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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情势变更原则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2011届)

 

题目(中文)论情势变更原则

 

(英文)Thetheoryoftheprincipleofthechangedsituation

系别:

政法系

专业:

法学班级:

2011级

 

姓名:

陈丽娜学号:

10578115370101013

指导教师:

郑云教授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陈丽娜签名日期:

2013年5月20日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形变化而引起的利益失衡问题,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曾一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但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又取消了该条规定,在新《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该原则亦曾写入草案,但最终未得以通过。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要求,情势变更原则便首先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尔后又在国际示范立法中有了立足之地。

本文主要从国际示范立法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以及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规定的把握,以期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Abstract:

Principleofchangedcircumstancesadjustmentisanobjectivesituationduetounforeseenchangescausedbyimbalanceofinterests,isanimportantprincipleincontractlaw.Principleofchangedcircumstancesonceisanimportantprincipleofcivillawinourcountry,in1981,the"economiccontractlawofthespecificprovision,buttheeconomiccontractlawrevisedin1993andhasbeencancelled,whichintheprocessofthenew"contractlaw"legislation,theprinciplehasbeenwrittentothedraft,butintheenddidnotpass.Basedontheprincipleofgoodfaithandfairprinciple,theprincipleofthechangedsituationfirstintwobigcontractlaw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oflawcountrieswonthesurvivalspace,thenhaveafootholdintheinternationalmodellegislation.Thisarticlemainlyfromtheinternationallegislationaboutmaterialadversechangethetheoreticalbasisofdemonstration,theauthoranalysesconstitutiverequirements,etc,aswellastothe"gener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of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master,inordertoperfectourcountrysomeenlightenmenttothelegislationoftheprincipleofthechangedsituation.

Keywords:

Principleofchangedcircumstances"gener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

 

目录

1.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

(1)

1.1大陆法系上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1)

1.1.1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上的体现....................................

(1)

1.1.2大陆法系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学说................................

(2)

1.2英美法系上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2)

1.2.1情势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上的体现....................................

(2)

1.2.2英美法系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学说.................................(3)

1.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3)

2.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4)

2.1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4)

2.2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条件........................................(5)

2.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果..............................................(6)

2.3.1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之间的优先关系...................................(6)

2.3.2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7)

参考文献................................................................(8)

致谢....................................................................(9)

 

论“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事变更原则(changedcircumstances),是合同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对合同的履行及其效力影响颇深。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原有约定。

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者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表现。

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在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消除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的结果。

其主要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由法官或仲裁机构公平、合理的变更或解除合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原来的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应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

情势变更合同亦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

情势变更原则最初起源于西方,作为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例外,它在西方两大法系的发展与演进并不是一帆风顺。

虽然在14世纪后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西方已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把它确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18世纪,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过度援引,危及到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学家与立法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关注已经开始降低,到了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崛起,情势变更原则已经越来越失去其重要性。

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得到重视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当时,由于大战期间的物价飞涨,导致很多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违实质公正,各国法院均面临诸多无成文可依的案例,很多合同纠纷依据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根本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一)大陆法系上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1、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上的体现

在大陆法系,现代民商法理论一般都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若发生应情势变更的情况,可变更原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

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律以宽严不一的条件限制确认了该原则。

例如,原东德国际商事合同法第295条规定:

1、为达到合同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从而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形成合同的基础,并为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那些情事,如果根本上发生了变更,且如当事人知道此变更当初就不会订立此合同,则受到这种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建议按照已变更的情事合理地调整合同。

2、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上述要求,或者即使调整合同仍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则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终止合同。

意大利现行民法1467条规定,如果长期履行、定期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合同,因为某种非常的不可预知的情况的出现而致一方当事人难以履行,则义务人可以终止合同。

然而,在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商法律,却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只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了与情势变更原则精神一致的具体规定。

如法国,两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出台了因情势变更而变更租金或者租赁期间、变更转让营业财产的价格、增加终身定期金等法律,也通过了一些立法措施,肯定法官通过考虑债务人的情势、经济状况、合同条款的性质等变更合同的权限。

但是,法国合同法未就情势变更问题进行任何原则性的规定,情势变更在法国法上不构成合同变更的法定原因,同样,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法国司法部门也本着‘合同即法律’的原则拒绝对合同进行司法变更。

德国原与法国存在相似的情形,但在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德国民法典>作了修改,其中第313条第1、2款作了与情势变更原则精神较为接近的规定。

尽管如此,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ChristianeWendehorst)指出:

这是立法者将“仅具有法官性质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规范,使这些制度至少是部分地进入了《德国民法典》”,“由于法律依然未对这些法律制度作出详说的规定,因此即使新法将这些制度纳入到了债法中去,有关法律状况并没有什么改变”。

2、大陆法系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学说

大陆法系有关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有三种理论学说:

交易基础理论说、不可预见理论说和诚实信用原则说。

其中的交易基础理论说是1921年德国学者奥特曼(Oertmann)以“情势不更条款理论”、前提假设理论为基础,在其专著《交易基础—一个新概念》一书中提出。

他在该书中对“交易基础”作了如下定义,即“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显露出来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该项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多数当事人对特定环境之存在或发生具有的共同预想”。

该学说现在已被德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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