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基础知识及法律规范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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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基础知识及法律规范整理版

劳务派遣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规范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雇佣使用分离2、具有三方主体3、存在两个合同

三、劳务派遣主要工作

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离职手续四个部分

1、【人员招聘】招聘简章制订、招聘渠道选择、招聘信息发布、应聘简历收集、应聘简历筛选、人员初试筛选、复试协助工作等。

2、【入职手续】入职信息采集、入职体检安排、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教育、后勤服务安排、员工背景调查、工作档案建立等。

3、【日常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续订、工作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商业补充保险、员工薪酬发放、个税代扣代缴、后勤服务管理、人事档案托管、党团关系挂靠、员工户籍管理、员工职称评定、学生转正定级、员工户籍调动、计划生育手续、员工卡证办理、员工节假慰问、员工生活关怀、员工活动举办、日常出勤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在岗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劳动争议调解、出国政审手续、失业退休手续、员工建议调查、员工职业指导等。

4、【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物品资金结算、员工工作交接、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停缴、商业保险停止、人事档案转出、开具离职证明等。

四、公司常用组织架构

 

五、各部门工作职能

【综合办公室】

1、负责公司办公室工作,做好公司内、外部事务协调与处理;

2、负责做好公司文秘、文档、会议及印章管理工作;

3、参与公司重要事务管理,当好参谋助手;

4、负责及时收集和了解各部门工作动态,协助各部门做好有关业务工作,掌握全公司主要活动情况,编写公司年度大事记;

5、负责内部综合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运行实施综合监控管理;

6、负责公司行政、后勤工作,做好各种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

7、负责公司网站及对外宣传工作。

【市场开发部】

1、负责制定公司客户市场开发方案,科学定位目标市场,并组织实施公司决策;

2、负责公司客户市场开发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广泛获取用工单位,并与之建立联系,确保公司业务不断增加;

3、配合客户服务部,负责与客户做好派遣业务洽谈、派遣方案制定、派遣协议的签订与实施;

4、负责做好公司客户市场开发的综合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重要项目策划论证;

5、负责建立市场开发信息搜集网络,不断建立开发派遣人员的供应渠道,以保障公司新派遣业务的扩大、并满足现有客户用工需求与增加;

6、做好客户关系维护与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客户用工情况,快速反映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通报客户处理情况。

【客户服务部】

1、负责与客户做好派遣业务洽谈、派遣方案制定、派遣协议的签订与实施;

2、负责协调客户与人力资源部,做好派遣员工合同的签订、续订,入、退职管理,客户与派遣员工档案资料的搜集,工资、社保的建立;

3、负责用工单位服务工作。

加强协调沟通,随时掌握动态,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及时将派遣员工异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下达给人力资源部,并督促落实;

4、负责与用工单位对外派员工具体事务的协调与服务,包括合同、社保医保卡、异地就医等手续的办理等;

5、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纠纷的处理;

6、负责协调做好派遣员工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包括对工伤及非因工伤亡、疾病、意外事故预防与发生后的协调处理;

7、负责外派员工的后勤服务,做好对员工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的调研与处理;

8、负责用工单位费用及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审核;

9、负责用工单位费用结算票据送达、账款催收协调工作;

10、负责派遣软件中用工单位管理、资料中心录入管理等。

【人力资源部】

1、负责健全完善公司规章、规程、奖惩等制度;

2、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人事管理、合同签订与档案管理,做好派遣员工的异动管理,确保派遣员工名实相符;

3、负责派遣员工招聘、培训工作,目前主要做好招聘工作;

(1)负责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及业务发展需求,建立并完善公司各种员工招聘制度及政策,并根据需要进行及时调整、修改。

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招聘流程和招聘体系;

(2)负责根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制订员工招聘计划;

(3)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人力资源内外部状况分析及员工需求调查,并进行员工需求分析;

(4)负责利用公司各种有利资源,组织开拓和完善各种人力资源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满足公司的人才需求;

(5)负责人员招聘、面试、甄选、录用等工作;

(6)负责建立后备人才选拔方案和人才储备机制;

4、负责用工单位月工资费用结算及工资发放造表工作;

5、负责制定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实施方案;

6、负责派遗员工的社保的办理及享受工作;

7、负责协助客户服务部做好派遣员工工伤、非因工负伤、疾病、意外事故等的申报处理工作;

8、负责派遣软件关于派遣员工管理、招聘管理、费用管理等资料数据录入。

【财务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做好各项财务核算工作,准确提供财务数据;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

3、负责税务发票的申购、开具以及收费入库管理工作;

4、负责各项纳税申报及税金的上缴工作;

5、负责编报收支预算,积极做好各项业务所需的资金保障;

6、负责报销单据的审核、复核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报销规定;

7、负责派遣单位工资费用的审核、开票及结算催收工作;

8、负责为派遣员工代办工资卡、代发工资;

9、负责为派遣员工代收、代缴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保险的转移赔付工作;

10、负责派遣软件关于用工单位账款财务管理等数据的录入。

【法务部】

1、负责公司法律顾问及专家咨询的协调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2、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做好派遣市场发展走势的分析调研工作等。

六、劳务派遣服务的原则

1、经营服务四大原则;雇员租赁、同工同酬、拒绝垫付、受益归责。

2、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七、劳务派遣主要现实问题

1、派遣公司运作混乱,截止2018年3月30日全市取得劳务派遣许可企业信息295家,其中市直单位17家,芝罘区单位91家。

2、劳动者权益保障难,例如“福利待遇”“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3、固定岗位被派遣,例如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滥用“三性原则”。

4、连带责任难实现,例如“工伤”赔偿,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推诿扯皮。

八、劳务派遣的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九、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

支付服务佣金

支指

劳付提挥

动劳供管

合动劳理

同报动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

3、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关系。

十、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1)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

(2)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3)决定劳动者的薪酬;(4)依法决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5)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3)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证件和财物,或向其收取任何费用;(4)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5)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用工单位】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

(2)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3)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7)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3)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4)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5)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6)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

(2)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3)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4)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十一、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

1、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列出用人条件,派遣机构承担人力资源招聘、选拔、培训、绩效考核等。

2、转移派遣,用人单位自行招聘、选拔、培训应聘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应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担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

3、短期派遣,依据一定期限租赁人才,或以完成某一工作项目为依据租赁人才。

十二、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地位与用工总量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7、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8、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9、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主体方面的区别。

普通劳动合同的签订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

3、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任用岗位不同,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很广泛,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十四、劳务派遣合同相关法规

1、劳务派遣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上,与一般的劳动合同解除有所不同。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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