無論是個人或政黨,對於任一自利的目標,要想能夠作理性的選擇,必須要有充分的情報(information)才行。

這他稱之為肯定的情況(certainty)。

只有這種情況存在,政黨才能知道那些為選民所喜歡者,而選民才能瞭解政府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從而在投票時才有所選擇。

但在實際上,不定情況(也就是情報不完全)是常常存在著的,而且每個人所遭遇的不完全相同。

由於這種不等的不定情況的存在,才有政黨的起伏,與社會上個人政治權力不平等的情形產生,也由於這種不定情況的存在,所之民主政治必然成為代議政治,因為這樣才能使政府與選民雙方皆有溝通意見的橋樑,庶幾可獲得更多決策所需的情報。

湯斯的理論概如上述。

據筆者個人的看法,其優點有二:

第一、在理論構造方面,的確具備了前面哈桑伊所說的假設--推演的理論形式。

從理性手段的前提出發,不但避開了價值的糾結,而且嚴格地將「模型世界」(modelworld)與「實在世界」(realworld)分開,使得他的理論清清楚楚。

這種理論構造的方法,在政治學的領域裡並不見。

所以無怪乎賴克爾(WilliamH.Riker)說:

「(該書)的確可稱得上是本世紀少數傑出的政治理論著作之一。

」(註一一)

第二、從少數幾個假定出發所構成的理論,從某一角度去看,可解釋西方民主國家的若干政治行為。

例如在西方民主國家,「一人一票一乃為奉守的信條之一,但實際上,由於在經濟上所得分配的不均,往往使少數人對於政府決策的影力要較其他人為大,於是很自然地產生社會上政治權力分配的不均。

湯斯的理論在這方面,提供了有說服力的解釋。

其次,在理論上假定選民在政治上亦如同在經濟上一樣是理性的,亦能說明在民主國家,何以選擧為必要的條件之一。

因為選擧本身就含有理性選擇的意義在內;而在政治上如無定期選擧的擧行,就好像經濟上沒有交換的市場一樣,那些為人民所需要的,就不易決定。

惟從方法的觀點去判斷,一個向度的動機的理論,是否能解釋人類全部的政治行為,不無疑問。

因為人類的政治行為,決不是一個因素可以解釋的,例如有些人的為國盡忠,為友赴義,就無法以「自我利益公理」去解釋。

所以湯斯的理論仍然只是局部的理論(partialtheory),而非是一般理論(generaltheory)。

次,湯斯所謂的理論,嚴格言之,只能稱之為準理論(quasi-theory)而已。

因為理論的嚴格含義,乃是由一組在邏輯上有推演關係的一般性陳述(generalstatement)所構成的系統(註一二)。

一般言之,理論並非是直接解釋可觀察的個別事實的,而是解釋一般性的陳述或定律的;直接解釋個別事實的乃是定律或一般性的陳述(註一三)。

像這種意義的理論正是政治學所缺乏的。

湯斯從一、二個所謂的公理的命題出發,推論出許多待證的命題來,固然在形式上具備了假設--推演的

邏輯要求,但在實際上,只能稱之為「模型」(model)或「理論架構」(theoreticalframework)而已。

湯斯也瞭解它的理論的性質,所以他要將「模型世界」與「實在世界」分開,以便用前者去指導經驗的研究,從而修正或擴張他的模型。

最後,湯斯理論最大的困難,尚並非在其理論建構的形式上面,而是在於他的基本命題(inita1proposition)方面。

關於這個問題,容後再詳細討論。

布卡南與鐵洛克二氏之理論,見之於他們合著的「同意的計算:

立憲民主的邏輯基礎」(TheCalculusofConsent:

LogicalFoundationsofConstitutionalDemocracy,The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1962)一書。

該書的理論也建立在「人是理性的」這一基本的假定上。

他們對於理性這一概念的界定,也是偏重於達成目標的手段方面,換言之,他們所說的「理性」,乃是指的理性的選擇(rationalchoice)或理性的行為(rationalbehavior),其含義乃為:

「普通人均能將置於他們面前的各種的財貨與服務,予以次第排列,而這種次第排列是能變動的。

」(Ibid.,p.33.)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他能在「多」與「少」當中選擇多的,而且此種選擇是前後一致的,則我們可以說此人的行為是合乎理性的。

經濟學上的個人市場行為俱寄託在這一假定之上。

他們將政治歷程亦看作是一市場,因之,個人在經濟上的選擇是理性的,則個人在政治上的選擇亦是理性的。

惟政治問題的選擇,多半是集體性的選擇;而集體的選擇,必須假定集體行動的目標是大家所共同意的,因之,在他們的理論中是不承認個人在所追求的目標上面有若何的差異存在。

但他們又假定,個人無論在經濟上或政治上,所作的理性選擇,都受了「自我利益」的動機所驅使。

就以上二點而言,布鐵二氏與湯斯的觀點,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差異。

但他們構造理論的方法與所解釋的對象卻不相同。

先就後者言之。

湯斯的目的是在於解釋在民主政治之下,政黨與選民的政治行為;其重點是放在選擧方面。

在他的理論裡,將選擧比擬着經濟學裡的交換市場,選民與政黨均想透過這種市場,交換各自所需要的。

而布卡南與鐵洛克二氏固然亦將整個政治歷程看作為是一交換市場,但他們旨在為民主政治中集體行動或集體選擇提供一理論上的解釋。

他們認為每一集體行動或集體選擇,都先要有一集體的決定;而任何集體的決定,都很難能夠獲得全體一致的同意,於是必然會產生少數服從多數的情形。

於是他們要問:

在民主政治中,制作集體決定的規則,為什麼大家要遵守?

換言之,如果把民主憲法看作為登載制作集體決定的規則的文書,為什麼大家要制定它呢?

為了解答上述問題,布鐵二氏在方法上採取了所謂「方法上的個體主義」(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或簡稱之為「個體主義的研究途徑」(individualisticapproach),其意為所有的集體行動皆是由個體行動所構成的。

換言之,卽把個人看作為唯一有意義的制作決定的單位(decision-makingunits);他們的行動完全受效用擴大(utility-maximizing)的動機所支使。

同時他們又假定個人在任何選擇時,不但充分瞭解,而且完全合乎理性。

旣然個人所作的任何選擇都是為了自我利益,而且每個人的自我利益俱不一定相同,為什麼又組織團體,而作集體的決定呢?

他們認為個人在經濟上合作,是為了交換財貨與服務,換言之,是為了相互的利益。

國家也與市場一樣,個人合作組織國家,也是為了相互的利益。

魯濱遜飄流記中的魯濱遜(RobinsonCrusoe)與禮拜五(Friday)合作的故事,可以作這一論點的註腳。

魯濱遜乃是一優良的漁夫,而禮拜五乃是一爬登椰子樹的專家。

他們發現兩人的專長對彼此有利,於是乃行交換。

同時兩人又發現構築一個保護兩人的堡壘對彼此有利,於是乃進入政治交換的歷程,而為共同的利益貢獻出一切的力量。

在作交換時,每個人均在心智上作一計算,到底這種交換獲益多少,所需要的成本多少。

由於集體行動非需要不可,所以才有憲法的產生。

在集體的決定當中,他們認為屬於憲政的決定最為重要。

因為只有在這一階段,個人才被假定參預了制定日後日常決定所遵循的規則的選擇。

在只有在這一階段的決定或選擇,才能使得個人的利益與一般所稱的「公益」二者獲得調和。

在個人能修正確估計參預集體決定所需要的成本之前,他必定要面對著選擇幾個不同的集體決定所遵守的規則問題。

換言之,他面臨了布鐵二氏所說的真正的憲法問題。

惟在這個時候,個人無法知道,亦無法預測在採用了某一規則之後,那些特殊的問題會提出來應用這一規則去決定。

卽使他能夠相當正確地預測那類問題會發生,但也不見得能預測他在團體中相對於其他份子的位置如何。

面對著此種不定情況,個人如何在不同的規則中作一選擇呢?

布卡南與鐵洛克認為,此際驅使個人選擇某一集體決定之規則者,仍然是為自我利益。

卽個人預期採用某一規則之後,以後的種種決定對他有利。

惟在制定憲法的階段,一致同意至為必要,因為這是唯一的判斷制度與制作決定的規則等改變的標準,而無需引進價值的尺度。

如在這一階段不能獲得一致的同意,則必然會產生一些人強制另一些人的情況。

這與他們所主張的個體主義的研究途徑不符。

依照他們的假定,個人參預「偉大的政治遊戲」(“greatgameofpolitics”)必定對所有的當事人互相有益,否則革命會接着發生。

也卽是說,一個民主的憲法無法制定成功。

過他們並不否認,在達成一致同意的時候,每個人所分配到的利益,並不一定相等,而是隨着每個人討價還價的力量(bargainingstrength)成正比的。

但是在民主政治之下,除了在制憲階段需要有一致同意外,並不見得所有的階段都需要一致同意?

布卡南與鐵洛克二氏也指出這是不可能的,於是他們將日常的決定與憲政的決定分別開來。

後者固然需要一致同意,但前者則不一定需要,因為在後一階段,個人與團體的利益,個人或團體之間的利益,表顯出明顯的衝突,要想獲得所有當事人一致的同意是不可能的,於是不得不採用其他的決定規則不可。

這就是一般民主國家所採用的簡單多數原則(simplemajorityrule)。

而個人之所以選擇多數原則,也是從個人的自我利益出發的,卽認為這一制度不僅為達成決議的簡單合理的方法,而且成本不高。

但是多數原則不見得在任何場合均可適用?

這點他們也承認,而認為個人在制憲的階段,會理智地將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交給團體中某些特殊的個人去行使。

例如多數決原則顯然不適

宜作為決定有關交通規章的方法。

這種工作通常最好委託給少數專家去制定。

其次,如果個人感到某些決定有影響及人民生命財產之虞者,他們會在憲法上設定限制條款,而提高多數決的規定(例如改為絕對多數或三分之二的多數,而不再是普通多數或簡單多數),因為在這些問題上,他們的利益感特別強烈,所以普通多數的規定不能接受。

一般憲法上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可作如斯解釋。

布卡南與鐵洛克二氏的理論,撮述如上。

他們的理論的優點也正如筆者在前面評述湯斯者:

第一、在理論構造方面,確已具備了假設—推演的形式,而且能將價值問題從其理論中分開。

第二、能夠解釋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某些憲政制度。

但他們的理論與湯斯的一樣,均肯定民主政治為自由的個人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如果這一目標動搖,則他們的理論將全部落空。

其次,他們的目標是想從個體途徑出發,將個人的目標與團體的目標統一起來,避免以往二元論無法調和的矛盾。

但團體利益的決定,勢必無法完全一致議決,而不得不採用多數決的制度。

依照多數決的原則所作成的決定,以常識來判斷,勢必要有時損害到少數人的利益,而主張了多數人的利益。

就這些少數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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