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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相关规定doc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

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

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

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金额

名称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

501元—1000元

1001元—5000元

5000元以上

70%

80%

90%

退休职工

(离休、医照人员100%)

401元—1000元

1001元—5000元

5000元以上

85%

90%

95%

学生

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

注:

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

阜外医院         骨、烧伤:

积水潭医院

精神病: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 精研所(六院)      

肿瘤:

北京肿瘤医院   眼痪:

同仁医院

肝炎类:

一传(地坛)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有关规定参照以前文件执行,即:

1)转诊报销规定:

a)凡我校正式职工、住校内的离退休职工,一律在校医院就医。

b)需要转院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审批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协和医院就诊,凭转诊单报销。

  

c)报销时要附转诊单,收据及药品处方底方。

d)住院期间不能再报销门诊医药费。

2)急诊报销规定:

a)因急病确不能来校医院就诊的病人可在居住地附近一所公

立医院就诊。

急诊报销医药费只限急诊本次。

报销时需附急诊诊

断证明(或病历),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和药品处方底方。

b)凡因公外出、探亲等急诊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药费报销时需附所在系部出差及探亲证明,北京市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c)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3)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按照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文规定最高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4)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引自[90]京公卫字第100号文件):

a)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b)各种体检费、健康预测、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c)自行求医、自购药品、气功治疗、陪住费、特护费、挂号费、出诊费 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病历费等。

d)各种整容、整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和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e)凡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自费及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5)本校师生员工到校医院挂号看病,需携带医疗证,退休人员凭退休证,无退休证按在职人员标准收费,凡无证者收全部费用。

凡发现将医疗证转借他人者、使用捡拾或偷盗的医疗证看病者,从严处理。

凡公费医疗管理、执行及享受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经济处罚,按情节轻重处以1—2倍罚款。

6)凡医药费不实行或暂不实行与个人挂钩的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7)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a)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附药品的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b)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c)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必须具备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的二倍(寒假报销15元,暑假报销22.5元),超支自付。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药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d)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

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e)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例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

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f)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g)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经批准休学一年保留学籍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内可享受公费医疗。

h)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i)本科生报销比例

 

门诊

校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交款时实时结算,直接收取费用的20%,不再另行报销。

转往合同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全额交费后,回校医院报销80%(自费项目除外)。

住院

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含5000元)报90%,超过5000元部分报95%。

 

2)研究生医疗报销规定

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取消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区别,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没有做相应的调整,所以研究生的医药费报销就会有两种途径:

一部分学生(A类)以计划内名义招生的研究生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药费;另一部分学生(B类)发生的门诊的医药费可比照公费医疗的管理规定报销,这部分学生发生的住院的医药费和五种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入学后先办理大病医疗参保缴费手续)。

具体报销的比例见下表:

 

A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同本科生报销比例)

门诊

校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交款时实时结算,直接收取费用的20%,不再另行报销。

转往合同医院(药费、治疗、检查费)全额交费后,回校医院报销80%(自费项目除外)

住院

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含5000元)报90%,超过5000元部分报95%。

B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

门诊

门诊普通病报销同A类;

五种大病按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包括: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

按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

A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报销70%,自负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B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在外地急诊住院者,住院费在起付650元以上的部分到海淀社保中心报销70%,自负30%.

以上医疗费报销规定从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015年开始,研究生不再区分学生A类及学生B类,取消原B类学生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全部参与公费医疗报销。

故自2015年始,公费医疗支出将略有增长。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的规定

1)就近医院的选择

a)离休、退休人员凭“公费医疗证”所选定的医院就诊。

报销时需出示“就近医疗证”。

去往外地临时居住,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医院就诊,报销时去老干部处开具证明,方可报销。

外地长期居住者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到选定医院就诊。

b)离休、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证”可选定3家医院,分别为合同医院(即三院、协和)选定一所,二级以上就近医院一所,社区医院一所。

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合同医院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

c)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校医院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a)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就医和报销办法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

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

接诊医院要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主动提供各类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需经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章。

b)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医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仍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合同医院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医药费支出统计。

c)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

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d)离休人员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

享受医疗照顾(蓝卡)的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享受优诊医疗(绿卡)的离休干部在原合同医院可在干部门诊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

9、报销流程

1)门急诊报销流程

a)公费医疗报销需带材料

门诊:

急诊:

1、医疗证1、医疗证

2、合同医院的转院单2、急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3、收据3、已加盖就诊医院急诊章的收据

4、药品底方4、急诊药品底方

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校医院和宏福校区医务室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提交收据即可

b)门诊报销步骤:

校医院304室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登记→费用核算→签字→记入个人帐户。

c)门诊报销时间

离休人员:

每周二、四、五上午8:

00——11:

20

在职职工:

每周一全天上午8:

00——11:

20下午1:

30——16:

30

学生:

每周二、四、五下午(1:

30——16:

30)

享受公费医疗师生周三(8:

00——11:

20,1:

30——16:

30)(外出报销另行通知)

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报销另行通知

2)住院报销流程

校医院324室提交出院结算单据(结算收据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等)→校医院初步审核→报卫生局审批→通知结账→按通知日期到校医院现场现金结算

住院交单时间:

工作日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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