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几项监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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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几项监理工作

五、质量控制的几项监理工作

69、施工方案编制、审核的主要要求

施工方案是由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编制的用于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

对于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理人员应掌握以下7点:

(1)需要编制哪些施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

(2)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质量和进度要求、施工部位的重要性及施工季节变化等情况编制;

(3)编制施工方案主要应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特别是施工规范和工艺标准的要求。

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应完全照抄标准的条款规定。

(4)施工方案应经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查,重要的应由公司技术部门审查,然后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由总监批准实施;

(5)施工方案应进行交底,并作出交底记录;

(6)凡符合建设部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建设部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

(7)对于施工方案更详细的要求,见《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和《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

70、监理人员对“技术交底”需了解的主要要求

技术交底是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设计、标准和各种技术文件的要求,向相关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的重要技术交代和意图的沟通。

对于技术交底,监理人员主要应掌握以下5点:

(1)技术交底应“分层”交底。

除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外,四新技术、专项施工、特殊工艺方法等如需要也应进行交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设计交底也可以算作是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一种总体设计意图的“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应该“口头”、“书面”相结合,缺一不可。

口头交底主要是便于交底方和被交底方相互沟通、讨论和现场询问,书面交底则主要用于技术交底内容的传达、施工中查阅和归档保存;

(3)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应签字,明确责任;

(4)书面交底应按照规定作为施工技术资料(资料管理规程将其列为C2类资料)保存;

(5)技术交底应有详细、具体的技术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应交代清楚、透彻,使接受交底的人员明白交底人的意图,切记只照搬引用标准内容或条款号。

71、监理人员对材料进场验收应掌握的主要要求

按照现行国家规定,建筑材料(含构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步骤和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的外观、包装、规格、尺寸、数量等进行检查;

(2)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当质量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复印件应当由提供单位盖章;

2)由经手人签字;

3)注明复印日期。

(3)当有规定时,施工单位应从进场材料中抽样复验,复验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确定;按规定需要见证的,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及时到场见证;

(4)对进场材料现场检测合格、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并经抽样复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表”,报监理审批。

监理人员经现场对实物进行抽查、确认,在“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72、施工单位编制“试验计划”的主要规定

“试验计划”是施工单位开展现场检测试验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新颁兴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主要有以下规定:

(1)“试验计划”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由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

监理方据此应编制“见证计划”。

(2)试验计划应由以下6项主要内容:

1)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2)检测试验参数;

3)试样规格;

4)代表批量;

5)施工部位;

6)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73、当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时,搅拌站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85-2009)规定,当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时,搅拌站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四种技术资料:

(1)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2)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

(3)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4)沙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除以上四种资料外,搅拌站还宜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抗压强度报告等资料。

当工程有更多要求时,施工单位与搅拌站可在合同上约定提供其它资料。

74、监理人员应当对搅拌站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1)对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应做好以下五点:

1)核对供应单位(搅拌站名称);

2)核对混凝土等级及配合比;

3)对照运输单列出的混凝土塌落度,进行实际测试;

4)核查混凝土出站,到场时间;

5)当对混凝土温度有要求时,核查现场出罐温度。

(2)对搅拌站在32天内补送的合格证,应审查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3)当工程结构有要求时,应审查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中氯化物、碱总量计算书和沙石碱活性试验报告。

混凝土中氯化物含量过高会腐蚀钢筋,严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尤其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危害更为严重。

混凝土中氯化物含量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控制。

混凝土中的碱总量,是指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拌和水中可溶性碱的总含量:

碱总含量和砂石中能与碱起反应的活性物含量在潮湿环境下可能发生“碱集料反应”,危害结构安全。

具体规定见北京市地标《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

75、“预验收”的定义

按照现行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2种“预验收”,即:

工程资料的预验收和工程质量的预验收。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规定: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受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规定:

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条件时,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预验收;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需要对局部进行整改的,应在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76、工程的总体“垂直度”、全高“标高”测量和“沉降观测”的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建筑工程均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后和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填写记录并按照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存档。

对于部分工程,当设计和规范有要求时,或者施工需要时,应当进行表形观测(含沉降观测),并做出变形观测记录。

具体规定见《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77、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防水性能试验(也称“蓄水试验”)的方法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厨房、厕浴间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01-105-2006)规定,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当进行2次蓄水试验。

第一次蓄水试验在地面防水层完工后进行,第二次蓄水试验在设备与地面面层完工后进行。

蓄水试验的方法是:

塞住排水孔洞(如地漏等),在地面蓄水,蓄水深度最浅处为20mm,24小时后观察下层顶板无渗漏为合格。

78、地基验槽进行的方法

地基验槽(基坑)是检验开挖后的基槽(基坑)是否符合地址勘察报告和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必须引起重视。

参加地基验槽的人员应当有: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代表或项目负责人,总监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地基验槽应填写专门的“地基验槽记录”一式六份,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城建档案馆各一份,长期保存。

地基验槽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坑位置、平面尺寸、持力层核查、基底绝对高程和相对标高、基底平整度及排水措施、基底土质、原状土扰动情况、地基处理情况、地下水位及边坡坡度、边坡土质性状、基槽(基坑)边堆放载荷情况等。

有桩支护、桩基的工程还应进行桩的检查。

对于地基承载力的检验,应审查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与勘察报告一致。

79、回填土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参数

回填土工程的主要质量参数包括“最优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和“压实系数”(控制干密度)。

具体要求如下:

(1)由试验室通过现场取土样进行试验,得到该土样的最优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

(2)由设计给出压实系数(或控制干密度);

(3)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试验结果计算出控制干密度;

(4)按照试验报告结构配置土料,特别是应使土料的含水率与最优含水率尽可能一致并拌和均匀;必要时应过筛;

(5)分步分层回填并压实(夯实);回填施工时,其虚铺厚度和压实厚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6)在回填土施工过程中,对压实的回填土应分层取样进行试验,土的干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取样位置应有代表性。

试验报告应附有取土样的分层、位置示意图。

80、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应砌筑样板墙并粘贴饰面砖,待强度达到要求后做强度拉拔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粘贴施工。

必要时施工过程中应再次进行强度拉拔试验,以控制粘贴质量。

饰面砖粘贴完成后,应按照《外墙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进行强度拉拔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验收。

强度拉拔试验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均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81、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的评定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203-2001)的规定。

具体有两个条件:

(1)砂浆强度的平均值应大于等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2)砂浆强度的最小值应大于等于设计要求强度的75%。

82、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评定

混凝土试块经试验室试验得出强度值后,应按照国际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具体有以下三种评定方法:

(1)标准差已知的统计方法(统计方法一):

适合于大批量连续生产的情况,可以采用上一个生产周期的标准差,主要适用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2)标准差未知的统计方法(统计方法二):

适合于施工现场一定数量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差需要自行计算,主要适用于施工现场留有10组以上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的情况。

(3)非统计方法:

适用于零星少量混凝土的强度评定。

试块的组数一般在2—9组之间。

以上三种方法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近期,住建部发布594号公告,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6个方面:

(1)增加了术语,符号;

(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

(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

(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中的标准差技术公式;

(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

(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以上具体内容应按照修订后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执行,该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8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的质量控制检查的主要要点

(1)审核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必要时进行实施考察。

要求总包单位报送搅拌站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搅拌站主要设备完好证明资料、搅拌站试验室和试验人员资料等。

对搅拌站实地考察,主要是对报验资料的符合性进行确认。

即对搅拌站试验室、标养室、搅拌设备运行情况、计量设备检定的运行情况、原材料存放、检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2)对防水混凝土,除要求搅拌站提供配合比通知单外,还应提供水泥、砂石、外加剂、摻合料检验报告,混凝土碱含量和氯化物含量计算书等。

对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报审程序是否正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混凝土的运输、输送、浇筑、振捣、养护方法是否可行,预定的施工缝位置是否合理(应考虑结构受力性能和防水性能),大体积混凝土是否有必要的测温、防裂措施,模板及支架是否有计算书,高大模板是否有专家论证等。

(4)对进场钢筋的质量控制:

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试报告;外观不得有损伤、裂纹、油污、和针片状老锈;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受力主筋的强屈比和屈标比应符合规定。

8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主要要点

(1)对模板工程,检查混凝土浇筑前是否对模板进行验收,模板的安装、拆除及浇筑前清理模板内杂物、模板浇水润湿等是否按施工方案进行,模板是否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要求和结构尺寸。

(2)对钢筋工程,检查调直方法及钢筋弯钩和弯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钢筋接头的位置、外观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监理进行抽查,接头力学性能应从结构中或成品中截取试件,在监理见证下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要求,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浇筑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看护;钢筋代换必须有设计变更手续。

(3)对混凝土工程,应检查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并随机抽查进场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试件的取样、留置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做好见证记录;结构混凝土浇筑时应旁站监理,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交接部位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交接部位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混凝土施工缝应按施工方案留置,后浇带浇筑时间、处理方法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规定。

混凝土初凝后、终凝前应进行压面处理(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一次、二次或多次压面)。

混凝土拆模后应及时全数检查结构尺寸和外观质量,并做出记录,需要进行处理的应有处理方案和处理后检查记录,不得擅自修补、掩盖。

(4)对混凝土养护应按施工方案进行,一般应在浇筑后12小时内进行覆盖及保湿养护。

普通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掺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养护用水应与拌和用水相同。

85、钢结构工程施工前的质量控制检查的要点

(1)审查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和能力。

主要审查企业报送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置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查验特殊工种人员及焊工等操作人员的考试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规定。

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钢结构加工、安装的主要设备情况及设备完好证明资料,审查施工单位机具、设备和起重、运输能力等是否满足施工需要(主要包括:

起重设备、切割下料设备、加工设备、钻孔设备、除锈设备、焊接设备、检测设备、运输能力和场地条件等)。

(2)参加钢结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钢结构施工方案,重点是主要构件的运输、吊装、施工方法及工序安排是否合理。

必要时对钢结构加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实施驻厂监理。

(3)对进场钢材(含焊材、高强螺栓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对钢材外观质量进行查验。

按规定对进场钢材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审查复试报告。

86、对钢结构构件加工制作,其质量控制检查的要点

(1)对有一定数量的重要钢构件应制作样板(钢柱、吊车梁、钢屋架等)。

样板完成后,由业主、监理、施工(必要时应有设计)等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后方可制作。

(2)构件加工的主要工序有:

原材料验收、调整(调直或整平)、下料、除锈、放样、组装、校正、预拼装、焊接或连接、检验、涂装以及高强螺栓摩擦面处理等(根据工程情况可增减、调整上述工序)。

(3)钢构件出厂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料:

1)原材料进场检验、复试资料;

2)工艺评定资料、焊接探伤报告;

3)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检验报告;

4)除锈、底涂、焊接、拼装等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87、对刚结构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要点

(1)施工单位应按照钢结构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进行安装施工。

(2)对中间交接、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签认。

(3)对钢结构安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按照本书第26条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做出旁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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