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文使用指南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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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文使用指南整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

使用指南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本。

文书格式本中“”表示其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文书格式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  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  抽样记录

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  责令改正通知书

26.  责令退款通知书

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  案件审核表

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

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  送达回证

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  结案审批表

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  卷文件目录

44.  卷备考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行为线索进行登记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登记号可以是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

2.  登记时间是办案机构发现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登记人员进行登记的时间。

3.  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监督抽检等)发现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 12315 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由其他部门移送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4.  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三栏容,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或者要求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5.  “当事人”的“(名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及个人。

6. “案源登记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涉嫌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登记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

7.  办案机构负责人可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若需要核查,应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指定管辖通知书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当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决定由报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适用本文书。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

案件移送函

《案件移送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或者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行案件或者线索移送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核查的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对当事人涉嫌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线索的,应当移送线索。

2.  受移送的部门,既可能是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3.  移送的原因,需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4.  管辖困难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5.  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6.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  本文书需送达受移送部门,并归档。

案件交办通知书

《案件交办通知书》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本文书应附上案件线索的相关材料。

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送达承办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本文书附件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遵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3.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4.  本文书需送达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归档。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办案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在标题及正文中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情形进行选择。

2.  当事人有主体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照记载事项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等信息。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当事人主体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住址、等信息。

3. “案由”按照“涉嫌+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

4.  提交审批时,应当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核查取得的材料。

移送的案件,还应当附移送机关移送的材料;上级交办的案件,还应当附上级的交办文书;投诉举报案件,还应当附投诉举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5. “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要写明涉嫌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6.  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7.  备注中可填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发放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编号。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除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行政处理决定审批、结案审批以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需要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名称)+涉嫌+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2.  审批事项(如行政处罚告知或者听证告知等)如经审核机构审核的,由经办人在备注栏按照审核机构出具的《案件审核表》填写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

如经集体讨论,由经办人在备注栏填写集体讨论情况及意见。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有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以及其他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有主体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当事人主体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住址、等信息。

2.  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

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3.  如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  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检查人员选择“请核对”,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检查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5.  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检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6.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笔录中要如实记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

当事人当场进行述、申辩的,要如实记载当事人述、申辩的情况;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不提出述、申辩的,应当记载当事人未提出述、申辩的情况。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受送达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确认送达地址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填写;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执法人员向其宣读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2.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本文书的,应当提供有相应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明文件。

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涉嫌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需要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本文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  首次询问当事人的,需由被询问人提供或者其他有效件;当事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照。

3.  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4.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为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有关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不需告知其享有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3.  如果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  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询问人员选择“请核对”,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5.  笔录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情,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或者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需要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询问通知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本文书。

2.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归档。

协助调查函

《协助调查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需写明案件名称、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有法律依据的应写明相关法律规定。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送达协助单位,并归档。

协助扣押通知书

《协助扣押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本文书应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附件。

如仅需有关单位协助对部分物品进行扣押的,需同时附列明部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送达协助扣押单位及当事人,并归档。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有主体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当事人主体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住址、等信息。

2.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一般应当就地保存,由当事人妥为保管。

对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应在所附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详细记录,登记保存地点要明确、清楚。

3.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没有字号的,填写经营者的。

2.  部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有主体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当事人主体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住址、等信息。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本文书时应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  强制措施期限应明确具体。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物品保存条件”是指符合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特殊物品的保存要求的条件,包括常温、避光、通风、冷藏、防冻、防潮等,一般可通过物品外包装的保存说明加以确定。

7.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依法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没有字号的,填写经营者的。

2.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延长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没有字号的,填写经营者的。

2.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经延长的,应当载明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相应容。

3.  部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写明解除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等,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4.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  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场所、设施、财物进行详细登记造册的书面凭证。

一、文书适用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进行抽样取证等需要记载场所、设施、财物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本文书使用时,由办案人员按照登记造册的场所、设施、财物在标题上选择相应类别。

2.  本文书应当有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排。

3.  设施、财物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单价、批号、包装情况、物品状态等事项,以及场所的相关事项,需要详细记载的可在备注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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