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95666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2.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docx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试论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

李茂管

2012-11-0210:

48:

30   来源:

求是杂志社研究所编:

《秋实论丛·第二集》,红旗出版社,2012年9月版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以法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是近现代社会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和现代权力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当代中国,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法治,健全我国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

人类进入群体社会后,为了保持群体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关系的秩序性,就逐渐形成共同的行为规则。

在共同的行为规则形成过程中,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为了获得群体的保护,享受群体内的权利,就要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限制个人行为的随意性;另一方面,社会要求一部分人要代表群体的意志,担负管理社会事务、执行群体共同行为规则的功能。

特别是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管理事务更加纷繁复杂,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都来具体地管理国家,而必须委托给有能力、有魄力、有经验,大家信得过的人,组成专门机关,授予专门的职业和职位的身份去管理,即由受委托者来管理和协调具体的社会事务,使国家政治生活有序地进行。

这种对社会事务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就产生了对个人自由意志的控制和强制行为,这样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种权力关系,这种关系对人们的制约力就是权力。

  权力只能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

权力所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是一种不等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强制性力量。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外,还具有面向社会、强制执行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则的功能。

  权力有其固有的扩张性和腐蚀性。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权力的扩张性就会得以凸现,并逐渐泛化为腐蚀性。

中外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不受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其过度膨胀和扩张会反过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和危害,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腐败和蜕变,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与权力如影随形,相互依存,休戚与共。

法律是为了权力而诞生的,即权力是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产生后,权力需要法律为后盾,需要法律的认可、肯定来保障其实现,同时,权力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

所以,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除了一切权力均必须由法律授予认可外,权力还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

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就必然发生权力滥用。

  法律的独有特性决定了它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的首要性。

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支配、统率地位。

美国法学家庞德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超越其它社会规范的历史过程。

他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同等发挥作用。

近代以来,法律逐步与道德、宗教分离,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它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权力。

①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它社会规范所不能替代的。

  在任何民主政治条件下,原本属于多数人的权力总是通过少数人来行使的。

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执行的分离,就可能带来权力凭借个人意志和好恶运行的越轨失范行为。

用法律制约监督权力的独特意义就在于,这是基于法律比较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等具有的几大特点: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明确公开性、稳定性。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是指以良法为依据和准则行使权力,治理国家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形态。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治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要求。

以法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保证政治权力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法治化本身就是秩序,有利于政治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法治化可以以较少的政治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政治效果,可以制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稳定合作的政治权力运作环境。

因此,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可以促使和便于权力主体正确行使权力,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制约监督机制的基本功能。

法治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以法治权,即以法严格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协调政治实践中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矛盾,把社会公仆置于社会主人的监督之下,形成稳定、健康、和谐的政治环境,这也是法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法治社会的存在必须依赖于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政治格局的形成,依赖于权力制约监督实际状态的运行,否则就会变成形式上的法治,不可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二、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许多国家治国的重要方式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反对权力腐败和蜕变,是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共同选择和共同任务。

而实行法治,以法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的重要方式,并且取得显著成效。

这里,仅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的做法,作一简要概述。

  美国——

  美国的法治理念和实践是伴随着对权力的制约而产生的,其主要特点是在一部成文法的基础上,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创造了独特的政治方式。

“三权分立”的精髓在于权力制衡,而对权力的制衡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法规制度上,实现权力和权利的设置、行使、控制、监督的法治化,切实用法律支配和约束权力。

  美国为了保证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为符合公共性的要求,防止权力越线,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与规范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并使之法律化、条文化,从而使官员的道德规范不仅依靠社会舆论及个人信念来维持,还依靠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来保证,其核心是防止官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规范职权行为。

《美国的雇员行为道德准则》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进行了三个方面的约束。

一是不得随意使用公职。

即不得为了私人利益,为了认同任何产品、服务和企业,为了朋友和亲戚的私人利益,为了与雇员的非政府官员身份相关的个人,或为了那些雇员与寻求雇用或商业关系的人使用公职。

二是不得使用非公共信息。

禁止公职人员将免于披露的信息,或受法令、行政令或法规保护的信息,由机构确定保护的信息,或实际上还没有向公众传播的信息,以及经请求但尚未授权的向大众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财务相关的交易,也不容许不适当用于其私人利益或其他人的私人利益,无论是通过咨询或推荐的方式,或通过明知XX的披露方式都是违法的。

三是不得随意使用政府财产和公务时间。

公务人员XX不得使用政府财产,包括政府出资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租赁权、其他财产权益或其他无形利益的任何形式的不动产或动产,包括办公用品、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和服务、政府档案以及政府车辆等。

同时规定,公职人员应当诚实努力地使用公务时间以履行公务。

  规范利益冲突。

为防止利益冲突,美国法律法规规定:

一是兼职取酬限制。

《美国官员行为规则》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在一年内挣兼职收入超过公职年薪收入的30%,不能以一次讲话、一篇文章而接收多于2000美元的酬金。

二是利益冲突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亲自或者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

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美国的处理方式是处置资产避免冲突,或者由政府严格安排不知名的信托人管理和经营。

三是任职回避限制。

四是离职从业限制。

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规定,对一些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从事与其职务和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规定了1至2年的“冷却期”或终身“限制期”,违反者要受刑事处分。

  规范礼品礼金。

《美国法典》第18章第201条B款规定,禁止公职人员寻求、接受、同意接受或接受有价物品,反过来影响其履行公职,或者导致其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其职责。

第209条还规定,雇员除了获得服务报酬以外,禁止从其它途径获得薪酬、捐献或任何补偿。

《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对礼品礼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为了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美国加强公开透明法制。

经过长达11年的准备、争论和妥协,于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均有权向行政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情报法除外的行政信息。

1974年又制定了《隐私权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对行政公开制度进行了系统化、周密化的安排,行政公开成为最高目标。

  德国——

  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德国在公务员权力领域防止腐败上,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

第一,办事“四个眼睛”的原则。

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

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

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

第三,限制第二职业。

《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

第四,接受礼品的规定。

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

  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

德国为严厉惩治腐败,在以法惩治腐败方面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

一是精神惩罚与经济惩罚并重。

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一天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或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二是惩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

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

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

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者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法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加拿大——

  法律制度监督。

加拿大主张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行。

通过颁布《防止利益冲突法》、《信息获取法》、《游说法》、《政府监察法》、《议员行为规则》、《部级官员行为规则》、《财产申报制度》、《回避和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等法规制度,给公共权力运作系统编织了一张覆盖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有效保障了公共权力的高效廉洁运行。

  司法监督。

加拿大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加拿大法律进行解释的,既不是制定法律的立法者,也不是执行法律的行政官员,而必须由法官来判断,法律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

在加拿大,无论职务高低,任何机构和个人只要有违法行为,都要受到司法的审查和制裁,以确保法律的权威。

  新西兰——

  新西兰注重通过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对公职人员的法律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1982年制定的《官员信息法》、1988年制定的《国家部门法》、1991年制定的《雇佣关系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对有关政府官员和公务员行为规范、行政纪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等做出了全面、严格的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掌权者的腐败行为,保障了政府的高效廉洁。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十分注重以法律规范权力,制定了一整套完整、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如联邦政府制定颁布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则》、《财产申报法》、《禁止秘密佣金法》等法律法规,发挥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作用。

  丹麦——

  丹麦建立了严格的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为规范。

政府对公务员管理严格而没有弾性。

如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政府各部委、议会、军队等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订购旅馆和车船票或机票。

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

  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明确规定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

公务员如果被指受贿,罪名成立,将立即被免职。

规定较轻的行贿和受贿都要分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入狱,或被处以不超过六年的入狱或者在减刑处罚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由于机制健全,政府中很少有官员行贿受贿。

  丹麦坚持公开透明的行政原则。

公共机构的大门不会有军警把守,而是向公民开放,除法律规定的军事秘密文件外所有档案都向公众开放,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

丹麦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防止钱权交易。

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通过选举由党派轮流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核制,无过不得被解职。

  政党筹款制度有明确规范,个人向候选人捐款不仅有法律规定限额,也有法律规定数额。

候选人收到捐款后必须公布捐款者的姓名、住地、职业、捐款日期和数目,候选人的开支超过一定数目的也必须公布。

  丹麦政府官员实行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

丹麦实行了金融实名的存款制度和政务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这使政府和官员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政府和透明官员。

丹麦在民主宪政制度下注重建立民主监督网络体系,形成了一个由政府内外组织、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政党和行政、司法系统全面参与的立体监督网络。

除议会制度、司法制度外,政府间纵向制衡制度、政党间的监督制度、自由的舆论和新闻制度、有效审计制度以及公民选举制度,共同构成了权力框架,这成为整个治官体系的重要措施。

  新加坡——

  新加坡为了加强政府内部的权力制约,依法设置了权力极大的机构即贪污行为调查局,简称“反贪局”。

其突出的特点是,反贪局的工作不受外界的影响,最高领导人全力支持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反贪局的人事机制上有一套特别的规定,就是该局直属内阁总理,其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

根据《防止腐败法》的规定,总理还可以任命反贪局的副局长一名,并根据具体情况任命若干局长助理和特别侦察员,他们必须执行局长的命令或指示,而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或管辖,这为他们秉公执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新加坡法律还赋予反贪机构较大的权力。

如逮捕权。

新加坡《防止贪污法》规定,局长或任何侦察员无逮捕证可逮捕依反贪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可逮捕已被控告的任何罪行有牵连或已收到他与任何犯罪有牵连的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与任何罪行有此种牵连的任何人。

调查权。

反贪局在执行重大任务时,具有特别调查权。

搜查权。

《防止贪污法》规定,如果相信在某地方藏有罪证,反贪局局长或治安长官可授权特别侦察员或警官在必要时可依靠武力进入该地区进行搜查,夺取、扣押任何有关文件、物品。

为保障这项权力的有效实施,《防止贪污法》还特别规定,任何人如果拒绝局长或授权警官搜查或者出入任何地方;侮辱、妨碍、阻止或拖延局长或警官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职责,都被视为犯罪,并受相应的处罚。

  以上择要介绍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以法制约监督权力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这些国家虽然与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他们的这些做法和成功经验,对我们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参考和借鉴作用。

  三、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健全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加强和巩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是防止和避免党和国家的权力变质,避免和预防党和国家各级干部由社会和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主人”的关键措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都有精辟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保证无产阶级国家真正成为社会的公仆,工作人员成为人民的勤务员,曾经强调过无产阶级的国家必须建立制约机制。

马克思针对第一个无产阶级的政权巴黎公社,指出了它“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

”②列宁也设想过“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③

  我们党继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一贯重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对此进行了不懈的实践和探索,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

早在194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能否找到一条新路,跳出“政怠宦成”、“求荣取辱”和“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时,他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在对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经历了两个历史性转变。

一是从以领导干部为对象到以权力为核心的转变。

建国初期,党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不是针对权力运行的。

领导干部腐败在本质上是权力的腐败。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监督对预防和治理腐败固然重要,但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更带有根本性。

领导干部只是权力运行的主体,是权力的人格化,而并非权力本身。

只有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变异和被滥用。

  党的“八大”及此后一个时期,党在实践中曾明确提出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加以限制的思想主张。

这一思想的提出,把制约监督的重点由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身上转移到权力本身上来。

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这一进程被随后愈演愈烈的“左”倾错误所打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实践和探索得以在正确的轨道上继续向前推进,直至最后实现从主要制约监督领导干部到以制约监督权力为核心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从主要靠运动到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靠法治的转变。

建国初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1957年“反右”开始后,我们延用民主革命时期的做法,继续以大规模的群众性运动作为制约监督权力主体的主要方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断然停止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搞群众性政治运动,强调搞运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僚主义、干部腐败等社会问题,指出,这些问题都有极其复杂的思想根源、体制根源和社会原因,不能指望搞一两次政治运动就能解决,而要遵循法制原则,重视经常性的制度建设。

由此,党制约监督权力的方式开始发生历史性转变,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靠法治的新路。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转变。

这一转变是制约监督权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它使我们党领导和推动的权力制约监督逐步由人治走向法治,由无序走向规范。

这一转变的实现,特别是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标志着党最终和彻底抛弃了封建的“人治”思想的羁绊,找到并走上了一条用法治有效制约监督权力运行的治国道路,并使对权力制约监督有了科学化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前,我们权力制约监督之所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注重从思想、道德上加强对人的教育和“改造”往往被纳入人治的轨道,甚至被纳入无休止的政治运动。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往往带有很大的人治的随意性、片面性、局限性和浓重的个人意志的主观色彩,很容易随领导人或他们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只有做出刚性的制度性安排,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证权力制约监督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理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权力制约监督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其关键就在于依法制约监督权力,规范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和扩张,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制约权力,要求职权由法来定。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政权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政权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

  依法制约权力,要求有权必有责。

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政权机关的权力本身相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

  依法制约权力,要求用权受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

政权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它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定权力,这种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权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依法制约权力,要求违法受追究。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受到追究和处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以法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迫切需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写入我国宪法。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部署。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贯彻实施,我国在以法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方面的步伐不断加快,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里,仅以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法制约监督行政权力为例。

  ——加强政府制度建设。

近些年来,国家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改革和制度建设,促进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是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四是建立并严格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

  ——坚持依法行政。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推进政务公开。

提出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政府工作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

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政务公开走上了法制轨道,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不断规范和深化。

  ——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管理。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坚持以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

  温家宝今年3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虽然我们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取得一些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

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药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