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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附件三

磋商文件附件三

邹城市湖水东调灌区高效节水灌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卷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及章程

采购人:

邹城市水利局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

(注:

本协议与章程为草案,仅供竞争性磋商之用)

 

【】

【】

 

关于成立

【】公司

股东协议

 

年月日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邹城市湖水东调灌区高效节水灌溉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

指邹城市湖水东调灌区高效节水灌溉PPP项目。

“不可抗力事件”

指具有PPP项目协议所约定的含义。

“出资比例”

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指该方的出资额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董事会”

指项目公司董事会。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日历日。

“股东会”

指项目公司的股东会。

“股权”

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在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

“公司章程”

指双方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机关”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期限”

指第4.8条款所约定的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

“批准”

指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章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适用法律”

指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PPP项目协议”

指邹城市水利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邹城市湖水东调灌区高效节水灌溉PPP项目协议》。

“项目融资”

指为项目实施之目的,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进行的对除项目公司资本金之外的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乙方响应文件中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依法完成该项融资。

“营业执照”

指由工商登记机关颁发给项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员工”

指项目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响应文件”

指乙方为本项目而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应采购人要求而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

“注册资本”

指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该资本金以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金额为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供应商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c)贷款人已对乙方完成贷款额度的授信并发放完成第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融资总金额的10%。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

(g)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PPP项目协议已作出的定义或释义在本协议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项目公司股东

项目公司股东双方为:

甲方:

邹城市水利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成交社会资本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第3条声明与保证

3.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3.1.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

3.1.2甲方已获得邹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具有充分的权利和能力履行本协议,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条件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3.1.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如果甲方在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3.2.1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

3.2.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4如果乙方在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4条项目公司的设立

4.1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项目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4.2项目公司定名为___________,项目公司在山东省邹城市登记注册,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项目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4.3未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得变更。

项目公司改组、变更或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分别报请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构变更或注销。

4.4项目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4.5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双方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6项目公司的宗旨:

依靠双方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供该项目建设运维服务。

4.7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负责提供PPP项目协议项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服务及经营管理,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4.8除非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况,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PPP项目协议项下项目协议期满后一

(1)年届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

在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与任何单位签订有损项目公司的协议、合同。

4.9项目公司经营期限满,为履行PPP项目协议的目的,经双方协议可申请延长协议期限,但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6)个月内提出,并报批准。

第5条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5.1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陆佰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整(RMB56,232,900元)。

5.2出资比例及方式

5.2.1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RMB21,000,000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七(37%),以现金方式出资;

5.2.2乙方出资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整(RMB35,232,900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三(63%),以现金方式出资。

5.3双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5.3.1本协议已经双方正式签署;

5.3.2PPP项目协议已经邹城市水利局、乙方签署,并经邹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5.4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

双方的注册资本金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十(30)天内按股权比例一次性缴纳到位。

本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乙方通过融资获得。

5.5注册资本的延迟交付

5.5.1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中有关项目公司设立时限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及时履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双方缴清出资后,必须经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费用计入项目公司的筹建开支中。

5.5.2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即视同该方违约。

违约方除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向遵守出资义务的股东他方(下称“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注册资本逾期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5.5.3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且其未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有关要求全额缴付该等出资的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全额缴付该等出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和解散项目公司,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终止清算的有关手续。

守约方依照本条约定解散项目公司的,违约方仍应根据本协议第1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6注册资本的减少、增加

5.6.1项目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可通过贷款融资的方式解决。

若项目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经邹城市水利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但不再增加甲方的持股比例。

5.6.2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投资总额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邹城市水利局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5.7投资总额

5.7.1本项目估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壹亿玖仟壹佰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整(RMB191,232,900),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5.7.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

如项目实际总投资超过第5.7.1条款约定的总投资额,超额部分的资金应由乙方负责依法筹集。

5.7.3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十(30)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5.8股权的转让

5.8.1未取得邹城市水利局的批准,乙方不得转让、抵押、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不受《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

5.8.2一方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转让方应向项目公司退回并注销出资证明书,项目公司应发给受让方新的出资证明书。

5.8.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减少或任何一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8.4无论何种情况下,转让方均有义务确保受让方签署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和权利并成为本协议的一方。

5.8.5乙方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需符合PPP项目协议中有关项目公司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的时间限制、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提前取得邹城市水利局书面同意等)。

5.8.6甲方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邹城市人民政府的合理要求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划转给第三方,该等划转无需取得乙方事先同意。

第6条各方责任

6.1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1.1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6.1.2促使项目公司与邹城市水利局签订及履行PPP项目协议;

6.1.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6.1.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PPP项目协议;

6.1.5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6.1.6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6.1.7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合作他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6.1.8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协议;

6.1.9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6.1.10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6.1.11协助解决项目公司所聘的外地管理人员和雇员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作开展、生活方便等安排;

6.1.12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按中国法律可享有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

6.1.13负责协助项目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就项目公司的经营事宜进行沟通;

6.1.14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它事宜。

6.2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2.1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6.2.2促使项目公司与邹城市水利局签订及履行PPP项目协议;

6.2.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6.2.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签订并履行PPP项目协议;

6.2.5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及负责按照本协议第5.7.2条款的约定进行融资;

6.2.6根据本协议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后三十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6.2.7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合适的人选出任项目公司董事;

6.2.8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意甲方提名的人员担任有关职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合作他方提名的人员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公司职员任职资格;

6.2.9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协议;

6.2.10向项目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法;

6.2.11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6.2.12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项目公司管理运营的需要;

6.2.13视项目公司需要,协助培训项目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2.14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他事宜。

6.3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双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6.3.1相互间全面协调合作为建立项目公司准备和提交所有申请及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执照;

6.3.2处理董事会所委托的任何其他事宜;

6.3.3各方应同等为项目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所需的其它合理协助与支持。

第7条股东会

7.1股东会的设立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7.2股东会的职权

7.2.1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经济性裁员;

7.2.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7.2.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7.2.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7.2.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2.6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2.7对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作出决议;

7.2.8对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2.9修改项目公司章程;

7.2.10项目公司外部审计师的聘用、更换;

7.2.11股东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7.2.12上述股东会职权中,第7.2.1、7.2.7、7.2.8、7.2.9项事项应由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他事宜,应由代表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7.3股东会会议

7.3.1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1)次,除首次股东会会议外,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召开股东会会议(包括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15)日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股东。

7.3.2双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

7.3.3如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如双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双方代表磋商结束后七(7)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适用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

7.3.4甲方委派的股东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不受7.2.12条例的限制。

7.3.5召开项目公司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8条董事会

8.1董事会的设立

8.1.1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命

8.2.1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

其中乙方委派4人,甲方委派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乙方负责委派项目公司董事长,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8.2.2董事的任期三(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选连任。

如董事会席位因董事退休、辞职等原因或因原委派方撤销该名董事的职务而出现空缺,则原委派方应委派一名继任者,在该名董事剩余的任期内继任董事。

8.2.3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8.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

8.3.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8.3.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8.3.3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3.4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3.5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3.6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8.3.7制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项目公司形式的方案;

8.3.8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8.3.10制定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3.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3.12第8.3.6、8.3.7项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四(4)名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董事会决议;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只有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3)名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3.13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不受8.3.12条例的限制。

8.3.14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

(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8.4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8.4.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8.4.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8.4.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8.4.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8.4.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项目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8.4.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项目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8.4.7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8.4.8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得代表项目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8.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8.5.1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1)次会议,在项目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经三(3)名(含本数)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8.5.2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有关列席人员。

董事有权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10)日向董事长建议其认为应由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是否采纳。

董事长应在不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5)日确定会议议题和议事日程并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8.5.3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载明委托权限。

8.5.4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五(5)日内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另一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两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该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十五(15)日前,以带回执的挂号函形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十(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

8.5.5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仍可作出有效决议。

8.5.6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

(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8.5.7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8.5.8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

所有董事可以书面签署由董事长发出的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这类董事会决议应在董事会纪要中备案,书面通讯方式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与董事亲自出席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8.5.9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8.5.10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8.5.11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各项文件,并对董事会会议做出完整和准确的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草稿应在会议结束次日由董事会秘书发至所有董事。

8.5.12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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