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威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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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威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
华威县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计划和组织好集体经济收入,办好集体企业,杜绝铺张浪费、截留、挪用、侵占集体“三资”现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健全各项制度,记好和算好各类财务账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经济收支情况。
3.村级财务实行“村账乡镇代理”制度,依托乡镇经管站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分村、分账独立核算。
确保村级组织对集体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
4.本制度适用于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
二、计划管理
1.每年初,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当年度收支预算,并逐项分解。
经村级干部、理财小组、党员代表、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2.切实执行年度预算计划,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压缩开支,确保集体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3.每年终,对集体收支情况进行决算和分析,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债务发生。
年终结算经村级干部、理财小组、党员代表、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预、决算表必须分别附于年初、年终凭证内,便于查核。
4.乡镇经管站及“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要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
三、资金管理
1.村级设出纳员一名,报账员一名,报账员由会计(文书)兼任。
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的其他人一律不得经管现金;出纳员保管银行现金支票、村级法人印鉴;报账员负责报账,保管银行转账支票;乡镇经管站保管村级财务章。
2.村级必须在本乡镇内独立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公款私存。
各乡镇经管站原开设的“农经专户”存款账号不再保留,一律自行注销。
3.村级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为2000—5000元,具体到各村级的备用金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所属村级不同情况以文件方式确定。
出纳员个人出具备用金借条,通过银行存款账户一次性将备用金转入出纳员个人银行账户。
出纳员在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先将备用金交存银行,同时村级开具收据收回备用金。
备用金不纳入出纳员移交表。
4.出纳员支付现金的单笔支出不得超过1000元,在报账时,累计零星支出金额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转入出纳员个人银行账户;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出纳员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村级银行存款账户转入收款人银行账户。
5.村级组织原则上不得借出款项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灾害等特殊重大事项需要借出款项的,必须经村级干部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单笔或每一借款对象累计借款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乡镇政府批准。
借出的款项必须订立还款计划,按时追还。
6.收入、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必须交存银行,不得以收抵支、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
7.出纳员必须设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村级货币资金进行核算。
必须及时、逐笔、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
村级报账员、乡镇专业会计必须在每期报账后认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防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四、收入管理
1.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
严禁违法违规收取农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物。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
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助、一事一议筹资、其它收入等。
3.各项收入由出纳员收取,在收款后5日内交存银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
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代收的,代收人必须在开具收款凭证时据实签名并标明“代”字样,并在收款后的3日内转交给出纳员,出纳员收款后必须当代收人面在收款凭证“记账联”、“存根联”内标明“*年*月*日已收*人转交现金*元”,并签名。
五、支出管理
村级支出要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主要用于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及偿还村级债务等。
㈠经营费用。
主要用于为取得经营收入而支出的费用,从节约的原则出发,据实列支。
㈡管理费。
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报刊费、干部工资福利、修膳费及办公设备的购置等。
1.办公费。
包括邮电、文具、纸张、账表册、打印、水电费等费用。
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据实列支。
2.差旅费。
参照《华威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⑴车船费。
按普通价凭票报账。
⑵住宿费。
按普通价凭票报账。
⑶市内交通补助费。
在本乡镇内不予补助;到乡镇外县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到县外省内,每人每天补助60元;到南昌市及省外,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由出差人员包干使用,直接在差旅费表中填列,不再凭据报销。
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不发市内交通补助费。
⑷伙食补助费。
在本乡镇内不予补助;到乡镇外县内,每人每天补助20元;到县外省内,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南昌市及省外,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3.会议费。
村级干部参加乡镇会议,如乡镇未统一安排用餐或报销伙食费的,可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的标准,凭乡镇证明回村内报账,一律不准进餐馆就餐;参加县级及以上的会议或培训,按出差填报差旅费及补助,会议(培训)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已安排用餐的当天不得填报伙食补助费;村内召开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未统一安排用餐且会期满一天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会期半天的不予补助;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村内集中开会不予补助。
组织召开各种会议,严禁发放纪念品。
4.招待费。
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但因工作需要应接待的,要实行“限额制”。
年招待费以10000元为限额。
县城规划区及工业园区内征地村,年招待费以50000元为限额;有重大工作任务的村,年招待费以30000元为限额。
村民小组实行零招待费制度。
具体到各村级的限额标准,由乡镇政府在每年初根据所属村级集体收入和工作任务等不同情况以文件方式确定,但不得突破以上上限。
村级接待以自办伙食为主,严控上餐馆用餐。
中、早餐不得上酒,晚餐可上本地米酒、啤酒或单价100元/瓶以下的低档白酒。
不准用公款购烟,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用公款到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消费等。
限额内招待费可在村级账内列支,超限额部分不得列支,由村级支书、主任个人负责。
5.报刊费。
严格执行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制。
村级全年报刊订阅限额为:
扶贫开发重点村控制订阅《人民日报》、《江西日报》、《赣南日报》各一份;经济状况一般的村控制订阅《人民日报》、《江西日报》各一份,《赣南日报》2份;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控制订阅《人民日报》、《江西日报》各一份,《赣南日报》3份;居委会参照经济状况一般的村订阅限额订阅。
超过以上订阅数量的,不得报账,由乡镇政府或村级干部个人负担。
严禁其他非党报党刊的订阅费用在村级账内列支。
5.干部工资。
村级干部的人数要经乡镇政府批准,实行定编、定员、定责、定工的工资补贴办法,按乡镇政府批复发放工资;村办企业干部的工资由村委会评定,在企业中列支;村小组长工资,按上级统一确定的标准发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工资,参照村小组长工资标准发放(村级支书兼理财小组组长,不得发放理财小组成员工资),既是理财小组成员又是村小组长的,理财小组成员工资减半发放;村内勤杂人员工资采取误工补贴办法,其补贴标准由村级确定。
村级干部参加乡镇及以上会议、工作或培训,不得发放误工工资。
除代扣代缴村级干部养老保险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村级干部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任何费用。
6.干部福利费。
村级干部年、节福利控制在每人每年500元以内,可在每年终一次性发放。
7.修膳及购置费。
办公桌椅及其它办公用品的购置与修理费等,据实报账。
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支付。
㈣公益事业费用。
走访慰问困难户、党员、小组长的费用,经村级干部集体讨论同意后确定,据实列支。
严禁报销、发放个人电话费和村内交通费;严禁报销个人通讯设备、交通设备费用;严禁发放加班费、工作补贴等;严禁向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庵场庙宇或个人列支赞助款和捐款,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列支招待费或其他费用;严禁利用村级财务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洗钱(过账,接受拨款,虚列支出)。
村级如违反上述规定和上级其他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领取不合理的报酬、补贴或奖金,支付违规费用等,除如数退赔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收支凭证管理
㈠收入凭证
1.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监制的《华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使用县农粮局、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华威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凭证》(经下统称农经收据)。
两种收据不得交叉使用。
村级收款除使用农经收据外,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不得白条收款,严禁应收不收、收款不开收据、开收据而不入账或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2.建立农经收据的领用登记簿。
县经管站对分发到各乡镇的农经收据,按编号登记造册,由乡镇经管站站长领购;村级领用收据,建立领用销号登记簿,由乡镇经管站站长登记,村级报账员签领;出纳员收款所需农经收据,到报账员手签领。
收入入账时,报账员应将收据存根送乡镇专业会计审核,专业会计确认收入已入账的,在收据存根联背面逐笔注明“已入账”字样,并签名。
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并全部入账后,出纳员应及时将收据存根交给报账员登记并销号,再由报账员交乡镇经管站站长审验、销号。
对审验完毕的收据,交乡镇专业会计与账据合并保管。
收据的使用,要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实行县、乡镇、村级三级监控。
3.填开收据必须有主管领导、报账员、出纳员三人签字或盖章,且每使用一联签字一联。
填开收据时,应按收据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次性完整复写,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
如有作废联,要标明“作废”字样,并说明理由,且整套保存,以备审验。
4.农经收据由村级报账员一人领购、管理,出纳员领用,出纳员外的其他人员代收款物的,到出纳员手借用收据。
5.严控农经收据的使用范围。
农经收据只限村、居委会收款使用,严禁借用、转让、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据。
6.严禁将整本农经收据撕开分人使用,严禁将收据联撕下进行套开。
7.遗失农经收据,必须立即向村级主要领导、报账员报告,并共同向乡镇专业会计、经管站长说明情况,共同查明(账内、账外)收据使用情况,经查证后,必须形成书面说明(逐联使用情况)一式两份,经各方签字后附于乡镇、村级票据领用登记簿内。
对已收款未入账的,必须到付款人(单位)复制收据据以入账;对收据使用人不立即报告的,隐瞒收入不入账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对出租、发包等集体收入,在入账时必须附《合同》等资料。
㈡支出凭证
1.原始支出凭证。
村级集体账内,只能列支以下三类支出原始凭证:
⑴税务发票。
以下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取得税务发票才能报账:
购买工业品,如办公设施、用品等;向企业购买产品(含农产品);因公出差的住宿费等;餐馆餐费;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工程支出;发包工程如果承包造价内含税费的,所有工程支出;工程项目款内不含税费的,与财政拨款相对应的工程款部分。
⑵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
订阅报刊杂志、向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上交款项或处罚款等,必须取得收款单位行政事业收款收据或罚没收据。
⑶农经部门监制的规范支出凭证。
“领款清单”(涉及同一性质款项收款人在2人及以上的),如统一发放征地费、村组干部工资、用工工资、集中走访慰问费等,由村级统一填制“领款清单”,经领款人签字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据以报账;“领条”(涉及同一性质款项收款人为1人的),如归还村级负债、征地费、不含税的工程项目款内村民自筹资金部分、零工工资及其他应付给单个人的款项,由领款人填制签名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据以报账;“借条”,村内农户向集体借款、出纳员借备用金等,由借款人填制签名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据以报账;“购物付款清单”,向村内农户或农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由村级统一填制“购物付款清单”,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并日清日结。
农经部门监制的规范支出凭证由县经管站统一印制,并套印“华威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证监制章”。
2.原始支出凭证附件。
有些原始支出凭证不能明确反映支出的具体内容,为了佐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必须附有佐证材料,如工程款支出,应附有预算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结算表等;餐馆餐费应附有菜单;购买物品应附有销售方提供的购物明细表;“购物付款清单”内单项支出达100元及以上的,必须附领款人领条;需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或上级批准后才能列支的,应附会议记录及上级批复原件或复印件等;对有正式发票又有领条的同一金额支出,领条作附件凭证;对因拨款开具税务发票而未依据税务发票付款的,税务发票作收款凭证的附件。
3.村级出纳员对支出原始凭证及附件凭证的取得承担责任,村级集体账内出现非规范的原始支出凭证,或应附附件凭证而无附件凭证的,由村级出纳员负责,村级主任、报账员、专业会计承担连带责任。
七、财务审核审批管理
1.原始支出凭证标注。
每一笔原始支出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
可根据支出的性质不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或签字。
2.村级报账员审核。
真实性审核,包括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合法性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村级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年初的计划和预算等;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
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等,附件凭证是否明了、是否能佐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是否齐全;正确性审核,包括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凭证联次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对可以报账的,在每笔支出原始凭证内签字。
3.村级主任审批。
村级主任对每笔支出原始凭证是否可报账,认真进行核准、签批。
4.填制“财务报结单”。
经以上三道程序后,出纳员才能付款。
在每次报账前,由出纳员负责填制“财务报结单”;之后由村级主任负责召集支书、报账员、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对本次拟报账的收支凭证进行审查,对不合规的支出当场剔除,并重新填制“财务报结单”;审查通过后,分别在“财务报结单”内签名。
村级财务实行每月一次集中报账制,即必须在每月的1-7日报账。
对业务量少的村,可以每季度报一次账,具体报账时间及报账次数由乡镇政府以文件方式确定;对工程项目,在完工验收结算后单独一次性报账;对施工周期较长,或跨年度项目,业务量较大的,可以单独分期报账。
报账员带“财务报结单”、收支原始凭证及收据存根到专业会计处报账。
5.复核。
专业会计和乡镇经管站长对村级报账的收支凭证及收据存根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应予以剔除,并在“财务报结单”内标明剔除的原因及金额,经复核无误后签名。
专业会计只能凭已复核无误的收支凭证入账。
未履行上述报账手续的,严禁入账,若违反,追究出纳员、报账员、专业会计责任;报账不及时的,由乡镇纪检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投资管理
1.村级投资首先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要认真计算投资回收期,并加强管理,实现效益最大化。
2.允许并鼓励村级对外、对内投资,兴办集体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
3.允许将银行存款转为定期存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国家债券等获得固定收益。
4.决策程序。
对市场有充分的调查、了解之后,将投资事项提交村级干部和理财小组成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村内党员、小组长会议讨论决定。
一次性投资5万元以下的,报乡镇经管站备案;5万元及以上的,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村级投资、收回投资及收取投资收益,都必须通过村级银行账户转账收付。
6.严禁购买股票、权证、企业债券;严禁向个人或企业借出款以获取高额利息;严禁购买各种奖券。
违反决策程序或严禁事项而投资的,其损失由村级支书、主任个人承担,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资产资源管理
㈠存量资产资源管理
1.村级集体固定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村内公益性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300元以下的列为库存物资。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园地、滩涂、水面等列为集体资源。
2.明细账、台账管理。
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总账之下的明细分类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对村级集体统一修建的公路、桥梁、水陂、水渠、堤坝、活动场所等公益性设施,暂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必须建立“未纳入账内管理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管理。
对集体资源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台账纳入管理。
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四至,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通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利用。
年承包费(租金)2000元以内或拍卖底价10000元以内的,必须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会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年承包费(租金)2000元及以上或拍卖底价10000元及以上的,必须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会,村党员、小组长大会两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年承包费(租金)超过10000元或拍卖底价超50000元的,须报乡镇经管站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规定选用竞争性谈判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中标对象。
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对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合同金额20000元及以上的,要经司法部门进行合同公正。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5.集体资产、物资的报废,账面价值5000元以下的,必须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会讨论决定;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必须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会,村党员、小组长大会两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20000元及以上的,报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6.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集体资源由报账员管理,报账员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未纳入账内管理固定资产台账”、“集体资源台账”。
要把资产、资源的清查作为常规性工作,每年底要组织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资源进行察看,做到账实相符。
发现遗失或损坏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要查明原因,原则上谁遗失谁赔偿,谁损坏谁修理;对集体资源利用不合理或造成永久性伤害的,要责成承包人纠改、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防止掠夺式经营,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对当年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的承包金、租金等依法进行追讨清收。
7.利用村级集体资产开办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和收益全部(或根据股份比例部分地)属于村级集体所有,应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授权加强管理,实现其保值和增值。
㈡固定资产购建
1.村级工程项目。
可以通过发包、包工不包料、自建等形式进行建设。
⑴发包项目。
①承建人确定。
严格执行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5万元以下的,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工程承建方;5万元及以上的,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经管站及相关部门审核,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规定选用竞争性谈判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工程承建方。
设备采购也必须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个别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的,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建人。
招标项目,要认真、严格进行预算,严控招标底价,严禁利用规范的程序来掩盖非法目的。
②支付工程款。
对于村级发包工程建设项目,要与中标方(以下简称承建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价内必须包含税款,并按中标价格从严控制。
合同履行中,需要增减工程建设内容的,必须经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但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的,须说明原因,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项目完工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承建人预借工程款时,根据工程进度凭承建人提供的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必须5日内进行结算,支付承建人工程款结算款时,凭承建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原项目预算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结算表等付款。
承建人必须在每次提交的税务发票内注明“已收款”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预付或结付工程款都必须通过村级银行账户转给承建人或被委托收款人银行账户。
财政扶持的项目资金,资金到位时间一般滞后,可以不直接支付给承建人,在拨入村级银行账户后,由村级自主统筹安排。
③质保金。
在结付工程款时,应按工程造价的5%扣留工程质保金。
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可以不另行办理财务手续。
⑵包工不包料项目。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避免新增村级债务,村级公益性项目可以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组织建设。
实施包工不包料的项目,须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工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发包项目程序确定承建人。
村级采购原材料、设备等应取得税务发票;承建人领取工价款,可以填制领条或提供税务发票。
取得的税务发票总额低于财政拨付资金的,村级应到税务部门补开税务发票,补开的税务发票作收款凭证附件,缴纳的税款可在本工程项目内列支。
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也必须按工价款的5%扣留质保金。
⑶自建项目。
对个别技术含量较低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可以组织村民自建。
经过村级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党员代表、村小组长、项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材料、设备等由村级或项目理事会负责采购,应取得税务发票;雇工原则上应为村内农民,工价标准由村级干部、项目理事会共同议定。
农民领取出工款可以由村级统一填制“领款清单”(须附用工明细表),经农民签字后支付。
取得的税务发票总额低于财政拨付资金的,村级应到税务部门补开税务发票,补开的税务发票作收款凭证附件,缴纳的税款可在本工程项目内列支。
2.村民自建项目。
项目由项目理事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受益村民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项目资金盈余或缺口均与村本级集体经济无关的项目为村民自建项目。
村民自建项目,由受益村民户代表会讨论决定承建方式和承建人,其项目收支可以不纳入村级集体账内核算。
村级收到财政拨入的项目扶持资金后,由项目理事会或村民小组填制“领条”并提交:
与财政拨款对应的税务发票、经理事会成员及捐资村民户代表签字的结算表、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结算公示图片等,村级可根据“领条”及附件凭证直接将资金转入项目理事会成员之一或村民小组长个人银行账户。
对财政资金扶持的村民自建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设完工验收结算后,村级才能付款,且不得直接支付给承建人。
3.村级公益性项目建设可以按照规定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整合后,对某一工程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其他类似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4.由乡镇或以上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不管是否与村内公益性建设有关,其项目收支都不得纳入村级账内核算。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承建人、组织验收、造成超标支付或损失的,或接受乡镇或以上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收支入账的,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