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6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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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616号

 

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

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指导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我委对云南省清洁生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经委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44号)、《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手册》(云经资源〔2007〕480号)、《“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年度统计报表》(云经资源〔2007〕480号)、《关于重申企业提交“实施本轮清洁生产成果统计表”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必备条件的通知》(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99号)、《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手册》(云经资源〔2007〕480号)、《关于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试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暂行办法》(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云经资源〔2007〕480号)、《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实施细则》(云经资源〔2007〕480号)和《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2.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3.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4.云南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是否达到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的检查、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

申请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三)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

(四)建立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一式二份);

(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

(六)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七条申请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验收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收到其上报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完成验收。

验收组人员为3-5名,验收组现场验收时间不超过2天。

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内容:

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检查、测算、打分。

按测算分数达到评价指标体系中“清洁生产企业”最低分数值即可验收。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对申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验收程序:

1.听取申请企业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

申请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对清洁生产方案的组织落实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对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汇报。

2.现场查看。

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测算、打分。

根据得分形成验收意见(见附表3)。

3.向企业反馈验收的意见。

(二)验收组对申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验收程序:

1.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2.通过评估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和“3”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验收组验收合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将拟授予“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的企业名单在本委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名义发文公布,同时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

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参与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部门、单位以及行业专家应当为申请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对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凡聘请参与了对申请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或者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行业专家,不能作为对该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验收组成员。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将已发放并在有效期内《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证书》更换为《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规划、生产力布点、项目核准备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节能降耗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时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如遇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修订,持有《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原则上按新发布的标准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一年内三次检查不符合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企业,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举报在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涉及政府部门的,交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申请企业的,不予验收,涉及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撤销其“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涉及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责令其改正,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行业专家的,从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除名。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9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签章)

申请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

(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产量

 

申请单位申请验收时间

申请验收时间:

20年月日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验收初审意见

 

签章20年月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验收意见

 

签章20年月日

附表2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果统计表

企业名称:

审核类型:

(自愿审核□、强制审核□)填报时间:

年月日

指标

年度

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

已经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总数(个)

其中:

无/低费方案(个)

其中:

中/高费方案(个)

总数(个)

其中:

无/低费方案(个)

其中:

中/高费方案(个)

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投入的资金

总投资额(万元)

其中:

政府投资(万元)

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环境效益(年削减量)

COD

(吨)

氨氮

(吨)

SO2

(吨)

粉尘

(吨)

CO2

(吨)

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吨)

危险废物(吨)

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年资源节约量及经济效益

节电

(kwh)

节煤

(吨)

节油

(吨)

节蒸汽

(吨)

节水

(吨)

节主要

原材料

(吨)

年获得经济效益(万元)

经济技术指标

审核前

审核后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吨标煤/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m3/单位产品)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3/单位产品)

废水循环利用率(%)

清洁生产培训情况

集中培训(次)

培训人数(人)

注:

年获得经济效益指当年所节约的各种资源量分别乘以各种资源量当年单价的总和。

附表3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意见表

验收地点:

申请验收企业名称

验收组成员(签名)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验收组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行业专家(以下简称:

专家)是指已入选专家库并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评估、验收、规划、指标体系编制论证和项目咨询论证的相关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数量适中、行业齐备、适时更新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监督和管理。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任期满后自行出库。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所组成的验收组和评估组,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专家入选程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的情况,不定期向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下发推荐所需专家候选人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凡经本人同意被推荐的专家候选人需填写《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见附表1);

(三)专家候选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由负责组织推荐汇总的部门和单位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连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汇总表》(见附表2)和《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推荐的专家候选人范围内遴选,对选定的专家候选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文批准其入选专家库,并颁发聘书;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聘期已满且有续聘意愿的专家,只要其符合第六条规定,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本条第四款直接将其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技术审查工作;

(四)没有违法违纪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清洁生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动态,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相关信息和提出推行清洁生产的对策、建议;

(二)参与清洁生产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研究或论证;

(三)参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在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方面给予技术指导;

(四)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和验收意见;

(五)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六)参与对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应用项目的咨询论证;

(七)承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受托工作的需要,可以现场提问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材料不完整和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充要求;

(二)提出的论证、评估、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在参与论证、评估、验收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有权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专家参与论证、评估、验收工作的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论证、评估、验收工作职责;

(二)独立提出论证、评估、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提出意见承担相关责任;

(三)定期参加清洁生产业务培训或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清洁生产业务培训工作;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的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由于健康及其他原因确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参与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

不得接受相关企业以及与其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评估和验收的接触;

(六)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专家的名义私自组织任何论证、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条受托参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工作的专家。

已参与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或存在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主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回避,也不得参与对该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和违反本办法的专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有权终止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于2004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工作专家管理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7〕48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及特长

从事专业及年限

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专业水平的主要成果: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资格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①工作单位请填写全称,高等院校请具体到所在学院。

②此表复印或下载后采用打印方式,请勿改变表格的格式。

附表2

云南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候选人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及年限

备注

附件3: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

评估),是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自愿审核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服务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自愿申请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助指导。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已将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

(三)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

根据对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的实际,选出技术上可行,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拟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其中,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九条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十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评估的材料,报所在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其完整的申请评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评估组并完成评估工作。

评估组由3-5名清洁生产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组现场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

第十二条评估内容

(一)设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开展宣传培训以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二)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达到国家、省制定发布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要求;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主要内容:

1.如实反映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情况和无害化处置情况;

2.评估分析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3.是否切实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五)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绩效分析是否有量化依据。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

(一)听取企业或服务机构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内容汇报;

(二)现场查看。

查看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审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

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询问和答辩;

(四)按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见附表2)组织专家评估、打分,根据得分形成评估意见(见附表3);

(五)向企业反馈评估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和《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

授课教师和教材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定和编印;审核员培训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放。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更换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各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所获得减免税金优先用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部门和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应当为申请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对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

一、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背景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地址、行业和经济效益情况;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企业建设历史简述。

(二)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发展情况

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装备水平、自动化控制状况和发展需求。

(三)企业环境保护状况

1.企业环境管理情况;

2.“三废”排放情况;

3.现有的废物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

4.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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