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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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手册

揭阳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程序和服务

内容规范化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服务项目和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

2.劳动用工备案

3.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4.就业岗位收集

5.信息发布服务

6.职业介绍

7.职业指导

8.职业培训

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

10.就业援助服务

11.申领补贴服务

11.1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服务

11.2申领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服务

11.3申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11.4申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11.5申领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11.6申领岗位补贴服务

11.7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服务

11.8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服务

11.9申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服务

11.10申领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服务

11.11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服务

11.12申领创业资助服务

11.13申领创业孵化补贴服务

12.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服务

14.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15.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

16.企业用工定点监测

17.就业状况抽样调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

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村居工作站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第二部分服务准则

1.政务公开制度

2.微笑服务制度

3.首问责任制度

4.一次性告知制度

5.AB角工作制度

6.限时办结制度

7.服务承诺制度

8.规范服务制度

第三部分服务模式

1.实名制服务

2.一站式服务

3.柜员制服务

4.一对一式服务

5.网络化服务

6.网格化服务

第四部分服务活动

1.“一企一岗·互济共赢”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活动

2.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3.就业援助月活动

4.“南粤春暖”就业服务活动

5.春风行动

第五部分服务绩效

1.基本定义

2.评估原则

3.指标体系

4.评估方法

5.重点内容

6.评估应用

第六部分规范文明用语50句

第一部分服务项目和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记载相关信息。

3.发放或更新证件。

对需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前台工作人员更新或发放。

四、办理时限

就业登记即时办结,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劳动用工备案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续用职工,自招用、续用之日起30日内(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

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前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3.备案。

用人单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建档入库,录入系统。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3.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三、服务流程

1.咨询。

县级以上和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政策咨询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各类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提供咨询指导。

根据服务对象业务办理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咨询指导服务。

3.办理业务指引。

介绍服务功能区域、服务窗口服务功能,使服务对象获得及时方便的针对性服务。

提供咨询指导

咨询

指引办理业务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4.就业岗位收集

一、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

三、服务流程

1.收集就业岗位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收集本辖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信息。

2.审核信息。

审核岗位信息真实性,并确保招工条件符合有关规定,提供办理业务指引。

审核信息

3.录入系统。

将审核后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发布。

收集就业岗位信息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5.信息发布服务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三、服务流程

1.采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采集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招聘活动、个人求职、工资指导价位、技能培训等各类就业服务信息。

2.审核。

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业务系统或编辑成文。

3.发布。

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布栏、报刊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也可以印制宣传单张、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在服务大厅、招聘活动现场等场合派发。

四、办理时限

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6.职业介绍

一、服务对象

求职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三、服务流程

1.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按规定带齐资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用工登记申请,工作人员审核后根据其要求,安排参加招聘活动。

2.求职登记。

了解求职者个人详细信息及求职意愿,指导填写求职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大厅触摸屏和信息显示屏等查询系统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3.推荐介绍。

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推荐求职者,建立推荐介绍服务档案,推荐介绍情况录入职业介绍管理信息系统。

4.招聘会服务。

举办现场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等专场招聘活动,为求职者及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7.职业指导

一、服务对象

求职者、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三、服务流程

(一)求职者

1.了解需求。

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心理测验。

根据求职者需要,选择测验项目,进行心理测验。

3.综合分析。

结合测验的背景资料,对测验结果进行科学分析。

4.确定指导方案。

帮助求职者了解自己的特征、缓解就业心理压力、调节心理矛盾、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有针对性地确定指导方案。

5.进行职业指导。

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职匹配”。

6.后续服务。

跟踪反馈指导效果,询问求职者就业情况,协助其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

确定指导方案

综合分析

心理测验

了解需求

进行职业指导

 

(二)用人单位

1.了解需求。

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介绍服务内容,建立指导服务档案。

2.确定指导方案。

帮助用人单位确定用工方向、招聘条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进行职业指导。

根据指导方案进行职业指导,最终实现“人—职匹配”。

4.后续服务。

跟踪反馈指导效果,询问单位招聘就业情况,协助其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

了解需求

确定指导方案

进行职业指导

后续服务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8.职业培训

一、服务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三、服务流程

1.宣传调查。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短信等各种形式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并采取入户调查、发放培训登记表等方式了解辖区内服务对象就业意向和培训意愿,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培训需求台帐。

2.组织推荐培训。

指导服务对象选择适合其自身特点培训项目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3.提供就业服务。

将培训期满学员的培训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优先推荐就业。

提供就业服务

组织推荐培训

宣传调查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劳动者按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公示。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复核认定。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

4.建立台帐。

对本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

审核公示

复核认定

建立台账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0.就业援助服务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三、服务流程

1.建立联系制度。

为每位登记的援助对象做好联系台帐(就业帮扶联系卡),并告知援助对象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援助内容。

2.落实援助责任。

将援助任务分解下达到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落实“一对一”援助责任。

3.分类提供援助。

根据援助对象情况,制订具体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并推荐就业。

4.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在其就业后的半年内每月进行一次上门或电话回访。

建立联系制度

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分类提供援助

落实援助责任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申领补贴服务

11.1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规定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与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审核

受理

复核与资金支付

四、办理时限

季度(半年)办理。

11.2申领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本人注册和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补贴指标,获得指标后填写申请培训补贴,经系统验证,带齐有关资料,向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复核与补贴支付。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至申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全年办理。

11.3申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领流程可参照用人单位执行。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复核和资金支付

审核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4申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灵活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受理。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3.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复核和发放补贴

4.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登记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季度(或半年)开展。

11.5申领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复核和发放补贴

审核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6申领岗位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毕业5年内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高校毕业生申领流程参照用人单位执行。

毕业5年内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复核和发放补贴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受理

审核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7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见习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审核

复核和发放补贴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8申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高校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到高校。

四、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开展。

11.9申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审核

受理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10申领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于应届毕业生)。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3.复核和发放补贴。

经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审核

复核和发放补贴

受理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开展。

11.11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

三、服务流程

1.受理。

定点培训(实训)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复核。

受理

复核和发放补贴

3.复核和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审核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11.12申领创业资助服务

一、服务对象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三、服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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