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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及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根据《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区实际,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体育、旅游事业及产业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包含以下五个专项子资金:

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体育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办法,研究支出政策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

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分管负责同志。

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承担,办公室主任为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区委宣传部作为专项资金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其中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委宣传部,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旅游业发展资金和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

(二)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资助、补助的项目;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审核申报资助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拨付手续;

(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编制专项资金调整方案或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监督资助项目,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参与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

(五)会同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重点资助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归口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归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建议;

(二)办理已批准资助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三)加强对本单位归口项目在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四)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

第九条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宣传文化类法人或者自然人,原则上不得用于资助或补助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补)的事业单位。

区内宣传文化系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区临时重点工作安排的形式报区政府批准后(会议纪要或批示),以项目的形式予以申报资金支持。

第十条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资助方式为专项拨款。

主要用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奖励、补贴等四种方式。

第十一条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开放、品牌文化活动及赛事、文艺作品创作、其他重点文化事业活动、奖励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团体和个人等。

申请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开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在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法人,且受资助设施必须位于区内,其中设施要求建设完成、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免费开放场馆设施按要求提供免费开放服务。

申请在区内开展品牌文化活动及赛事、文艺作品创作、其他重点文化事业活动项目资助单位必须是在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法人,且项目活动必须在区域内举办。

活动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

申报奖励的法人和自然人,申报条件和要求、奖励范围、奖励标准,按《区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项目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非在注册的法人、非户籍或非在定居的自然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申请项目资助资金或申报奖励:

其作品是受区委、区政府委托,为创作的历史人文作品及文艺精品,或是由区委、区政府选送,代表区参赛并获得奖项的作品。

第十二条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申报项目和临时申报项目。

年度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宣传文化项目,接受集中申报。

临时申报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项目。

申请资助的法人和自然人需具备的具体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资助范围,按《区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监督审计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按照《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资助对象为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以下统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设立,馆址位于区内并取得法人资格,被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估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的评估结果,年度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十七条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资助方式为专项拨款,通过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提升区现有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质量,吸引更多优质非国有博物馆进驻区。

第十八条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资助范围包括:

开办补贴、运行补贴、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

第十九条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鼓励优先发展填补市、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特色、行业特性或岭南文化特点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

鼓励建设民俗博物馆。

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十条在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公共物业中适当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馆用房;鼓励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历史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登记为慈善组织,开展寄展服务,加强馆际交流,举办临时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和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以及区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实地考察情况,将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申请扶持的博物馆需具备的具体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按《市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三条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或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文产资金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文产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原创研发投入资助项目、文化产业园入驻房租补贴项目、优质文化企业成长项目、创意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助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文产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主要根据项目发展前景及对区财政的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采取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办法确定资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和调整各项资助奖励政策,明确资金资助奖励的具体范围、对象、条件、标准等细则,并报区政府批准。

未经区政府批准的资助奖励政策,不得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申请资助的法人、自然人需具备的具体条件、适用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资助范围,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个人,文化产业资金不予资助:

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第六章区旅游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九条区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条旅游业发展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旅游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范围包括:

景区、酒店、旅行社、宣传推广活动、特色旅游项目、特色旅游商品等。

第三十二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我区旅游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和调整各项资助奖励政策,明确资金资助奖励的具体范围、对象、条件、标准等细则,并报区政府批准。

未经区政府批准的资助奖励政策,不得作为专项资金支出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需具备的具体条件、资助奖励方式、资助奖励额度,按《区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区体育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十四条区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体产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区举办高端体育赛事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区注册并冠“”队名且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管理机构),新认定为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体产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前申报备案,事后资助。

第三十六条体产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在区举办的高端体育赛事;在区注册并冠“”的高水平职业俱乐部;新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

第三十七条体产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体产资金的申报评审细则、申报要求、审核程序、资助额度,按《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如在项目上会核定后,被发现于项目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不予资助;相关资助已拨付到账的,应予以追回。

第八章其他重点资助项目

第三十九条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区委、区政府文件或会议明确要求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具体支持的项目,及定向用于区内宣传文化单位运营补贴性质的经费,按照相关决定或会议精神予以经费支持。

 

单位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类物品;

(二)已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三)因同一事由已获得我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责任书约定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违规资金,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将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纳入公共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专业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等情形的,将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评估等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专家评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审定后印发。

相关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牵头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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