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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条件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

(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

(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第七条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开挖与初支、二次衬砌、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掘进与管片安装、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

(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

第八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

第三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等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监理资质的单位);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可以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经技术性审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结论性文件代替);

(四)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建造师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在办理监督登记后将原件交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管);

(五)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属于土建结构工程的,应提交);

(六)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旁站监理方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齐前款资料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之前先行施工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监督计划告知建设各方,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交底会。

第十一条在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复合地基、桩基和基础锚杆,主体结构工程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隧道衬砌以及区间高架桥梁等分项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登记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登记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中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质量监督员:

(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

(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

(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对重要分项工程实行样板引路验收制度。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样板引路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重要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

对以下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进行样板引路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

(一)工程桩试桩;

(二)第一批桩终孔验收;

(三)底板钢筋;

(四)防水施工;

(五)预应力张拉;

(六)钢结构重要节点;

(七)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

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

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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