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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杭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

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是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八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但不能同时破格学历和资历,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县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任(中)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2篇在一级杂志上发表,另1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杂志上发表。

2.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名中医(含基层名中医)等荣誉或称号。

5.担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6.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二)破格申报县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发表具有实用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1篇在一级杂志上发表,另2篇可以在一级或二级杂志上发表。

2.主持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得县级以上等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级以上名中医(含基层名中医)、省级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荣誉,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担任县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6.在县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三)破格申报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任(中)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发表具有实用价值的论文3篇,其中1篇在二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另2篇可以在三级杂志上发表。

2.主持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获得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获得县级以上等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级以上名中医(含基层名中医),或省级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荣誉。

5.中专学历,在社区(乡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30年。

(四)破格申报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需同时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在三级以上杂志上发表具有实用价值的论文2篇。

2.主持或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获得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得县级以上等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县级以上名中医(含基层名中医),或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荣誉,或近5年内获得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中专学历,在社区(乡镇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计生工作满25年。

第九条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十条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

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

任职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章评审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评审参考条件是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包括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二条县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和独立解决当地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专业实践工作总结分析的能力,能总结专业特色和实践工作经验3项以上,以论文或报告形式阐明。

3.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

4.具有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任现职期间累计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专业学术报告或专题授课10次以上。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3.跟踪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推广应用医疗卫生计生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在当地产生显著影响,在市内有一定影响。

4.主动服务基层,经常性到基层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5.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县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和独立解决当地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工作总结分析能力,能总结专业特色和实践工作经验2项以上,以论文或报告形式阐明。

3.具有一定的科研课题研究能力,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课题研究。

4.具有指导、带教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任现职期间累计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专业学术报告或专题授课5次以上。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3.跟踪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能应用医疗卫生计生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上,在当地产生一定影响。

4.主动服务基层,经常性到基层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5.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能力

1.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经验,取得显著业绩。

2.具有专业实践工作总结分析能力,能总结专业特色和实践工作经验3项以上,以论文或报告形式阐明。

3.具有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的能力,承担辖区内相关专业业务培训、指导或健康科普讲座,每年4次以上。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3.学习新理论新知识,能推广应用卫生计生专业特色技术、项目2项以上,且富有成效;

4.承担单位安排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符合上级规定要求。

5.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累计半年以上。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现状、发展趋势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二)专业工作能力

1.具有较为丰富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经验,取得良好业绩。

2.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工作总结分析能力,能总结专业特色和实践工作经验2项以上,以论文或报告形式阐明。

3.能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承担辖区内相关专业业务培训、指导或健康科普讲座,每年2次以上。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3.学习新理论新知识,能应用卫生计生专业特色技术、项目1项以上;

4.承担单位安排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符合上级规定要求。

5.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累计半年以上。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提出细化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县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指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单位(不含县直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选择参加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所属医疗机构。

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计生室(站)。

具有不同名称的单位以第一名称所对应的级别申报。

(二)学历:

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论文:

指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SCI通讯作者发表在规定杂志上的论文。

一、二级杂志:

指省卫生计生委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目录中的医学卫生刊物。

三级杂志:

指在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一、二级杂志以外的,具有正式CN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

(四)以上:

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条件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

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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