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docx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1、刑事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
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
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
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
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强制措施:
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15、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16、取保候审: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7、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18、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9、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0、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21、立案: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2、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3、搜查:
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4、扣押:
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25、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26、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27、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8、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9、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30、终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31、延期审理:
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32、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33、判决: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34、决定:
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
35、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决定。
36、第二审程序: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37、上诉:
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38、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39、行事诉讼期间: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40、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41、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2、诉讼中止:
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①控审分离②控辩对等③审判中立
3、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通缉在案的;③越狱逃跑的;④正在被追捕
4、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③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5.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①分工负责: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②互相配合: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③互相制约: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6、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A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B权利:
①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⑤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C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③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④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⑤遵守法庭秩序。
7、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进行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8、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①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9、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1、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2、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①依法管辖的原则②准确及时的原则③便利诉讼的原则④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3、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14、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①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③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④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⑤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⑥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⑦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15.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
②阅卷权。
③会见、通信权。
④调查取证权。
⑤提出辩护意见权。
⑥获得出庭通知权。
⑦出庭辩护权。
⑧拒绝辩护权。
⑨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⑩其他诉讼权利。
16、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①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17、试述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③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
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18、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9、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①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②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③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0、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①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②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③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④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21、立案有哪些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
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22、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①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3、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①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④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24、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①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④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5、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①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②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26、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①犯罪事实查清。
②证据确实,充分。
③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④法律手续完备。
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7、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8、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②证据确实、充分;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9、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0、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①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②条件:
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1、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①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
1.强制性。
2.稳定性。
3.排他性。
三个特性.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a在适用对象上。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b在适用范围上。
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时,可适用判决。
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c在适用的方式上。
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d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e在数量上也不同。
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③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抗诉问题。
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32、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①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②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③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3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除外。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36.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
②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
③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
④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⑤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37什么是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用。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使用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稳定性不同。
38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
1.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2.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分为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期限.一审期限和二审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个半月;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以二次为限;一审.二审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重大的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检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已被羁押的,人法应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无论自诉或公诉,如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法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被害人或被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检申诉,其期限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以内。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