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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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1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2009.08.08)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
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
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7、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9、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
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
五、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六、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
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七、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附: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
1、重大涉险事故:
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
大中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有。
3、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
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4、设备完好率:
是指〔(完好设备台数)∕(设备在籍台数+租〈借〉入台数租〈借〉出台数)〕×100%。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所列15种情形。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
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
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
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一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
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
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务实推进“两型三化”矿井、本质安全型厂(公司)和安全管理示范矿井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健康持续平稳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集团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组
组长: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
集团公司各副总经理(副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会计师)
常务副组长: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成员:
集团公司各副总及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办公室主任: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兼)
(二)领导组的职责
1、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修改与制定,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实施方案制定,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动态检查、联合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安排。
2、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讲评。
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4、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和争创全国一流标准化矿井、公司的达标。
(三)各单位应相应成立以党政正职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领导组,制定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二、指导思想
以建设“两型三化”矿井、安全管理示范矿井和建设本质安全型厂(公司)为主线,严格执行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设施,提升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巩固提升,确保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创全国一流水平,厂(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全国行业领先水平,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达标规划
(一)生产矿井
1、杜绝瓦斯、煤尘、水害、火灾、顶板、运输等重大事故;消灭3人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力争实现零。
2、集团公司本部所有矿井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目标,两个以上矿井建成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本部生产矿井全部建成专业化安全示范矿井;吕梁、临汾公司各建成一个专业化安全示范矿井。
3、完成年度职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职工知识、技能达到初级工标准以上,形成初、中、高级标准的梯次发展。
(二)地面单位
1、杜绝灾害性损失和重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2、A类单位达到930分(不含930分)以上,B类单位达到920分(不含920分)以上,C类单位达到900分(不含900分)以上。
3、完成年度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全员培训合格率100%,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四、检查范围
所属生产矿井、地面A类单位(选煤厂)、地面B类单位(生产单位)、地面C类单位(生产管理单位)及新经济组织。
(具体见后附表)
五、检查形式
矿(厂、公司)旬检月验,集团公司季度联合检查、专业动态检查或互检、抽检,并与安全督察相结合。
(一)矿(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旬检月验制度
每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带队,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所有作业场所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进行全面覆盖自查自检、评分定级、“三定”讲评。
矿(厂、公司)每月召开队级以上干部大会,将全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分、排名排队情况进行讲评、通报和公布。
每月5日前,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格式和要求将上月单位自检考核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监察处。
(二)集团公司检查
实行季度联合检查、专业动态检查或互检、抽检,并与安全督察相结合的方法。
1、生产矿井
(1)季度联合检查
由集团公司依据《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组织对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①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由集团公司组织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职教、劳资、事业公司、环保等部门分专业组成联合检查团,按照《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等八个专业进行检查评分、定级。
由机电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检查条件的安装、回撤工作面同步进行全面检查、评分。
②事故隐患治理检查
事故隐患治理办公室按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及上级要求,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③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检查
由安监局牵头按照《生产矿井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检查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④安全费用使用及项目工程完成情况检查
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对安全费用使用及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专业动态检查与矿井互检
各专业处室对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分专业进行现场抽检;矿井安全工作互检每月开展一次。
2、资源整合矿井
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管理公司对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组织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职教、劳资、后勤服务等部门分专业组成联合检查团,按照《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等八个专业进行检查评分、定级。
由机电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符合检查条件的安装、回撤工作面同步进行全面检查、评分。
②事故隐患治理检查
由管理公司安监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及上级要求,对所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进行检查考核;条件允许可适时组织矿井进行安全工作互检。
并将每次检查情况及时传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监察处。
③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检查
由管理公司安监部门牵头按照《生产矿井职工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检查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考核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④安全费用使用及项目工程完成情况检查
由管理公司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要求,对安全费用使用及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动态检查
由集团公司安全督查组不定期对各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及矿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3、地面单位
(1)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分专业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地面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分别对地面A、B类单位进行检查评分、排队、讲评;对C类单位及新经济组织进行检查评分讲评。
(2)地面C类单位中,多经局负责万隆公司、高新区、古交多经公司、所辖其它厂点、铁路专用线、生产矿井多经系统、地面多经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工作;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所辖各单位及生产矿井后勤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工作;职工总医院、古交矿区总医院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工作;卫生处负责各生产矿井职工医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供应公司负责所辖系统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电力公司变电站、租赁站、救护大队、消防大队、西山宾馆、西山酒店、职工大学、西山技校、地质勘探队、安培中心、报社印刷厂、信息中心等直属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上述牵头单位要分别制定和完善所管辖范围内的检查标准及评比方案,并将方案和标准、每季检查评比结果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
(3)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检查医院时卫生处派人参加;检查金信公司、金城公司时,基建处派人参加。
(4)集团公司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按季开展对特殊行业、重点场所的安全专项检查:
由环保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所属固体废物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由供应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井用火工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产品、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由总调度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铁路专用线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由公安处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范围内交通与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上述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各专业及时将检查情况总结后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传报安监局监察处存档。
4、安全动态督查
各业务处室,严格按照国家、省及焦煤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督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对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和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并按规定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总分或专业分数及地面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总分进行否决。
5、由通风处、生产处、地质处、机电处、电力公司、基建处负责,根据“专项整治”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每季对本部各矿“一通三防”、瓦斯抽放、运输治乱、防治水、小煤矿管理、供电管理、瓦斯发电、重点工程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传送安监局备案。
6、晋兴公司、矿业公司、资源整合管理公司、五麟煤焦、兴能发电、西山热电、西山建筑公司、控股公司等单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每月至少对所属矿井及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三定”整改,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麟煤焦、兴能发电、西山热电、晋兴公司斜沟矿纳入集团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集团公司对晋兴公司、矿业公司、西山建筑公司、控股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管理检查(相关检查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并对其下属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检。
六、考核办法
(一)生产矿井
集团公司对所属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实行单项百分制考核,矿井满分150分。
1、分数分配
(1)专业分数及系数
采煤专业:
100分 系数为0.15
掘进专业:
100分 系数为0.15
机电专业:
100分 系数为0.15
运输专业:
100分 系数为0.15
一通三防专业:
100分 系数为0.35
地测防治水专业:
100分系数为0.15
安全管理:
100分 系数为0.20
企业管理形象:
100分系数为0.20
(2)分数计算
分别由各专业检查组按照《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评分。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八个专业执行季度联合检查和专业动态检查相结合,季度联合检查减扣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后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得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得分与综合治理得分相加为生产矿井总得分。
①矿井总得分
矿井总得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得分+安全管理得分
+企业管理形象得分]-否决分
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得分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得分=采煤专业得分+掘进专业得分+机电专业得分+运输专业得分+一通三防专业得分+地测防治水专业得分
其中:
Σ被检队组检查得分×0.15
采煤专业得分=--------------------------—–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被检队组个数
Σ被检队组检查得分×0.15
掘进专业得分=-------------------------—–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被检队组个数
机电专业得分=季度联合检查得分×0.15–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运输专业得分=季度联合检查得分×0.15–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一通三防专业得分=季度联合检查得分×0.35–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地测防治水专业得分=季度联合检查得分×0.15–专业动态检查否决分–其它否决分
③安全管理得分
安全管理得分=检查得分×0.2-否决分
④企业管理形象得分
企业管理形象得分=检查得分×0.2-否决分
2、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界定
国家级:
满足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并符合国家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规定的,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一级:
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以上,且各项均分在80分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