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币储蓄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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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储蓄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外币储蓄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外币存款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外钞或由境外汇入、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银行。

个人外币存款的对象是我国境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

个人外币存款,可以自由提取外币,并以外币计付利息。

个人外币存款分活期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五档。

我行目前开设的币种为美元(USD)、港币(HKD)、日元(JPY)、英镑(GBP)、欧元(EUR)、加拿大元(CAD)六种。

个人外币存款分现汇户和现钞户,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自由兑换的外汇,以及不能及时付款的外币票据,需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现汇帐户;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现钞帐户。

个人外币储蓄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与人民币类同,客户申请外币储蓄存款开户,视具体情况提交下列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6)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外币活期储蓄业务操作规程

(一)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处理手续

1、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分为存单和普通存折(普通存折也可作活期一本通存折用)。

普通存折是可存单币种的现钞户或现汇户存折。

活期一本通存折是指一本存折内可存多币种的现钞、现汇户存折。

2、外币活期储蓄以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起存,多存不限。

由银行发给存折(单),凭存折(单)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

也可无折存款,在我行任一网点通存通兑,存折(单)为记名式,可挂失。

3、外币储蓄存款帐户户名实行实名制,存款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开户的,必须出示存款人身份证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储户填写储蓄存款凭条,填写日期、户名、金额、币种、储蓄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无折续存的系统自动产生一笔未登折,下笔业务补登。

4、柜员审核凭条填写要素齐全、正确,核对身份证件,清点、鉴别现金,并与凭条填写金额核对相符;使用3111/3112/3121/3122交易办理存款。

5、单笔各币种折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业务,实行复核级授权办理。

各币种折美元1万元(含1万元)登记大额存取款登记簿。

(存款业务下同)

6、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存款凭条核证行与填写内容一致,加盖名章、现金收讫章和储蓄公章,将存折(单)交储户收执。

7、会计分录:

借:

现金(外币)

贷:

储蓄帐户(外币)

(二)外币活期储蓄取款处理手续

1、凭存折(单)和预留密码,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活期储蓄存款支取手续。

2、由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填写日期、户名、金额、币种、储蓄种类等要素,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3、柜员审核存折、凭证无误后,核对、摘记大额业务取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使用3113/3123交易办理取款。

审核支付条件,支付条件为密码的,由储户输入密码。

4、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凭条核证行打印与填写内容一致,根据凭条填写金额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取款业务下同)

5、单笔各币种折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业务或当日同一储户取款累计5万元(不含)以上的业务,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实行复核授权办理。

各币种折美元1万元(含1万元)登记大额存取款登记簿。

(取款业务下同)

6、会计分录:

借:

储蓄帐户(外币)

贷:

现金(外币)

(三)外币活期销户处理手续

1、储户凭存折(单)可在我行任一网点办理活期储蓄销户手续。

支付条件非密码的到开户行销户。

2、由储户填写储蓄取款凭条,填写日期、户名、金额、币种储蓄种类等要素,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3、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清户时,按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结付利息时,按规定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4、柜员审核存折(单)、凭条无误后,摘记大额业务取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使用3115/3124交易为储户办理销户手续,支付本息。

5、由于外币储蓄不收辅币,所以在支付存款本息时,尾零部分需用外币现钞买入价折算后用人民币支付给客户(随机打印出外汇兑换水单)。

外汇金额栏内填写本金与利息合计后的尾零部分。

牌价栏内为当日现钞买入价。

人民币金额为外汇金额与牌价相乘的结果。

6、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取款凭条核证行与填写内容一致,存折、利息清单打印内容正确后,加盖名章、现金付讫章,根据税后本息金额与兑换水单金额合计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活期储蓄存款销户后存折收回作取款凭证附件传后督。

7、会计分录:

借:

储蓄帐户(外币)

借:

利息(外币)

贷:

现金(外币)

贷:

利息税(外币)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二、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操作规程

(一)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处理手续

1、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分为存单和定期一本通存折。

定期一本通存折是一本存折内可存多币种、不同存期的整存整取一本通存折。

2、外币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银行开具存折或存单,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存单为记名式的,可挂失,质押。

设定密码的,可在商业银行任一网点通兑。

开立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帐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设定自动转存,按原存款存期和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具存单的,只能设定本息续存。

3、由储户填写储蓄存款凭条,填写日期、户名、金额、币种、储蓄种类、存期等要素,内容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存款户名实行实名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的,必须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柜员审查凭条填写要素齐全、正确,核对身份证件并登记号码,清点、鉴别现金,并与凭条填写金额核对相符,使用3111/3131/3132交易办理存款。

5、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存款凭条核证行与填写内容一致后,加盖名章、现金收讫章和储蓄公章,将存单(折)交储户收执。

6、会计分录:

借:

现金(外币)

贷:

储蓄帐户(外币)

(二)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部分提前支取(折、单)处理手续

1、储户凭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折、存单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每笔仅限一次,可通兑的定期储蓄存折、存单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2、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

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

3、柜员审核存单、折、凭条,验证存单折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代理他人支取,审查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存单背面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姓名、号码,使用3114/3134交易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手续。

审核支付条件,支付条件为密码的储户输入密码。

储户需填写存款凭条,填写日期、姓名、部分支取剩余金额、币种等。

4、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法定利率计付利息。

结付利息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辅币兑换同活期(上述)。

5、未支取部分开具新存单,新存单与原存单的户名、计息日、期限、利率一致,存折在原存折上打印。

6、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新、原存单,折打印内容,存款凭条核证行与填写内容无误后,加盖名章、现金付讫章,根据利息清单打印的支取部分的税后本息与兑换水单合计金额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7、会计分录:

借:

储蓄定期帐户——原帐户(外币)

借:

利息(外币)

贷:

现金(外币)

贷:

利息税(外币)

贷:

储蓄定期帐户——新帐户(外币)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三)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销户(单、折)处理手续

1、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销户,储户凭可通兑的存单、折到我行任一网点(不通兑存单到原存款网点)办理。

2、柜员审核存单/折、辨别真伪,是否本行受理凭证,是否到期。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未到转存期满来支取存款,自转存日起视为提前支取),验证存单折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代理他人支取,审查其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存单背面(取款凭条)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姓名、号码。

3、使用3115/3133为储户办理销户手续。

用存折支取的储户需填写取款凭条,填写日期、姓名、支取金额、币种、顺序号等,内容完整不得涂改。

4、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结付利息时,按规定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辅币兑换同活期(上述)。

5、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存单、折、利息清单打印内容,取款凭条核证行与填写内容一致,加盖名章、现金付讫章,根据存单(凭条)、利息清单的税后本息与兑换水单合计金额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6、会计分录:

借:

储蓄帐户(外币)

借:

利息(外币)

贷:

现金(外币)

贷:

利息税(外币)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三、外币个人通知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开户处理手续

1、外币个人通知存款存期不限。

通知期限为七天通知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最低支取金额、最低留存金额为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须填写"个人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按约定的通知期限提前书面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凭存单支取本息。

2、办理外币个人通知存款时,存款人应填写储蓄存款凭条,确认款项收妥后开具"个人通知存款存款单"以"储蓄整存整取存单"代替,存单上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3、外币个人通知存款存单为记名式,可挂失,设置个人密码的,可在商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通兑。

4、个人通知存款存单开户使用实名,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户名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代理他人开户的,代理人必须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个人通知存款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

结付利息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辅币兑换同活期(上述)。

6、柜员审核凭条填写要素齐全、正确,核对身份证件并登记号码,清点、鉴别现金无误,使用3111交易办理存款。

7、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凭条核证行打印与填写内容,存单打印内容正确后,加盖名章、现金收讫章和储蓄公章,将存单、身份证件交储户收执。

8、会计分录:

借:

现金(外币)

贷:

储蓄帐户(外币)

(二)销户处理手续

1、储户凭可通兑的存单到我行任一网点(不通兑存单到原存款网点)办理。

2、各币种折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个人通知存款,取款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摘记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实行复核授权管理,经主管或综合员授权办理,并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

3、外币个人通知存款销户时,储户须按约定的通知期限,提前填写"个人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对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超过约定金额的部分均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4、柜员审核存单、辨别真伪,审查其取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存单背面填写证件名称、号码;通知存款按约定提前通知银行。

使用3221/3222/3223/3224/3115交易办理取款。

5、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存单、存款凭条、利息清单打印内容无误,加盖名章、现金付讫章,根据存单、存款凭条、利息清单打印的税后本息与兑换水单合计金额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6、会计分录:

借:

储蓄帐户(外币)

借:

利息(外币)

贷:

现金(外币)

贷:

利息税(外币)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三)外币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处理手续

1、储户凭可通兑的存单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取款(不通兑存单到原存款网点)。

个人通知存款可分多次支取,每次最低支取额为各币种折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支取时,储户必须按约定的通知期限,提前填写"个人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通知存款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2、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具存单,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部分支取的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均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4、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5、结付利息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辅币兑换同活期(同上)。

6、柜员审查存单、辨别真伪,审查其取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存单背面填写证件名称、号码,使用3114交易办理取款。

8、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新、原存单打印内容正确,加盖名章、现金付讫章,根据原存单、利息清单打印的税后实付本息与兑换水单金额合计配款,清点正确后告知客户当面点清。

9、会计分录:

借:

储蓄定期帐户——原帐户(外币)

借:

利息(外币)

贷:

现金(外币)

贷:

利息税(外币)

贷:

储蓄定期帐户——新帐户(外币)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四、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兑换业务是银行外汇经营中最常见的业务品种之一,它是指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或相关机构,根据外币持有者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国货币兑换成本国货币、或将一种外国货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国货币,以及用本国货币兑回外国货币的业务。

(一)用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业务

1、客户持现钞要求兑换人民币,应首先询问所持何币种,如属可收兑的外币,方可办理。

2、将外币现钞与客户的身份证件一同收进;检查证件是否有效;检查外币现钞的真伪并清点数额;使用5112交易办理,录入买入币种、卖出币种,买入金额,电脑会自动打印外汇兑换水单(摘要栏内注明外币兑换人民币),由客户确认后签字。

3、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外汇兑换水单打印内容正确,根据水单金额配付人民币,清点正确后将“水单”及身份证件交客户,并请客户当面点清。

4、会计分录:

借:

库存外币(外币)

贷:

外币兑换(外币)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库存现金(人民币)

(二)用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业务

1、客户持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时,应先询问是否均为可兑换币种,如是方可办理。

2、将外币现钞与客户的身份证件一同收进;检查证件是否有效;检查外币现钞的真伪并清点数额;使用5112交易办理,录入买入币种、卖出币种,买入金额,电脑会自动打印外汇兑换水单(摘要栏内注明外币兑换外币),由客户确认后签字。

3、对于可能发生的无法支付的零头,将其还原为人民币付给客户,并在水单上注明。

4、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外汇兑换水单打印内容正确,根据水单金额配付外币现金及所余人民币零头,清点正确后将“水单”及身份证件交客户,并请客户当面点清。

5、会计分录:

借:

库存外币(买入币种)

贷:

外币兑换(买入币种)

借:

外币兑换(人民币)

贷:

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

外币兑换(卖出币种)

贷:

库存外币(卖出币种)

(三)用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

1、客户兑换外币,我行可按经批准的《非贸易外汇申请书》或通知书所列外币金额,按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出售外币现钞或外币银行支票,并开给“外币携带证”,也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兑给外汇汇出境外。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后,六个月内离境的,如剩有未用完的人民币,可凭原兑入时的“水单”及身份证件,在原兑入金额以内办理兑回外汇。

2、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客户,将人民币、原“水单”与客户的身份证件一同收进;检查证件是否有效;检查人民币的真伪并清点数额;使用5112交易办理,录入买入币种、卖出币种,电脑会自动打印外汇兑换水单(摘要栏内注明人民币兑换外币),由客户确认后签字。

3、对于可能发生的无法支付的零头,将其还原为人民币付给客户,并在水单上注明。

4、经经办员、复核员审核外汇兑换水单打印内容正确,根据水单金额配付外币现金及所余人民币零头,清点正确后将“水单”及身份证件交客户,并请客户当面点清。

5、会计分录:

借:

库存外币(人民币)

贷:

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

外币兑换(外币)

贷:

库存现金(外币)

(四)兑换牌价的使用

1、以外币兑换人民币时,外币兑换的牌价应使用当日现钞买入价;

2、以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时,使用人民币牌价进行套算,中间货币为人民币;

3、办理退汇业务时,牌价使用当日汇买价;

五、外币存款的计息规定

(一)外币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二)外币存款利息,按存款币别计算。

存期每年以360天计算。

不论闰年、平年、大月、小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把利息扣除利息税后转入本金起息。

元以下尾数不计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计息。

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挂牌利率计息。

定期存款,仍按存入时原定利率计息。

(四)定期存款预约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按续存日挂牌利率,利息按复利计算。

(五)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定利率计息。

每一笔定期存款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如再要求部分提前支取,则按清户处理。

(六)根据外汇银行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为精确计算年度损益和正确反映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定期外币存款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六、外币存款的挂失

存款人如遇存单、存折或预留的密码遗失,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存款银行以书面形式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经银行审核无误,七天后补发存款凭证、更换密码或清户。

外币存款的具体挂失手续,参照本行《人民币储蓄存款挂失手续》办理。

使用3313/3314/3315办理。

七、外币冻结/解冻业务

操作手续同人民币业务,使用3212/3213办理。

八、外币携带证业务操作

(一)凡在我行所存有外币存款的个人,需携带外币出境,可向其存款行提出申请,存款行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内,凭储户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知书,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二)开具“携带证”的一般规定

1、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发放“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2、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低于5000美元。

(三)签发手续

银行受理时,应先结清存款并审验储户提供的证件无误后,按存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开具一式三联“携带证”。

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携带人交海关验收,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携带人交海关验收,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四)“携带证”的补办

1、出境人员遗“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原规定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2、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及原规定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五)“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六)“携带证”由支行储蓄向国际业务部办理领取手续,列“702空白重要凭证”科目核算。

(七)各支行应当在每月终了2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应当在每月终了2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八)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签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九、等值1万美元以上取款备案制度。

(一)居民个人从现钞户中支取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在存单背面摘录证件号码、姓名。

(二)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

(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省外汇局的核准件。

(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省外汇局出具的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核准件。

十、审核要点

(一)对身份证件的审核

审核身份证件时应注意:

证件(如护照、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回乡证等)真实有效,为兑换人本人证件(我行不受理代办兑换业务),水单、证件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国籍、证件号码、签字一定要相符;

(二)对票面真伪的审核

认真检查票面真伪,并清点数额是否相符。

各种外币应逐张检查,如遇假币即与没收,如有停止收兑的旧版钞票也不予兑换;

(三)对票面残缺不全者、或票面有损毁、涂改现象者,不予兑换。

十一、大额现金存取规定

一、存款: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登记大额存取款登记薄,各币种折人民币50万以上的大额存款业务,均实行复核授权制度。

二、取款: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登记大额存取款登记薄,各币种折人民币5万元以上取款,须向银行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银行在存单背面摘录证件号码、姓名,实行复核授权制度。

十二、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在性质上是资本项目的范围。

而“资本项目”的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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