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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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汇编
医疗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1.所有到医院门、急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得到有效的就医指导,首诊接诊医师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耐心解答患者所提出的问题。
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治;不是本科的疾病应认真、及时转诊或请会诊,并向患难及家属解释清楚,不得推诿患者。
对于急诊转诊,值班医师应负责护送,以免发生危险。
2.所有收入各病区的患者均应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
若发现本科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必要时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治疗,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
若有本科相关的疾病应负责随诊,继续协助治疗。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6.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包括:
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3.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
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
会诊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和召集。
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4.科间会诊:
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
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
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
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
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5.全院会诊:
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
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6.院外会诊。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2.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3.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4.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
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5.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手术分级制度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2.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3.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4.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的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指本科毕业后工作三年、专科工作五年、医士工作七年)。
2.主治医师 :
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的医师。
3.正、副主任医师 :
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可担任丁类手术(普通常规中小手术)的术者、丙类手术(中度难度较大手术)的第一助手;高年资住院医师可担任丙类手术的术者,一部分乙类手术(难度比较大的手术)的第一助手;主治医师可担任乙类手术的术者及指导住院医师进行丁、丙类手术;正、副主任医师担任甲类手术(重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科研项目)的术者,并指导主治医师进行乙、甲类手术及科内新开展的手术。
2.科主任有权限制各医生的手术范围,不可扩大各医生的手术范围。
四、手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
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审批。
2.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⑴)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⑵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⑶高风险手术;
⑷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⑸无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⑹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等特殊人士;
⑺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术前讨论制度
1.根据手术分级制度规定,大中手术(甲类、乙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疑难手术均应开展手术术前讨论并书写术前讨论记录。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新开展的手术邀请医务科负责人参加。
各级医师充分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3.术前讨论时经治医师应做到对术前讨论患者准备必要、充足的材料,包括化验、造影、CT等。
有重点的介绍病情,并提出自己的诊断及治疗方案。
必要时检索有关资料。
4.术前讨论的内容包括:
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术中术后并发症、意外以及防范处理预案、术前准备、麻醉方式、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点等。
5.科主任或主持者最后指导、完善制定出治疗方案。
首次讨论难以确定合适治疗方案者应进行多次讨论。
6.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科主任或主持者制定的诊疗方案,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记录本及病历中。
7.术前谈话和签署《手术同意书》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4.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1.特别护理
⑴适用对象: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②重症监护患者;③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④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⑥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⑦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⑵护理要求:
①设立专人24小时护理,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②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③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⑤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适用对象: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②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3.二级护理
适用对象:
①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适用对象: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①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④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是医务人员将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方式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后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
它体现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临床、教学、科研、预防及法律诉讼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重要依据,医务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书写病历。
2.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如下:
⑴住院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整份病历应尽量保持同一颜色,需要复写的除外)。
门(急)诊病历和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
⑵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部分可用外文缩写)。
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名。
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时方可使用英文书写。
简化字按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部和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之规定书写,不得自行杜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⑶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
统一使用公历,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必要时注明时刻。
时刻的书写采用24小时制。
⑷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⑸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栏目,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
无内容者划“/”。
每张记录表格楣栏的病员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需填写齐全。
⑹病历应按规定内容书写,并由医务人员签全名。
①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经过我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②进修医务人员应由其接收科室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分管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认定报医务科备案后书写病历。
⑺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和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姓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修改内容和签名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
⑻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
对病员提及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号。
疾病诊断用通用疾病名称,译名应以《英汉医学词汇》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为准。
不得写化学分子式,不得写不恰当的简称(如支扩、高心等)。
⑼计量单位: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⑽诊断名称应确切,要符合疾病命名规定的标准。
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
主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他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
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
⑾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及首页药物过敏栏内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
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未发现”。
⑿化验报告单应按报告日期顺序呈叠瓦状粘贴整齐,其他检查报告应分门别类另纸粘贴。
⒀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生交接班及值班制度
1.医生必须严格进行交接班,方能弄清病人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使接班者充分了解下一步的任务及工作内容等,做到责任分明、防止疏漏贻误。
2.交接班一般在医师办公室内进行,危重及疑难病人必须在床旁进行交接。
3.交班主管医师应将所管住院病人临时所发生的变化、处置情况、答复病人事项等,向接班医师详细交代。
4.值班医师应将其值班时间内所收新病人的病情和初步诊断及处置等全面交代给下一班值班医师。
5.交班前,应巡视病人,将工作处理妥善,能自行处理者,尽量不交给值班医师。
凡交班前收住的病人,应由交班医生自行接收处理。
6.交接班时,除口头汇报外,还需要在交接班本上详细记载,危重病人必须在床边进行交班。
交班本上要写清病人床号、姓名、诊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观察重点、有无化验项目和处置内容及会诊情况等。
交接班医师双方在交班本上签字。
7. 值班医师应将病人临时变化或危重病人病情经过及所给予的各种处理,除口头及在交班本上进行交班外,并应记入病程记录中。
8. 值班医师接班后亲自巡视病房。
9.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听班医师,听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
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
10.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
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听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11.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听班或付班进行及时处理。
12.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技术准入制度
1.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2.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⑴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⑵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⑶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医院由医务科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
包括:
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5.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审核和集体评估。
⑴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务科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务科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⑵申请开展探索使用、限制度使用技术必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等)以及医疗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项目负责医师资质证明以及技术人员情况;
③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④拟开展探索使用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⑤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医学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⑶探索使用技术、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评估和申报
①受理申报后由医务科进行形式审查;
②首先由医务科依托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技术评估;
③各科室申报材料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医务科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并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④由医务科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和省医学会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6.医院医务科职责
⑴医院医务科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医疗技术准入工作,制定有关医疗技术准入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⑵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规要求,组织审核新技术项目是否超范围执业,如属于超范围执业,由医务科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和省医学会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⑶医务科组织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和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参照省内或国内同级医院收费标准,填写收费标准申报表上报物价局。
⑷医院医务科负责实施全院医疗技术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已申报和开展的医疗新技术进行跟踪,了解其进展、协助培训相关人员、邀请院外专家指导,解决进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7.各科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计划开展的医疗新技术项目报医务科,并核准和落实医疗新技术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组织并督促医疗技术按计划实施,定期与主管部门联系,确保医疗新技术顺利开展。
医疗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要对已开展的技术项目做到随时注意国内外、省内外发展动态,收集信息,组织各类型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和提高。
8.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备案。
9.申报医疗新技术成果奖
⑴申报科室于年底将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评选申请表,上报医务科参加医院年度评比。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和实事求是,包括技术完成情况及效果、完成病例数以及必要的病历资料(临床效果及必要的对照)、国内外及省内应用现状、论文发表情况和相关查新报告以及该领域全国知名专家的意见说明等。
⑵医务科每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审,对其中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推介。
⑶医务科每年底对以往已开展或已评奖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进行回顾性总结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评估,对已失去实用价值或停止的医疗技术做出相应结论。
10.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本制度如出现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执行。
1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或实验医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2.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3.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4.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5.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6.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部或片区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时间内报医务科审批,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名,医务科及总值班备案。
7.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