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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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房屋登记……………………………………………………………………………6
(二)城市房屋拆迁………………………………………………………………………8
四、指标解释…………………………………………………………………………………10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
包括房屋登记、城市房屋拆迁等两个方面。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
所有设市城市和县。
五、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季报制度。
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时间
年报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季报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第四季度为年后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房综1表
房屋登记情况
年报
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报送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同上
同上
1-3季度报表为季后15日前;4季度报表为年后1月底前
三、调查表式
(一)房屋登记情况
表号:
房综1表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
有效期至2011年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
—
—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按用途分
—
—
—
住宅
—
—
—
住宅套数
102
套(件)
其中:
成套住宅
103
套
住宅面积
104
万平方米
其中:
成套住宅
105
万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办公楼
107
万平方米
商业营业用房
108
万平方米
工业仓储用房
109
万平方米
其他
110
万平方米
按产权性质分
—
—
—
私有住宅
—
—
—
其中:
私有住宅套数
111
套(件)
私有住宅面积
112
万平方米
续表
(一)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二、本年登记总建筑面积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01
万平方米
所有权登记
202
万平方米
初始登记
203
万平方米
转移登记
204
万平方米
变更登记
205
万平方米
注销登记
206
万平方米
其中:
拆除登记
207
万平方米
抵押权登记
208
万平方米
地役权登记
209
万平方米
预告登记
210
万平方米
其他登记
211
万平方米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12
万平方米
续表
(二)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三、本年登记工作量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件数
301
件
所有权登记
302
件
初始登记
303
件
转移登记
304
件
变更登记
305
件
注销登记
306
件
其中:
拆除登记
307
件
抵押权登记
308
件
地役权登记
309
件
预告登记
310
件
其他登记
311
件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件数
312
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4+106;106=107+108+109+110;201=202+208+209+210+211;202=203+204+205+206;
301=302+308+309+310+311;302=303+304+305+306。
(二)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表号:
房综2表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季度
有效期至2011年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计划拆迁
—
—
—
项目个数
101
个
建筑面积
102
万平方米
其中:
住宅
1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104
户
其中:
住户
105
户
二、实际拆迁
—
—
项目个数
201
个
建筑面积
202
万平方米
其中:
住宅
2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204
户
其中:
住户
205
户
三、发放拆迁许可证
—
—
—
项目个数
301
个
建筑面积
302
万平方米
其中:
住宅
3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304
户
其中:
住户
305
户
四、行政裁决情况
—
—
—
受理行政裁决件数
401
个
其中:
实际行政裁决件数
402
个
受理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403
平方米
其中:
实际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404
平方米
五、强制拆迁情况
—
—
—
强制拆迁户数
501
户
其中:
行政强制拆迁户数
502
户
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503
平方米
其中:
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504
平方米
六、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
—
—
其中:
拆迁单位个数
601
个
从业人员
602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3.本报表为季报,各指标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据。
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第四季度报送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关系:
102﹥103;104﹥105;202﹥203;204﹥205;302﹥303;304﹥305;401﹥402;403﹥404;501≥502;
503≥504。
四、指标解释
(一)房屋登记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在统计范围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3.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两户或两户以上合用一套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4.非住宅
指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
5.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工业仓储用房
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9.私有住宅
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
“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三)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在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2.所有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3.所有权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4.所有权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5.所有权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6.所有权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拆除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抵押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9.地役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地役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0.预告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1.其他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2.本年登记在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二)城市房屋拆迁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计划拆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的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三)实际拆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的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四)发放拆迁许可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房屋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五)行政裁决情况
1.受理行政裁决件数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裁决总件数。
2.实际行政裁决件数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实际作出行政裁决的总件数。
3.受理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具体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4.实际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实际作出行政裁决案件具体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六)强制拆迁情况
1.强制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户数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户数之和。
2.行政强制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总户数。
3.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建筑面积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4.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七)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1.拆迁单位个数
指报告期末,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总数。
2.从业人员
指报告期末,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发放了拆迁岗位工作证书的,并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中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