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错误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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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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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篇一:

如何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如何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摘要】本文从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为出发点,探讨其出现的原因、特点,以及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探讨性的建议与预防措施。

  【abstract】thispapercausedbytheconstructioncontractdisputecaseasthestartingpoint,thispaperexploresitsappearthecauses,characteristics,andpurposefullypresentssomeapproachestosexadviceandpreventivemeasures.

  【关键词】:

合同;管理;机制

  【keywords】:

contract;management;mechanism

  合同是管理的灵魂,是维持甲乙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施工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的签署,合同也是在各种工程中约束两方的重要依据。

所以,我们需要把目标成本转化为合约的形式,用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来规范和落实。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以合同内容为基础实施设计项目管理。

合约的规划必须层层分解到位,对合约中的内容明确化、具体化。

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以后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当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随着建筑市场的升温而不断上升。

由于该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

这也是目前急需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原因

  1、利益驱动,竞争激烈。

发承包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分包、转包等等。

  2、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3、建筑业行情火暴,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建筑业行操作不规范。

  4、负债经营。

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

  二、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

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篇二: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20XX最新总结)/

  美邦律师

  20XX-03-31摄影@凡人镜界海坛特哥合同审核,是律师的基本功,不少资深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

本文是美邦律师整理多年来自己的经验,与大家交流。

  一、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

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

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

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出重点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

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

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

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

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  

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

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

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

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的1

  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及责任的影响等。

笔者也见过最简单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一句话,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商业条款,要与客户多沟通,了解客户需求,特别是客户不同层级人员对商业条款的判断和授权。

商业条款,也要了解行业一般规律,否则,客户老总会询问律师意见,比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标的商铺周围的市场价格等。

  四、合同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合同审核时,注意区分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正如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合同条款也可做如此区分。

程序条款是为了保证实体的进行。

程序条款是否详尽细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实操性。

日本企业的合同条款,相当细致,也十分注重程序性和实操性,很多条款会从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落实具体的义务。

程序条款,是否详尽,要取决于客户的要求以及交易的性质,如果客户作为商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商铺租赁合同规定的过于详细,往往会造成客户动不动就发生违约的情形,而员工的遵守规则的意识不强,容易引发公司被动。

特别是交易对方,因为别的事情,故意从另外一个合同找茬挑刺,以达到一个合同服务于另一个合同的目的。

  五、合同审核的具体问题

  1.审核要点

  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如何寻找审核要点呢?

  

(1)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

  首先在互联网检索,该类型的审核要点,这些都是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

比如,审理商铺租赁合同时,使用XX网页搜索,搜狗微信搜索,输入下述关键词,(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审查要点、如何审核、审核注意事项、(商铺、房屋)合同法律风险点,不断替换类似关键词,然后把相关文章汇总,归纳审核要点。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审核某类合同时,寻找此类合同的民事诉讼案由,然后查询一定数量的判决书,查看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评议内容,从诉讼角度,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

  较为规范的合同,大多有条款主题,修改某类合同时,找几个归纳完整的合同范本,最好是真实使用过的合同版本,然后,不断对比。

看审核对象,与其他合同版本差异在哪里,有没有其他范本的条款可以借鉴。

  2.合同审核的快与慢

  2

  快的角度。

我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对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怎么实现我方合同目的?

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陷阱?

有什么大的方面问题?

双方卷入本合同诉讼的概率多大?

  慢的角度。

像起草合同一样去修改,从格式排版到内容措辞,精雕细琢。

合同格式,有西式、中式以及混合模式。

  3.合同审核的技术受高中英语短文改错的启发,归纳合同审查的三种技术,在审核合同中,时刻反问:

(1)是否有不利条款需要删除?

(2)是否有不利的表述或不正确的表述需要修改?

(3)是否有重大事项遗漏了需要添加?

  4.合同审核的反馈方式

  不同客户,对此要求不一样,有些客户直接在原文修订批注就可以,有些客户要求律师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在后者的情形下,律师需要特别注意意见书的行文表述,对重大风险要作出重要提示,否则客户可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另外,与客户反馈时,要注意标注合同版本,注意邮件主文和附件内容的挂钩,否则,如果合同多次修改,又涉及群发,客户方面(特别是大国企)层层转发邮件,容易发生出错,到时候不知道错误在哪个环节,有些情况,会出现法务人员因为他自己的失误,在无法向其主管领导交差时,将责任推给律师。

  5.注意合同范本的学习和积累,但也要避免过度依赖

  在互联网时代,律师对范本极其依赖,有些律师用其他律所版本,但页眉或者页脚忘记替换,出现了其他律所的名字。

过度依赖范本,会丧失独立制作能力,初稿版本不好的合同,还不好改。

  学习、研究优秀的合同范本,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

但不要过度依赖合同范本,可以要参考合同条款的范本,并进行横向比较,整合、剪裁、完善。

  没有合同范本,也不用怕。

因为任何类型的合同,总有第一个起草者,先根据交易的商业流程或者模式,搭建合同结构和要点(小标题),再根据小标题要点来找范本条款,然后注意条款的衔接。

  心中没有范本,但能够起草各类各种语言版本的合同,长短不限,才是最高境界。

  3

  篇三:

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

  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徐华忠

  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

  ——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徐华忠

  在长期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许多合同纠纷的起因竟然源于合同本身,即由于合同条款的欠缺、疏漏、表达不完整或理解上可以产生歧义等而最终导致了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甚至要对簿公堂。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且容易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呢?

  一、对方住所未标明,“变更请求”寄达难

  杭州某机械厂与常州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机械厂为纺织厂生产并提供流水线一条。

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将双方的经营地址写入合同条款。

合同订立后,纺织厂因车间改建,需要将原预定的流水线设备的长度缩小

  1.8米。

于是,纺织厂便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寄送了《合同变更请求书》。

以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方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但在实际交付时,机械厂所提供的却还是依据当初在合同中所约定长度的流水线,导致设备到达现场后,因长度太长而无法安装。

在交涉中,纺织厂认为,他们在一个月前即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邮寄了《合同变更请求书》,且由于缩短流水线长度不仅不会增加机械厂的生产成本,反而会使成本有所减少。

对此,纺织厂还主动放弃了成本减少部分的设备价款。

而机械厂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也从未对纺织厂的设备变更请求提出过异议,应视作已经接受了该请求。

鉴此,机械厂应立即另行提供长度合适的流水线,并承担纺织厂因延期上线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但机械厂却大呼冤枉,说从未收到过纺织厂的变更申请书。

最后查清的事实是:

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当事人地址,而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将地址笼统地写成“杭州市xx机械厂”,而事实上,由于对方企业成立的时间不长,且其注册地(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挂在了开发区)与实际经营地(在某郊县某村)并不一致。

并且,当初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采用了平信方式,这才最终导致了这一结果。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

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

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二、质量标准不明确,产生纠纷索赔难

  某饮料厂向某包装设备厂订购了两台灌装机,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即支付了定金,并在15天后交款提货。

但在使用过程中,饮料厂发现,罐装机所使用的内胆材料并非316L的不锈钢材质,导致每次使用的前几分钟内,饮料中都会出现大量的铁锈,直接影响了饮料的质量,并造成了饮料厂的经济损失。

对此,饮料厂要求对方提供符合饮料厂使用要求的设备,并赔偿饮料厂已经造成的饮料报废损失12000元。

对此,包装厂则认为,饮料厂在选购该设备时,并未言明购买灌装机的用途。

而包装厂的《产品说明书》第一项即表明:

“该灌装机通常

  用来灌装农药或其他非食品类液态物质”。

再说,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直接购买灌装机,属于看样购货。

包装厂称,只要所提供的灌装机与原样品的内在质量一致,他们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

饮料厂心有不甘,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两台灌装机,并要求包装厂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质量要求的约定,饮料厂又是在现场看货后订购了该设备,且因其隐瞒了灌装机用途而使机械厂无法建议原告选用不锈钢内胆材料(如果提出,则是完全可以变更的);包装厂所供灌装机的内在质量也与样品质量无异。

鉴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饮料厂的起诉。

事后,考虑到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包装厂主动为饮料厂更换了不锈钢内胆,而饮料厂则也承担了相应的材料费用,但前后却耗去了七个多月的时间,这可是一笔更大的损失。

  在合同审查实务中,笔者发现,有关质量条款一项中,除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会填写标准号外,大多的合同中,质量条款往往为空白,或者是约定不明(如“参见相关标准”)。

这样的约定,难免会成为以后合同纠纷的隐患。

我们知道,其实大多的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往往是既无国标,也无行标,而是非标产品,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来约定产品标准。

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却并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质量标准约定,原因往往是不想“小题大做”,或者是“反正双方都明白”。

但是,如果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受损害方想要主张权利就缺乏有力的依据了。

比如,某药厂欲向某工具厂订购车间用推车30辆。

工具厂获悉后立即派员至药厂,并提供了所有的产品样本(上有推车照片及尺寸),后还在药厂人员的陪同下,参观了车间现场。

药厂人员在作比较后,最后选择了编号为c3型号的推车,工具厂即回厂赶制。

20天后,30辆推车准时交付。

但药厂人员发现,推车的宽度与车间走廊宽度基本相同,稍不小心就会撞上两侧的墙壁,根本就不能正常使用。

于是,药厂要求工具厂换货。

而工具厂则认为,样本上标有详细的车辆外形尺寸,药厂是在认真比较后自行选择的。

另外,为了尽量少占资金,工具厂平时也只按客户的订单制作推车,厂内也并无存货,自然也就不同意换货了。

药厂曾想诉诸法院,但自觉胜算不大。

于是,最后只好将推车暂存在工具厂内,让工具厂帮忙联系销售,并另外订购了符合尺寸要求的推车了事。

  所以,对于非标产品,对于按“通常理解”也无法充分理解的产品,双方在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时,一定要准确、具体而详尽。

在约定质量要求时,一般应考虑这样一些问题:

1、产品应符合买受人的实际使用需求;2、有合理的产品质量保障期限;3、材质、规格、型号、大小、数量等等的约定要具体而明确,且绝无歧义;4、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应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异议期限无约定,要想维权难上难

  20XX年3月,天津甲企业向江苏乙企业提供了工业原料(级别为分析纯)一批,价值为120万元;天津甲企业同时又欠江西丙企业货款400余万元。

20XX年底,丙企业根据与甲企业的合同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江西某基层法院,向甲企业提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讼,要求甲企业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判令:

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甲企业应立即偿还丙企业货款400余万元。

而在此前,法院还应丙企业的申请,要求行使代位权,即要求法院保全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即工业原料货款)120万元。

今年3月,江西某基层法院向乙企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乙企业则认为,甲企业

  的原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指标仅符合工业级的标准,其价格也与分析纯级相差很远(价差总额在50万元以上)。

于是,对于法院的执行通知,乙企业并未理会。

  其实,对于甲企业所提供的工业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甲乙双方也曾有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但是,因双方的意见始终难以统一,处理也就被搁置了下来。

而乙企业则认为,反正我方并未支付货款,既然你不急,我们当然更不用着急了。

  6月中旬,江西某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乙企业,要求强制执行120万元债权。

而乙企业则以“甲企业所供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不明晰”等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是,执行法院认为:

甲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甲企业的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乙企业也并未就质量问题与甲企业进行过沟通和协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作出了对乙企业强制执行的裁定。

  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3)195号《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为6个月,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对于许多产品来说,这样的期限规定并不十分合适。

比如,普通的水果,在交付的同时就能分辨出质量的好坏来,如要等到6个月或1年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水果早已不存在了;而如一些大型设备,从交付到安装调试结束,则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与货款的支付期限直接挂钩,所以,质量异议提出期限的约定应符合产品本身的特点,并符合行业的通常惯例,这样也易被双方所接受。

比如,某合同对合同标的的质量异议约定为:

“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一周内提出。

另外,出卖人对该产品非人为损坏的免费维修期限为一年。

”这样,出卖人既可及时拿到货款,买受人也不再有质量保证期限内的维修之忧。

  四、合同履行没有“地”,引发纠纷多被动

  在许多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一项内,要么是填写与该项无关的内容,如“汽车运输”,要么与交货地混同,甚至有直接写“到站xx”的。

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比如,常州的企业与郑州的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常州方为出卖人,郑州方为买受人。

按照目前企业的通常做法,出卖人一般会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买受人处,即郑州的那家企业。

这样,一旦因合同纠纷而引起诉讼,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被告所在地是不能改变的,而合同履行地呢?

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履行地约定,那么,交货地应视作合同履行地。

这样,作为常州的出卖人,当需要选择法院起诉时,那么,选来选去,也只能选择郑州那家企业所在地法院。

这样,抛开一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等等因素不说,单是诉讼而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就不是个小数目,另外,还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像上述这样的情况,我们怎样想出办法,能为出卖人争取一个在当地的管辖法院呢?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这样一些做法:

  1、“让利”争权法

  即在签订合同时,以表面上的“让利”而争得当地法院的管辖权。

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费用为1万元,我们则在货物价款中主动“让利”1万元,而在合同中则另外约定:

“货物的交付地为出卖人住所地,由买受人选择自提货物或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运费由买受人承担。

”这样,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履行地约定时,货物的交付地即可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一旦发生纠纷时,也就为自己争取到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2、“强迫”接受法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很平等的。

因为一般来说,出卖人往往有求于买受人,也因此会被迫作出一些让步。

买受人则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比如在履行地问题上掌握主动权。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的注册地点在金坛,实际经营地(办公地)却在常州,而成员企业(系集团全资企业)又分散在金坛、滨海、响水等地。

由于集团(含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统一由集团总部负责,为方便诉讼,在签订合同时,集团则会想方设法将管辖权争取在集团实际经营地法院。

所以,即便是成员企业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等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当自己是作为买受人的有利身份时),我们都将合同履行地统一为“合同价款支付人所在地”(即亚邦药业集团所在地)。

这样,便可大大方便一旦引起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等救济和协调等工作。

  3、双方管辖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随意选择并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但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直接标明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往往不会被对方认可。

因此,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有人认为,“双方均可管辖”为约定不明,故该约定为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即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中明确表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范,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五、违约责任不明确,诉讼索赔举证难

  常州某塑料公司向南通某企业订购了一套价值为160万元的塑料管道生产线设备。

尽管价格偏高,但南通那家企业承诺:

在三年内,该企业决不向常州、无锡、苏州三地的同类企业提供相同设备,以确保塑料公司独家使用性能优越的该设备,保证其竞争能力和企业的丰厚利润。

供货结束后,塑料公司忽然发现,南通的那家企业在与自己签约的同时或在稍后,又同时向无锡惠山、宜兴和苏州的四家企业供应了同类的设备。

于是,塑料公司决定起诉那家南通企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咨询律师后,塑料公司最后只好作罢。

原来,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中是这样约定的:

“出卖人承诺,在向买受人提供该设备后三年内,出卖人不向常州、无锡、苏州的三地的同类企业提供相同设备,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很明显,尽管条款中提到了“违约责任”,但条款中并没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塑料公司也无法证明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具体的损失来,最后只好吃了个哑巴亏。

所以,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数额,一定要在合同中直接标明。

这样,对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你就可追索已经约定的违约金。

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子:

  州某企业向安徽太和的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了4万元的人用药品,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另在违约责任中约定:

“如买受人延期付款,则应按合同价款的1%,逐日支付出卖人违约金。

”出卖人在完成交货等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并未及时付款。

后经出卖人长达一年半时间的催要,但最终也未能收到分文。

再后来,出卖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安徽太和的那家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最后,仲裁委作出了缺席裁定:

太和那家企业应支付常州某企业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万余元。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方既未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又未自觉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于是,常州的那家企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很快执行到位。

  六、合同性质应明晰,乱戴帽子定吃亏

  案例一、

  某咨询中心需要订购办公家具一批,某家具厂闻讯后立即上门推销,并提供了产品样本。

咨询中心人员在样本上仔细比较后作出了选择,初步决定购买总价值为36000元的沙发、办公桌椅和电脑桌等家具产品。

但在签署合同时,家具厂却拿出了自己早已制作好了的“定作合同”。

  案例二、

  某清洗公司为某化工企业清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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