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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法宝

就业法宝

大学生就业是高校扩招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节节攀升的毕业生人数,使高校毕业生面临诸多的困难。

即将离开校园的我们,穿起还不适应的正装,拿着自己精心制作的简历挤入千军万马的招聘会场时,从识别招聘信息到面试陷阱,再到签订就业协议,都需要我们提早准备,踏实走好每一步。

主要内容:

一、摆正心态,积极准备,迎接就业

二、防范招聘诈骗

三、毕业生就业的陷阱

四、就业歧视

五、求职成功后的那些事儿

一、摆正心态,积极准备,迎接就业

首先要写一份好的简历。

我们可以从网上搜寻,还可以询问身边的学长老师,总之发挥身边的所有力量,作出一份让人眼前一亮的简历会让你立足先机。

然后放宽心态,万事都不能太着急,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虽然当下可能压力是很大,看到同学都去实习,心里不免有点焦躁,但是那时其实我们更应该做的就是让自己的心安静下来,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对于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也很重要。

要清楚地认识到,求职遇到的困难、挫折、委屈是暂时的、在所难免的,一味的抱怨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是对待挫折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坚信“天生我材必有用”,摆正位置,调整心态,变压力为动力,使自己能从容、冷静地面对就业这一人生重大课题,并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

二、防范招聘诈骗

现在的犯罪分子的招聘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要多了解各种诈骗手段和预防招数,才能理性的对待,清楚招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才不会被诈骗。

(一)、常见招聘诈骗手段

案例1职介诈骗型

【案例】毕业生朱某看到一则广告:

甲公司全面代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业务员等各种职业的中介服务。

于是打电话过去咨询,得到回答说:

“你过来吧,我们什么工作都有。

”朱某去了甲公司并交了400元后,甲公司老板给他手写个条子:

“王经理,兹有朱某到您的乙公司,请帮忙安排管理人员岗位。

”朱某赶到乙公司,公司的老板说:

“你交300元押金,就安排你上班。

”于是他又交了钱,并强烈要求尽快上班。

乙公司老板收了钱,又开了个条子:

“隆重推荐你到丙公司。

”之后的丙公司收了他数百元后又把他介绍到丁公司,最后丁公司也要收钱。

朱某亲身体验了这种“雁过拔毛”式的“互相推荐”,终于幡然醒悟,于是要求退款。

结果换来的只是几个公司的互相推诿和赖账。

【评析】如果是通过职介找工作,一定要弄清其是合法还是非法。

正规的职介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政府的严格管理,收费必须开具有效的票据。

遇到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职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收职介费可退还给本人。

如遇职介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广告),信息中所列的待遇、报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职介,对职介所收的相关费用应予退还,求职者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案例2传销诈骗型

【案例】小王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他将求职信息发到了几个大型人才网。

不久,广州某家电子公司给他打来电话,称其情况符合公司招聘条件,想对小王进行深入了解。

在近半个小时的通话中,对方一再称小王的条件非常符合他们的职位要求,并许诺了3000元的月薪。

通话结束时,对方留下了公司网址。

挂掉电话后,小王立即浏览了该公司网站,了解到该公司是销售电脑配件的,小王对此相当满意,3天后,他主动拨通了该公司的电话,对方要求小王一个星期内必须到广州报名。

就在上火车的前一天晚上,小王在网上无意中浏览到了一则消息,“一个毕业生应聘到广州某家电子公司后,被公司人员安排到一间封闭的小屋内,进行所谓的“培训”并强迫其接受其传销知识,毕业生砸破了玻璃才逃离”。

事后,小王经多方了解,得知那家录用他的公司就是一家传销公司。

【评析】当你收到不熟悉或未投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先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再去面试。

比如一个单位要是长时期刊登同样的广告,说明该单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传销公司大都打着高科技、集团的名义进行招聘,待遇好,月薪高,而且是急聘。

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贪心,轻信,要保持起码的辨别常识和防范意识。

案例3培训诈骗型

【案例】某高校毕业生顾某接到短信,称某保险公司近期急招一批业务员。

顾某根据短信上的公司地址前去应聘,经过面试,工作人员告诉顾某他已被录取,并通知他需要缴纳2000元的“业务培训费”,还说如果以后业务做得好,培训费能全额返还。

顾某信以为真,于是将钱打入了所谓的“公司帐号”。

结果一个礼拜过去了,公司并没有通知他前去上班,当顾某再次到公司准备询问时,早已人去楼空。

【评析】用人单位若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要求

案例4“剽窃求职者作品”诈骗

【案例】毕业生小朱称,在他最近参加的一场大型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一家广告公司一次就发布了10个“文案”、“策划”和“公关”等职位,由于招聘海报上注明的工资待遇也比较高,这家公司招聘摊位前学生排成了长龙。

对前来应聘的求职大学生,这家公司几乎都是只谈不到3分钟就给一份注明复试时间、公司地址的“面试通知单”。

前几天,他去了这家公司面试,但这家公司的经理几乎一句话也没说,只提供一些资料,然后要求他和十几个应届大学生在1个小时内完成一份推广某保健品品牌的广告文案,写完以后告诉他们“等通知。

”据称,当时,还有四五十个应届毕业生模样的求职者在门外等待复试。

小朱气愤地说,后来,他打听到这家公司是搞假招聘的,因为一家员工还不到10个人的公司,怎么可能一次就招聘10个大学生呢?

【评析】这种公司都是打着招聘的幌子,其实是从应聘大学生中征集大量的免费文案,而代价不过是参加一场招聘会的摊位费,还可以借人头攒动的招聘会宣传了公司的“形象”,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5“违约金”诈骗

【案例】小王毕业后如愿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

毕业协议签署后,他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但是却总是受到领导的批评与老同事的排挤,这让他心里对工作逐渐丧失了热情。

之后公司又以各种名义克扣工资,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致使小王决定辞职。

但是却被公司索要5万元的违约金。

【评析】面对此类公司,一定要擦亮眼睛,多向有经验的朋友询问经验。

必要时,要留心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6“招聘会”陷阱

【案例】天津市某家职业介绍中心,在暑假前夕举办了一次大学生兼职暨暑期打工招聘会,入场门票20元。

据投诉学生反映,此次招聘活动主办方并没在媒体上发布任何消息,只是雇佣了一些学生在校园内散发广告,招聘会的广告天花乱坠,宣称本次招聘会有家庭教育、商业促销、市场调查、兼职文员、兼职话务员等招聘岗位300多个。

招聘会现场虽有几家正式企业,但招工条件却都异常严格,其余则对应聘者的条件并不感兴趣,面试过程也极为草率,即使面试合格也不签合同。

在投诉的学生中,有6名同学面试合格但都被告知回去等通知,从招聘会应聘至今已有两个多月,这些同学根本未接到任何录取通知。

【评析】在正常情下举办类似大型招聘活动,一是要向有关部门申报;二是主办单位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发布信息。

凡在街头、校园散发小广告的招聘活动切不可轻信,如果贸然前往极易误入圈套。

另外,即使正规渠道发布的信息也应慎重对待,应通过查询证实后再参加不迟。

(二)、受骗后如何处置

受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向接报人员讲明以下一些情况:

一是受骗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是诈骗分子使用的姓名及年龄、体貌特征、衣着、口音;

三是诈骗手法、骗取的赃物以及赃物的名称、数量、特征;

四是诈骗分子与之谈话内容、暴露的社会关系。

同时应将诈骗分子使用的犯罪工具(如工作证、介绍信等)以及遗留物(如向事主馈赠的和忘记带走的某些物品)和骗取物品留下的字条、收条、单据、信件等,提交给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在诈骗犯可能出没的地点和场所,进行秘密寻找和辨认。

一旦发现,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三)、如何识别真假招聘及招聘广告

1、假招聘常见种类

爆炸式招聘 一次招人过百,岗位从总经理到属下员工一线贯穿,除非新建公司,否则大多行的是恶意炒作之实。

永久式招聘 广告长期有效,长年招聘,且报名不受限制者。

单线式招聘 联系方式模糊,或仅有邮箱、手机联系,则大多是私人作坊,侥幸进去后自身权益也难得保障。

垃圾式招聘 招聘广告贴在马路边、电线杆、私人住宅,或贴在人才市场的外墙,大多是为了捞取不菲报名费。

色情式招聘 打着急招“公关先生”、“公关小姐”字样,从事的大多是苟且勾当,千万应聘不得。

无收入招聘 有些招聘招的是“经营人才”,不过却无工资,需要靠你揽钱提成,自己给自己发工资。

拔高式招聘 打出招聘财务总监或部门主管、总经理者,一般难得兑现,需要你经过漫长的考核期,“高招低用”现象明显。

错位式招聘 公司简介多而精,招聘人员少而稀,大多是公司行广告之实。

补偿式招聘 刚在内部大幅裁员,第二天却又跑到人才市场扯起横幅大规模招人,则是这些公司玩噱头,避人耳目,转移视线而已。

中介式招聘 招聘条件极低,却拒不透露公司细节,先要你交一笔咨询费,这些“策划公司”、“媒介公司”、“信息公司”等,实际上就是中介公司,靠收信息费过日子。

2、真实的招聘广告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广告标题。

如“某某公司招聘”,企业将单位的名称堂堂正正地写在广告上。

2)公司简介。

包括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等。

3)核准机构。

发布招聘广告一定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广告中特别注明已经核准的字样。

4)招聘职位。

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要求,对员工的素质的要求,工作地点等。

5)联系方式。

一般都会留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联系人等。

还有一些属于企业商业炒作性质的招聘广告。

他们的目的不在招聘,而是利用大众的新闻媒体,制造轰动效用,起到促销作用,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这类广告往往招聘的数量不多,但条件过于苛刻,而且待遇诱人,可是成功率不高。

3、虚假广告典型特征:

1)华而不实的广告。

这些广告篇幅较小,口气大,哗众取宠,内容笼统不具体,不谈企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甚至不写单位的名称,只留一个电话号码。

这类广告少接触为好,说不定是些皮包公司。

2)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广告,轻易不要相信,极有可能是三无企业或是不正规的没有规模的企业。

温馨提示

1、求助于有经验者。

进城找工作最好与有打工经验的同村、同乡结伴或多请教他们,以少走弯路,防止受骗。

2、不要被街头小广告所迷惑。

街头的招工小广告,往往以优厚的待遇和工资报酬诱惑急于找工作的人,但这里不乏骗取钱财的黑广告,提醒对这类小广告要慎之又慎。

3、找工作要到正规的劳务市场,或到有营业执照的中介所,不要到黑劳务市场找工作,以防钱财被骗。

4、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

应聘者有权拒绝缴纳,而且要慎选这一类公司。

5、女性青年在遇到有高报酬、优厚条件的工作时要谨慎前往,尤其是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工作,不要单独跟随招工者贸然前往,更不能随便接受陌生人宴请,以防被抢劫和性侵害,或者误入色情场所。

6、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任何证件作抵押。

有的单位以保证学生实习时间等为由扣住学生证件,根据相关规定,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扣押证件。

7、面对网上招聘信息巧辨:

看看是不是坐机号码;打要你去面试的城市电话114查询其公司名字与地址;如果对方说要去接你.那就是假的;你可以试着说你让你当地的朋友带你去,看看他们的反映,如果是骗子的话,就不会再找你了。

三、毕业生就业的陷阱

“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这是一位曾经遭遇就业陷阱的毕业生发出的感慨。

躲开了招聘诈骗,那又有哪些陷阱在等着我们呢?

陷阱之一: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

13年,长沙市某大学10名毕业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

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

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

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上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但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

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

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

他们的月薪确实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

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罚款100元。

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

学生集体反抗,说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人交8000元的违约金。

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

但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由于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建议毕业生与用工单位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权、责等有所规定;对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以就业协议书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

事实上,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是传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

显然,就业协议是不可能取代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

2、陷阱之二:

格式合同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剥夺毕业生的意志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

毕业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合同。

这种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达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毕业生如果改变不了签订格式合同的命运,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把约定好的内容填上去。

温馨提示

防“陷阱”忌“三心”

一忌“贪心”,看到“高薪”字眼,首先要掂量一下自己,然后再摸清对方的背景;

二忌“心急”,急于找工作的心理让一些人找到了借机骗财的机会,这些人以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证件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应聘者的费用后便人去楼空;

三忌“糊涂心”,看待事物不够清楚透彻,而是糊里糊涂,人云亦云。

四、就业歧视

终于千辛万苦识破了层出不穷的诈骗,又规避了陷阱,那么在求职过程中,还有什么隐形的困难会阻挡我们呢?

下面就让我们了解就业歧视以及遇到歧视时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吧!

(一)、什么是就业和职业歧视?

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

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二)就业歧视种类众多,让我们通过案例还进一步了解吧

案例1歧视条款:

“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

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

原因很简单:

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

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

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

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

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

【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

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

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

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

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

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

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

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

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6残疾人歧视

【案例】曾利雄是一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1997年她通过考试被广州市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她“像健全人一样”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然而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的老板娘坚决不肯聘用她了。

几经辗转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受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憾然离职。

2002年底,曾利雄黯然回到长沙。

经长沙市残联引荐,曾利雄进了一家电视机厂,但在轻视与排挤之下,两个月后她悄然退出。

【评析】“在遭拒的理由中,听到最多的是‘安排你就业可能影响公司形象’。

”曾利雄说。

“尽管我已经习惯被拒绝,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甚至让我喘不过气,但越是受挫,我越想与它‘较劲’!

”曾利雄近几年屡屡遭遇就业歧视,却从未放弃。

作为一个残疾人,曾利雄最大的渴望是能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机遇。

“我不知道,求职路何时是尽头。

(三)、遭遇歧视,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就业和职业歧视,主要还是要通过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和对违规者的相应处理。

因为就业和职业歧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主要是处理已经就业、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而就业和职业歧视一般是劳动合同以外的问题,属于劳动监察的范畴。

公民个人遇到就业和职业歧视现象,除通过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外,还可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

温馨提示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公民平等、反对和限制就业歧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条:

公民具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12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规定: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000年12月8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此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大量政策照顾少数民族、军队转业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就业。

五、求职成功后的那些事儿

(一)、劳动合同VS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他们却是不同类型的协议,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故俗称“三方协议”。

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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