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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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钦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盐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盐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市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我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分级负责。
县(区)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成立本级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当地相关部门建立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政企联动。
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4)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全力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学、合理地调用全社会食盐储备。
2保障体系
2.1成立钦州市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钦州市领导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我市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单位。
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决策;
(2)负责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市政府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负责向媒体发布信息,并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4)必要时全力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采取紧急措施动用本市储备盐。
在动用全市食盐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区外食盐应急调动工作;
(5)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的统筹安排下,负责建立市本级有效的食盐储备体系,做好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
2.2钦州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科室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制定应急方案;
(2)准确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向钦州市领导小组报告;
(3)落实钦州市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部门之间联动应急工作;
(4)承担钦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分工如下:
(1)市物价局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2)市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发展改革、工商部门等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性资金。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监测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全市各地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盐覆盖率的情况。
(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查处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中涉及工业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9)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中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10)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查处。
2.4食盐批发企业职责
(1)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食盐储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盐储备责任。
广西银鹏多品种盐业有限公司、广西盐业公司钦州分公司要遵循“政府储备、政策支持、企业承储、动态轮换”的原则,严格履行市本级食盐储备责任;其他有资质在我市进行食盐专营的食盐批发企业要遵循“费用自担,政府监督”的原则,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责任。
(2)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3)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调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4)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5各县(区)盐业主管部门
(1)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4)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3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接到各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4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工信食药〔2017〕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Ⅱ、Ⅲ三个级次。
Ⅰ级为市内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市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县(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Ⅱ级为市内1个县(区)2个(含)以上乡(镇)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Ⅲ级为区内1个县(区)1个(含)以上乡(镇)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5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各县(区)盐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选定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4-6家)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钦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1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1)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2)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3)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5.2市、县(区)两级盐业主管部门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6应急处置
6.1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呈报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确定应急响应级次。
经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
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在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立即启动县(区)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6.2情况报告
钦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到相关信息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周边市的盐业主管部门通报。
发布预警警报。
6.3应急值班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广西银鹏多品种盐业有限公司、广西盐业公司钦州分公司将值班电话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备。
6.4新闻发布
经市委批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6.5保障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全力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迅速组织食盐供应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
6.6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迅速呈报上级部门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处置指令,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全市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并向供应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相关单位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6.7调整生产、发运计划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盐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6.8区外食盐应急调运
市、县(区)两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处置指令,在动用全市食盐储备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全力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开展区外食盐应急调运工作。
6.9应急供应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必要时请求南宁铁路局南昆货运中心负责协调铁路运输。
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水路和铁路等运输方式中断的,应急供应采取空投等特殊方式。
需要空投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驻地部队开展空投。
6.10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请上级同意后实施。
6.11应急响应结束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供求平稳秩序正常,领导小组视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12应急启动流程图
钦州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7保障措施
7.1市领导小组发现盐业市场异常情况或接到上级预警报后,应立即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应急供应期间,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每12个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产量、食盐和小袋食盐调运量、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销量、食盐和小袋食盐库存日报表。
7.2为增强应急能力,全市小包装食盐库存要确保不少于一个月销量的储备。
7.3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盐业主管机构加强对国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市工商局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查处利用应急供应销售假冒食盐等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哄抬盐价的违法行为。
7.4做好善后工作。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食盐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发生的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费用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同时,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已动用的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8奖惩制度
8.1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工作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食盐专营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应急工作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情况的;
(2)不按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3)违抗食盐应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4)贪污、挪用、盗窃食盐市场供应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未能足额完成本级食盐储备任务的;
(6)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7)对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附则
9.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钦州市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邹满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副组长:
吴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罗月欢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
黄东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湘妮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何倪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团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光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唐明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德明市防艾办专职副主任
廖丽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陆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东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唐锐钦州盐务管理局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