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529675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6.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脱硫BOT合同范本.docx

脱硫BOT合同范本

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项目

合同编号:

发包方:

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山东洁特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

指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项目。

保证值:

双方就项目各自保证的有关技术或性能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

BOT:

指承包方在合同期限和承包范围内负责并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并承担风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项目效率:

指烟气通过项目设施后脱除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与未经项目前烟气中所含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的百分比。

项目设施利用率:

项目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注]。

[注:

该定义为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电价及项目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应的国家环保规定]。

第2条项目费用内容

本项目的BOT模式的项目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建设期费用

2.1.1建筑、安装工程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承包方认为应计取的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2.1.2设备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用于本项目项目的所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运杂费(包括大件运输措施费)、税费(包括进口设备/部件)等。

2.1.3调试费用

(1)分部试运行费(含单体调试);

(2)整套启动试运行费(含调试期间所需的全部各种化学用品及吸收剂购置费、水、电费等)。

2.1.4其他费用

(1)项目管理费;

(2)设计费(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竣工文件、竣工图纸编制费;

(5)技术服务费(包括设计联络会、技术培训、施工文件审核等);

(6)国外技术担保费;

(7)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费等;

(8)运营和维护费用;

(9)项目最终移交给发包方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方生产维护人员的培训费);

(10)其他:

包括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现场设备的二次倒运费、工程建设保险费、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费以及承包方认为应计取的其他各项费用(含利润、税费)。

上述各项费用承包方在合同中已充分考虑,如价格为0或未列入,则此项工作已包括在项目服务费中。

2.2运营与维护期费用

(1)承包方保证项目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

需要改造、更新项目设施,因项目设备维修需暂停项目设施运行,或因事故需停运的,应向发包方报告。

(2)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备案,发包方事先向承包方提供其锅炉运行和检修计划,承包方项目设施的正常检修应与发包方机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

(3)承包方应建立项目设施运行台帐,记录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由发包方提供)、燃料分析(由发包方提供)和项目剂的用量、项目副产物处置、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

应建立完整的运营日志,记录每一处项目设备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事故、设备检修等事项,并建立档案。

应建立完善的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发包方备案。

(4)双方依据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查。

承包方依据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实时传送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承包方负责项目装置的烟气排放监测,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定期向发包方环保部门提交检测记录,发包方环保部门有权对装置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控。

(5)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发包方,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省(区、市)环保部门报告。

(6)项目废水及污泥由承包方处理后排至发包方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排放,处理后的项目废水水质应满足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因承包方违约排放项目废水导致的环保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如国家对污泥排放有明确规定时,由承包方负责处理。

(7)发包方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或发包方书面授权确认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监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但不得由此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项目投资建设

第3条项目建设期投资及建设目标

3.1项目投资由承包方全额投资,投资金额为2410万元(大写:

贰仟肆佰壹拾万元整)。

其中土建部分金额为386万元(大写:

叁佰捌拾陆万元整)

其中设备部分金额为965万元(大写:

玖佰陆拾伍万元整)

其中安装部分金额为579万元(大写:

伍佰柒拾玖万元整)

其中融资费用部分金额为480万元(大写:

肆佰捌拾万元整)

3.2付款方式:

项目环保验收后一月内,业主付总包方工程总价款的40%,即964万元(玖佰陆拾肆万元整);剩余60%工程款在第二、三年的6-11月,共12个月,平均到每个月内,每月付工程总价款的5%,即120.5万元(壹佰贰拾万伍仟元整)。

3.3付款延迟:

发包方应按时足额给付项目款项,若延期支付,每延期一天,则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因节假日造成的支付延误另计。

3.3项目保运费用:

项目每年运行费用1年签定一次,此费用另计,并不包括在上述建设期费用之内。

具体见三部分附件二。

3.4建设工期目标:

2014年6月20日开工,2014年10月20日系统整套启动。

3.3建设质量目标:

3.3.1项目工程目标:

本工程质量必须全面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的标准要求,并用最新标准来规范火电厂烟气项目工程建设,控制火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电厂可持续发展和烟气项目行业技术进步。

二氧化硫:

≤50mg/m3;氮氧化物:

≤150mg/m3;烟尘:

≤20mg/m3,

3.5安全目标

承包方应对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制造、采购、建设、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竣工、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移交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和交通运输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事件;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第4条场地的获得和使用

4.1场地的获得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项目需要的用地及项目相关的进厂主干道路设置接口的权利。

4.2场地使用限制

该场地为烟气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专用,在未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之前,承包方不得将场地用作与烟气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5条设计

5.1职责划分

承包方需按照《技术协议书》的要求,负责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工作,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进行整体保证,并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

承包方在2014年8月20日完成本工程所有施工图设计,并按相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全部施工图。

发包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设计接口和参数,并对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5.2设计改动

在建设中的任何时间,承包方有权对项目设计提出改动建议,条件是所有上述改动不影响发包方利益及安全生产,不违背所有已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5.3设计配合

凡与项目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发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如发包方侧与系统的相关接口部分需要改动,承包方侧做相应改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凡与电厂主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承包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第6条施工

6.1承包方的主要责任

承包方应依照本合同负责所有项目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协议书》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工作除外),并承担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方的责任如下:

(1)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2)在施工期内,不得影响发包方现有机组的正常安全运行;

(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4)对临时性占地,应符合整体工程使用时间。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恢复。

若超期使用,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5)在施工组织过程中,要考虑发包方的现场管理需要,服从发包方主体工程的管理规定;

(6)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电厂主体总承包方对工程的全过程监管;

(7)承包方应严格按双方确认的《主要设备、关键材料制造商清单》名单采购,如超出《主要设备、关键材料制造商清单》名单范围,采购前须先向发包方申报。

发包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批,若超时则承包方可以认为发包方放弃该项权利,可自行采购。

6.2发包方的主要责任

(1)在施工期间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

(2)协助承包方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3)根据场地总体规划方案,在承包方施工期间,发包方为承包方可能超出规定场地边界的临时性占地(包括施工中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占地、施工人员临时居处占地、设备临时储存所占场地、设备吊装时的临时占地和其他施工过程中所需临时占地)进行协调,提供便利条件,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执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6.4图纸相关要求见合同附件一。

6.5建设工期及进度报告

本工程建设工期详见建设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月综合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

(1)工程进度报告:

详细反映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整、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制造和现场进展情况的典型照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工程质量报告:

工程、设备与材料质量自检结果,设备与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编号;工程阶段性的质量评价结果;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3)工程安全报告:

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

(4)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

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造(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如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对建设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6.6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在任何时候,如果建设工程不能达到预定的进度日期,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1)预计延误情况;

(2)预计延误原因;

(3)延误时间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4)承包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承包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承包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7条调试和验收

7.1调试和验收程序

双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试和验收,以确认项目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及法律和法规。

项目验收由发包方按有关规定组织,承包方参加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2验收争议

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因验收结果产生争议,应依据第十章的规定解决争议。

第8条竣工延误

8.1竣工延误

发包方导致的延误:

如果由于发包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故意或疏忽但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而违背了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建设工程的竣工延误,发包方同意延误的工期顺延;延期超过2个月,发包方应参照投标时承包方利润和财务费用协商补偿。

超过18个月,则双方可参本合同第六章、第15条第5款“法律文件的变化”约定的方式解决。

承包方导致的延误:

如果由于承包方的行为或不作为、故意或疏忽,但不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所致,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设施的建设调试投运,发包方有权自预期完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期止按每天向承包方收取壹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但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时除外。

第三章运营

第9条运营与维护

9.1运营期限:

与主机组运营期限相同。

9.2运营质量:

系统运行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9.3运营期及施工(调试)期用水、用电价格

项目所用能源及水由发包方免费提供。

9.4.属承包方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基建成本价格及运营期内发生的石灰石、氨水等原辅材料、人工等运营成本价格发生变化时均不予调整。

9.5结算原则

发包方从电厂烟气治理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运营期,并逐月按上月用煤量x项目服务费单价=元人民币向承包方支付项目运行费。

9.6环保罚款

机组运行期间的正常烟尘、SO2、NOx排污费由发包方支付。

由承包方造成的罚款及费用由发包方先垫付,在支付项目服务费时,将相关票据转交承包方,并在付款时扣减垫付款项。

9.7由承包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属承包方范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基建成本价格及运营期内发生的石灰石、氨水、药剂、人工等运营成本。

(2)烟尘、SO2排污费、废水、项目不正常运行造成的所有罚款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6委托运营

承包方应自行运营、维护和管理项目项目设施及相关资产。

在本合同运营期内,承包方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运营、维护、管理项目设施的,需先获得发包方的同意。

委托运营不免除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9.7项目系统运行调整

项目系统10KV设备启、停时必须联系发包方相应机组运行值班人员,经主机运行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操作;在事故状态下,应通知发包方主机运行值班人员。

承包方拟进行项目系统的其它大的操作动作的,应提前通知发包方运行值班人员。

项目系统10KV开关停、送、维护、检修由发包方负责,从开关上口到承包方电缆接头发生的故障,不追究发包方责任。

9.8项目系统计划停运和维护

承包方应结合发包方年度检修计划,编制项目的检验和维护计划,内容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的安排程序,并报发包方批准。

确保发包方的发电任务不受影响,如果项目检修工期延误,延误期内所造成环保损失、罚款及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拟在发包方发电机组运行期间对项目系统进行影响利用率的计划检修的,在检修前5个工作日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承包方项目系统与发包方系统有联系的检修工作,应遵守发包方生产调度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9.9关于执行发包方生产、安全调度规程

承包方项目设施运行应执行发包方调度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项目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10条 运营期满后的移交

10.1运营期满后,承包方必须将整个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或自行拆除。

承包方应无偿将项目设施的运营权、收益权、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移交给发包方,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设施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原材料、技术资料、全部改建设施等。

自发包方接收项目设施起,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接收前,解除所有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权利的限制,例如出租、抵押、质押等。

10.2项目设施及副产品综合利用设施移交时,承包方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11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发包方的主要权利

发包方享有授予方的各项权利,有权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有权督促承包方全面履行义务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11.2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与政府部门、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承包方能按合同约定正常进行对项目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移交。

(2)确保锅炉设施运行中的各项指标值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3)保证依法履行其作为国家环保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而应由其履行的锅炉烟气污染物减排等法律义务和责任。

(4)在承包方的保证值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值时、依据法律应由发包方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有义务支持承包方为确保项目设施良好运行所作的努力并应给与承包方下列必要的协助:

a.保证锅炉设施的正常运行;

b.保证对承包方项目设施所需电、水按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应;

c.保证为承包方物料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厂内道路通行条件;

d.保证项目设施入口处烟气的技术参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值。

e.对非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供应项目设施运行相关电、水,发包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供应,并应赔偿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f.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开展,发包方应及时协助承包方完成与相关的项目装置及相关资产的收购及产权变动事宜。

11.3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参数的变化

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指标未能达到保证值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发包方提供的煤质含硫量超出设计值的30%以上时,承包方为保证项目设施安全,应停止运营。

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2)如果该行为是长期的,连续超过3天,且实际指标超过设计值的20%(主要指含硫量)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由此造成的费用补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3)在运行期内,在进入项目装置的烟气符合《技术协议书》规定的前提下,承包方保证项目后的烟气排放达到《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标准,由于烟气排放未达到《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视为违约,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环保罚款等所有的损失和责任。

第12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承包方的主要权利

(1)承包方享有本合同项下项目设施的财产所有权、投资权、建设权、运营和维护权、管理权,以及项目电费和项目附产物的收益权等。

(2)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无偿使用由发包方提供的项目设施用地、项目副产品堆放用地。

承包方有权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无偿使用的项目设施或项目副产品堆放用地范围内建造与项目运营相关的设施。

(3)承包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发包方收取应由承包方享有项目服务费。

12.2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1)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承包方应自行承担实施建设、运营的费用和风险,并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承包方应保证在整个期内始终按运营惯例运营项目设施,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间的各项指标达到约定的承包方的性能保证值。

(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项目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使发包方主机组出力受阻时,承包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使项目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以促使主机组系统恢复出力正常,由此所生的环保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3)因承包方责任造成项目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使所对应的发包方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2.3合同的变更及转让的限制

在合同期内,承包方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前,不得变更合同的期限、范围,也不得转让、质押。

12.4遵守法律文件

承包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和部门规章。

12.5法律文件的变化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国家颁发的法律文件或任何与本合同项目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并将导致承包方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商定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双方协商项目资产回购事宜终止合同。

12.6安全标准

承包方应遵守并执行由下述文件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1)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所规定的与项目有关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承包方在运营期间应遵守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承包方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自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设备和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3)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值长在威胁到发包方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时的调度和指挥;

(4)承包方生产运营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关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

(5)承包方项目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或事故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值长汇报;

(6)承包方将设备检修等任务承包给第三方时,该第三方执行任务的人员必须执行发包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如执行任务人员应经发包方培训教育);

(7)发包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8)承包方应被视为始终完全了解与项目有关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运营惯例。

12.7环境保护

在承包方按本合同约定就项目实施运营期间,承包方应始终遵循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依法应由承包方承担和履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义务。

12.8对文物、地质的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其实施项目设施运营期间发现的文物、化石、古迹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12.9项目文件的一致性

承包方应保证所有关于项目的有关文件、融资文件及所有与项目有关的保险单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12.10保险

承包方应自费向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购买和保持实施期间的有关保险。

12.11承包商和其雇员的责任

承包方应对其承包商和雇员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行为或疏忽负责,这些行为和疏忽视同于承包方的行为和疏忽。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13条不可抗力定义

13.1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无法控制的、并使任何一方都不能继续履约或不能依法履约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2)叛乱、暴动、恐怖事件、政变等;

(3)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进的致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山喷发、陨石坠落等。

13.2在下述情况下,承包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借口:

(1)建筑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除不可抗力外迟延履行合同;

(2)项目设施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除不可抗力外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3)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4)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外的因素。

13.3通知程序

承包方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在知悉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报告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承包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13.4时间进度的修改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承包方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且履行了本合同通知程序,并经发包方同意,任何本合同中规定的其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可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某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予以顺延。

13.5不可抗力造成终止

(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时起超过九十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合同。

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双方仍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双方就合同项下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诉讼。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6灾害保险和项目设施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