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从头台塑汞污泥事件始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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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从头台塑汞污泥事件始末

細說從頭--台塑汞污泥事件始末

蔡蓬培

行政院環保署

廢管處科長

一、汞污泥之產生

製程:

鹼氯製程(生產氯氣、氫氣及氫氧化鈉)所產生,此製程因有汞污染問題,民國七十八年以後已改其他新製程。

產生量:

依調查資料,民國七十八年以前,國內產生約產生五萬公噸汞污泥,其中有約41%已無害化處理,有6%廠內貯存,有53%在民國七十二年政府未管制之前,隨垃圾進入掩埋場。

二、事件發生過程摘要

‧柬埔寨居民恐慌/韓森總理不當發言

‧立法委員居中協調

‧柬方拒絕我方採樣

‧柬埔寨軍方暫時封存

‧國內配合查處情形

三、善後處理情形摘要

‧台塑與柬方達成協議/完成包裝

‧運往美國/經高雄轉口/美國撤銷輸入許可

‧長期滯留高雄港

‧重新採樣檢測

‧境外處理到處受阻/同意境內處理

‧三十二櫃廢塑膠及空鐵桶送至荷蘭處理

‧順利退運回仁武廠

四、目前情況及未來:

‧自行處理--試燒作業—正式處理

‧本署成立技術監督小組

‧處理期限

‧其他汞污泥尚待處理

五、引發問題之省思

(1)、國內法--管制範圍(有害、一般)問題

(2)、國際公約—締約國與非締約國問題

(3)、地方抗爭--回饋金問題

(4)、中央與地方權限--准與不准問題

(5)、國際環保團體及國內矛盾--境內或境外處理問題

(6)、外交—對外主權問題

(7)、廢棄物管理--國內廢棄物出路問題

六、本案大事紀

台塑汞污泥案大事紀89.8.

日期

內容摘要

備註

87.10.8

台塑公司向本署申請前鎮廠伍仟公噸未經固化之汞汙泥輸出至柬埔寨,因輸出標的物不明確,無輸入國同意文件,未提出該國輸入業者處理能力證明文件,遭本署退件。

首次提出申請遭退件

87.11.19

該公司仁武廠另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有關規定,提報清理計畫書,申請將該廠八十二年經固化後之含汞污泥固化體輸出至柬埔寨處理。

87.11.20

87.11.21

申請書提出之翌日,該公司在清理計畫書尚未經地方環保單位核准同意情形下,委託清除業者-璟福公司將此二七九九噸含汞固化体及其他含汞污泥廢棄物,以水泥塊名義專船出口。

未經核准先輸出

87.11.29

運抵柬埔寨。

運抵柬埔寨

87.12.2

高雄縣環保局稽查該公司仁武廠時發現此一情形,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二十四條告發送處分。

地方查獲告發處分

87.12.16~12.底

1.外電報導,柬埔寨環境部發現約三千噸可能來自台灣之廢料,置放在首都金邊西南二百公里之施亞努市海濱渡假地區附近。

2.此批廢料雖標示「建築廢棄物」,但外包三層大塑膠袋並發現貼有骷髏頭標示,當地民眾接觸後有發現皮膚紅疹現象,研判可能含毒,並且有民眾將大塑膠袋拆回去裝米。

3.該國環境部長表示,將對該國輸入業者嚴厲處罰,且無論結果有無含毒都要求退運回台灣,並對工業先進國家之此類行為,表示譴責。

4.後外電報導,柬國已有一名碼頭工人死亡、一名民眾受傷及多人灼傷,柬國官方並指出該廢料輸入涉及該國官員集体貪瀆案,引發民眾至碼頭抗議,發生暴動。

5.當地居民因恐懼該廢棄物有嚴重毒性,媒体聲稱有上萬居民往外逃離,過程中有民眾因發生交通意外造成死傷,後據相關報導,上萬居民往外逃離乙節,為誇大不實。

6.柬國總理韓先於國際媒體上稱已取得中共同意退運該批廢棄物,並指示先退運一批回台灣。

7.該批廢棄物經柬國請新加坡專家及透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邀請日本專家檢驗結果,證實該批廢棄物確含高濃度汞,但日本專家表示並不會對人體有立即之危害。

此外日本專採集附近之水樣,及碼頭工人及般運工人之血液、尿液及毛髮樣品檢測結果,並未含汞。

8.台塑公司提出說明資料,該批廢料係經固化處理後才輸出,曾於八十二年經國內合格檢測業中環公司檢驗結果,非屬有害,輸入柬國亦符合當地國規定,不會造成居民傷害。

9.國內環保團體-綠色陣線,義務自柬國攜回現場採得之汞污泥固化體樣品,經送本署環檢所檢測結果,證實汞溶出量為0.284ppm,超過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標準值0.2ppm。

10.本署要求台塑公司立即組團前往柬埔寨,洽商退運及相關妥善處理事宜。

柬埔寨發現非法棄置,媒體廣為報導

87.12.22

本署為期望與柬國政府建立正式溝通管道,以署長名義,正式英文信通知柬國環境部長,請柬方將實際情況正式通知我方,並表達我方希望在第三國或國際組織會同下,至現場鑑定事實真象與釐清責任,以配合善後處理。

我方致函柬埔寨

87.12.30

柬國環境部長回復本署,歡迎我方派專家前往協助調查,以共同督促台塑公司辦理退運。

87.12.30

本署函請高雄縣環保局依違反廢清法第十八條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87.12底

柬國在副總理主持下,由軍方人員開始清理現場,將廢棄物裝入鐵桶。

同時聲明此次事件純為台塑公司行為,與我政府無關,並將對台塑公司提出告訴,要求台塑公司運回及賠償。

87.12.31

台塑公司由立法委員曾振農先生帶領下,組團前往柬國進行現勘採樣,本署環檢所兩名同仁會同前往。

我方組團前往現勘

88.1.1

台塑公司代表團至廢棄物棄置現場進行採樣時,遭柬國官方人員以採樣設備不足及媒体記者未經同意擅自進入現場為由,拒絕我方人員進行採樣。

後經立法委員曾振農先生與柬方再度會商協調下,與柬方達成共識:

1.台塑公司將儘速安排該廢棄物運出柬國事宜。

2.柬國目前不考慮對台塑公司提出告訴,亦不提賠償相關事宜,僅要求台塑公司儘速將廢棄物運出柬國,不再堅持要求一定要退運回原輸出國—台灣。

88.1.2

柬國軍方將所有廢棄物裝入鐵桶內。

廢棄物暫時封存

88.1.3

台塑公司公開表示,將儘速安排該批廢棄物送至第三國處理相關事宜。

88.1.13

柬埔寨環境部長Dr.MokMareth電傳本署,要求台塑公司儘速將已裝入貨櫃及鐵桶內之廢棄物運走,賠償所造成之環境損害,同時基於評估長期環境影響之考量,支付該批廢棄物收集所需之費用及賠償受害者(死傷人員)與社會衝擊。

88.1.11~14

台塑公司派三名中階主管,會同歐美兩家廢棄物代處理公司人員至柬國現場採得廢棄物樣品,攜回進行化驗以作為將來代處理評估之依據。

87.12.2-88.1.11

地方環保單位依違反廢清法第十五條、十八條分別告發處分台塑公司七次及六次。

88.2.25

台塑公司與柬國官方達成正式協議,允諾於六十天內將該批汞污泥固化體及相關受污染物質(包括土壤、空桶等)運出柬埔寨,逾期罰款。

雙方達成協議

88.2底

台塑公司向本署提出將該批廢棄物及相關受污染物質(包括土壤、空桶等)估計約五仟公噸,轉運至美國SaftyKleen公司之處理計畫,此項輸入美國處理之申請,已獲得美國環保署正式同意。

提出轉運至美國處理之計畫

88.3.3

本署邀集我國巴塞爾公約小組成員專案審查後,同意其轉運處理計畫。

88.3.31

柬國舉行清理完工典禮。

88.4.6

台塑公司依原轉運處理計畫,將該批廢棄物自柬埔寨啟運,經高雄港,準備轉口換船送至美國。

不料美國環保署基於環保團體壓力及美國SaftyKleen公司加州處理場附近居民反對,臨時撤銷原核發之輸入許可,致使該批計三五七只貨櫃廢棄物滯留高雄港。

經高雄港轉口,美國撤銷輸入許可。

88.4.8

高雄港務局同意該批貨物,以過境不入關之方式,暫存於港區第六十三號貨櫃場三十天,逾期得再展延三十天,台塑公司並向港務局提出五仟萬元保證金。

88.4.20

本署要求台塑公司補提該轉運處理計畫之修正資料,限於六月六日前完成轉口作業。

88.4~5底

該公司二次修正其轉運處理計畫,更改美國接受處理之機構。

88.5.18

署長致函美國環保署長Ms.CarolBrowner,請協助處理

88.5.25

該公司以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於該公司之理由,要求展延轉口期限。

該公司強調,本案係因美國環保署考量環保團體、地方民意及政治等多項因素,需以較長時間審理本輸入許可案,致使該公司無法於期限內運出本國,實非該公司能力可及。

88.6.6

經本署向美國環保署查證結果,確定美國環保署係基於環保團體及當地民眾反應等因素之考量,故需較長時間審理該案,並將於近期徵詢相關環保團體意見後,對該案作成決定。

因此轉口作業時程,本署同意再延長六十天至八月五日止。

88.6.25

美國環保署副署長Mr.StevenA.Herman回函署長,說明該署正進行技術評估中

88.7.27

監察院對本署提出糾正案,指本署未基於國家整體利益,主動積極協助台塑公司善後處理,缺乏現代化政府應有之積極行政作為。

本署遭監察院糾正

88.8.2

台塑公司基於美國遲未核發輸入同意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准予入關退運至該公司麥寮廠區安全暫時貯存,以等待進一步轉運出口或研擬境內處理方案。

並要求八月五日以後仍准予繼續置放高雄港,以利辦理退運相關作業。

申請退運至麥寮廠區安全暫時貯存

88.8.3

本署召開巴塞爾公約小組會議徵詢各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獲下共識:

1.依照聯合國巴塞爾公約之精神,如果無法輸出境外處理,應退運回原產生國自行處理。

2.如運回國內自行處理,可建立一良好處理模式,並向國際宣示我國願積極處理之誠意且有能力自行處理。

3.台塑公司儘速完成該批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工作,且應先經中間處理後再予以掩埋。

4.台塑公司應加強與環保團體、各新聞媒體及地方民眾之溝通工作,以使各界充分瞭解該公司解決此批廢棄物所作之努力、所遭遇之困難及目前所進行之計畫。

5.不放棄輸出境外處理。

88.8.4

台塑公司由總經理李志村率領下赴相關環保團體溝通尋求支持並承諾:

1.此批廢棄物計畫運回國內廠區妥善貯存,同時加速完成六輕工業區事業廢棄物最終掩埋場興建。

2.最終掩埋場以封閉掩埋場之標準興建,興建完成後,此批廢棄物將重新固化中間處理,再予封閉掩埋。

3.同時繼續尋求輸出先進國家處理之機會。

4.國內相關後續處理工作(入關、貯存、中間處理、最終處理),在未與地方充分溝通之前,不會進行。

88.8.5

台塑公司要求展延置放港區期間四十五天,以利進行退運回國內暫存作業之相關溝通工作。

88.8.5

本署原則同意運回國內暫時貯存,惟應先與地方居民充分溝通之後,再開始進行,在此期間此批廢棄物本署同意暫時繼續置放高雄港區至九月十九日止。

88.8.17-88.8.18

本署重新對該批廢棄物採樣檢驗,共開三十三櫃,計採得之一一七份樣品。

本署全面重新檢測

88.8.20

本署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台塑公司所提改善計畫。

88.9.9

該公司修正改善計畫內容:

1.修正國內貯存地點為高雄仁武廠(原計畫為雲林麥寮廠區或高雄仁武廠)

2.中間處理部分,修正中間處理地點為高雄仁武廠(原計畫為雲林麥寮廠區)。

3.最終處置部分,除原計畫中之自設掩埋場部分外,增加委託國內合法處理(置)廠一方案。

申請退運回仁武廠

88.9.15

本署同意修正後之改善處理計畫(退運回高雄仁武廠),並同時核定相關作業時程包括:

1.退運作業部分: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前完成入關相關手續,並依所提運輸計畫將全數三五七只貨櫃廢棄物運回高雄仁武廠區。

2.貯存作業部分:

於運回廠區後依計畫所列之貯存場所及方式,妥善貯存。

3.中間處理部分: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處理技術評定;完成中間處理設施後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前開始進行中間處理。

4.最終處置作業:

於八十九年十月前開始進行最終處置作業,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全部最終處置作業。

5.為期後續相關作業能順利進行,要求該公司應與地方先行溝通,涉及地方環保機關主管權責事項,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退運回廠區後之相關後續貯存、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作業,本署將邀集各界公正人士成立監督小組全程監督,至該批廢棄物全部妥善處理完畢為止。

本署同意退運並核定境內處理計畫及時程

88.9.16

該公司以入關申請作業未完成、部分環保團體要求境外處理及與地方溝通工作未完成等原因,要求再予延長入關作業時間三十天,本署同意入關作業期限展延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止。

88.9.23

本署88.8.17-88.8.18採樣檢驗結果:

1.TCLP:

0.274mg/l,超過現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值0.2mg/L,依法規定認定該批廢棄物確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2.總汞:

600mg/kg,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該批廢棄物應以熱處理法回收汞方式先中間處理。

3.多氯聯苯:

ND(未檢測出)

本署檢驗報告完成,確認含汞量超出國內標準,且需先熱處理回收汞。

88.10.8

本署函請台塑公司修正相關計畫,改以熱處理法回收汞方式先中間處理該批廢棄物;並同意該公司三十二櫃舊鐵桶及防護衣輸出荷蘭處理。

88.10.14

該公司再度以不可歸責不可抗力之理由,向本署提出展延。

88.10.16

台塑公司提出修正計畫,中間處理改為熱處理回收汞方法

88.10.19

台塑公司另向本署提出新台幣五千萬元之切結保證。

88.10.19

本署函復該公司,限該批廢棄物之善後處理期限,仍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妥善最終處置完畢,逾期所提出之五千萬元逾期罰款切結保證金將沒入,作為環保回饋金之用。

至於該批廢棄物置放高雄港,仍應取得高雄港務局同意。

此外本署要求該公司,以境外處理該批廢棄物為優先考量,該公司所提之不可歸責不可抗力理由,如經發現有不實情形,仍依法追溯並處罰。

88.10.25

美國環保署副署長Mr.StevenA.Herman致函署長,說明該署已請處理廠補件中,俟資料完整評估後儘速回函

88.10.26

高雄港務局沒收台塑公司保證金五千萬元,該筆金額於88.10.28匯入港務局帳戶

遭港務局沒收五千萬保證金

88.11.15

高雄港務局同意延長儲放待轉運期限至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並同意免再提列擔保。

88.11.17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法律官員Mr.PavelSuian答覆工研院能資所,依據巴塞爾公約精神及原則,該批廢棄物包括原輸出之汞污泥及相關受污染物質,台塑公司全數負有清理責任,受污染土壤亦應運回。

88.11.25

第一批16櫃鐵桶及防護衣輸出(荷蘭)。

(約60公噸)

88.12.04

第二批16櫃鐵桶及防護衣輸出(荷蘭)。

(約63公噸)

88.12.03

本署監督小組籌組會議,由李教授公哲擔任召集人。

本署成立監督小組

88.12.20

本署監督小組第一次會議,台塑公司報告處理計畫詳細內容,結論摘要:

1、台塑公司所提改善處理計畫之技術原則可行,請依本次會議委員審查意見修正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程序,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再利用計畫書之申請。

2、自柬埔寨運回之含汞污泥廢棄物,應依環保署限訂之期限,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妥善處理完畢,詳細計畫內容及工作時程表修正後,送環保署及本小組。

3、請以高處理標準設計及修正本計畫書之相關設備,並建議本計畫可涵蓋資源再利用方式。

4、台塑公司應持續加強與計畫相關之溝通工作。

審查熱回收汞處理方法技術資料

88.12.19~30

鐵桶及防護衣分批抵接受國處理廠。

處理廠依據巴塞爾公約,逐櫃填具簽收單,確認廢棄物安全進廠。

三十二櫃送達荷蘭

89.03.04

本署監督小組第二次會議,台塑公司依第一次會議委員意見補正資料後,委員審查原則同意。

89.03.底

台塑公司分別向高雄市環保局及高雄縣環保局提出此套熱回收處理設備在前鎮廠及仁武廠試燒之試燒計畫。

台塑公司提出試燒計畫

89.04.29

高雄港務局同意置放期限延長至六月底。

89.05.10

高雄縣政府以台塑公司所提試燒計畫及清理計畫未經核准為由,不同意台塑公司退運之備查函。

89.05.17

台塑企業董事長王永慶先於年度股東大會上表示,對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仁武鄉地方要求高額回饋金始准退該批廢棄物運回廠之作法,深感無奈。

並痛批地方要錢之惡質文化。

台塑公司王董事長公開批評地方要求回饋金乙事

89.05.20

本署新任林俊義署長上任。

89.05.22

32櫃鐵桶及防護衣於荷蘭焚化處理完畢。

89.05.24

台塑公司公開澄清,高雄縣要回饋金乙事係誤會。

89.05.25

本署林署長於立法院衛生與環保委員會表示,將介入台塑公司與仁武鄉間之協調,並於兩週內解決。

89.06.05

仁武鄉公害防治監督委員會與台塑公司達成協議,包括四項決議及一項但書:

1台塑提供一百萬元,由廠方和公害防治委員會共同聘請專家,監督汞污泥熱處理回收作業。

2汞污泥原需貯放高港之租金三百廿萬,由台塑提撥給五和、八卦、中華、竹後、高楠、後安六村,比例由鄉公所協商議定。

3台塑提供「執行安全保證金」一億元,雙方已於六月七日正式簽署至法院辦理公證手續。

4台塑提供一千零八十萬元「敦親睦鄰基金」,補償近卅年對地方帶來的公害困擾。

5但書部分:

台塑同意依環保署監督小組認可,進行熱處理作業至殘渣水銀溶出量小於或等於法定標準0.2毫克,處理期限自主管機關核准次日起八個月為限,屆期如需展延應函報鄉公所並以一次為限。

仁武鄉與台塑達成協議

89.06.07

仁武鄉與台塑公司正簽署協議並至法院公證

仁武鄉與台塑正式簽署協議

89.06.08

本署署長南下與高雄縣余縣長共同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聲明,對雙方達成協議予以肯定,並說明後續處作業將組成監督小組共同監督。

89.06.16

高雄縣政府同意備查台塑公司退運計畫。

89.06.19

本署署長、工業局長、高雄縣長及仁武鄉長赴監察院報告本案。

89.06.21

本署、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仁武鄉及台塑公司會議研商,共同成立退運作業監督小組,依台塑所提退運作業控管及運輸作業計畫,由台塑公司辦理退運作業,由監督小組辦理全程監督工作。

89.06.23~24

當日(星期五)下午7:

00起,經高雄縣余縣長舉行簡單貼封條儀式後,開始第一部車啟運。

8:

05第一部車抵達仁武廠東門。

最後一只貨櫃於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六)上午5:

03進仁武廠。

共動用60部貨櫃拖車。

總清運量四四八九﹒二公噸,平均每小時清運五○○公噸。

完成退運作業

89.7.5

高雄縣政府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台塑公司熱回收處理設備試燒計畫

89.7.14

本署監督小組第三次會議,會中決議原小組解散,本署另籌組技術監督小組繼續監督。

89.7.27

試燒計畫高雄縣政府第二次會議審查,同意該公司進行試運轉,測出最佳操作條件之後,再進行試燒。

89.8.11

本署邀集相單位及學者專家,召開「技術監督小組」籌組會議,以協地方監督台塑公司廢棄物後續處理作業。

本署成立技術監督小組

 

台塑汞污泥案大事紀89.8.

日期

內容摘要

備註

87.10.8

台塑公司向本署申請前鎮廠伍仟公噸未經固化之汞汙泥輸出至柬埔寨,因輸出標的物不明確,無輸入國同意文件,未提出該國輸入業者處理能力證明文件,遭本署退件。

首次提出申請遭退件

87.11.19

該公司仁武廠另依現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有關規定,提報清理計畫書,申請將該廠八十二年經固化後之含汞污泥固化體輸出至柬埔寨處理。

87.11.20

87.11.21

申請書提出之翌日,該公司在清理計畫書尚未經地方環保單位核准同意情形下,委託清除業者-璟福公司將此二七九九噸含汞固化体及其他含汞污泥廢棄物,以水泥塊名義專船出口。

未經核准先輸出

87.11.29

運抵柬埔寨。

運抵柬埔寨

87.12.2

高雄縣環保局稽查該公司仁武廠時發現此一情形,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及二十四條告發送處分。

地方查獲告發處分

87.12.16~12.底

11.外電報導,柬埔寨環境部發現約三千噸可能來自台灣之廢料,置放在首都金邊西南二百公里之施亞努市海濱渡假地區附近。

12.此批廢料雖標示「建築廢棄物」,但外包三層大塑膠袋並發現貼有骷髏頭標示,當地民眾接觸後有發現皮膚紅疹現象,研判可能含毒,並且有民眾將大塑膠袋拆回去裝米。

13.該國環境部長表示,將對該國輸入業者嚴厲處罰,且無論結果有無含毒都要求退運回台灣,並對工業先進國家之此類行為,表示譴責。

14.後外電報導,柬國已有一名碼頭工人死亡、一名民眾受傷及多人灼傷,柬國官方並指出該廢料輸入涉及該國官員集体貪瀆案,引發民眾至碼頭抗議,發生暴動。

15.當地居民因恐懼該廢棄物有嚴重毒性,媒体聲稱有上萬居民往外逃離,過程中有民眾因發生交通意外造成死傷,後據相關報導,上萬居民往外逃離乙節,為誇大不實。

16.柬國總理韓先於國際媒體上稱已取得中共同意退運該批廢棄物,並指示先退運一批回台灣。

17.該批廢棄物經柬國請新加坡專家及透過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邀請日本專家檢驗結果,證實該批廢棄物確含高濃度汞,但日本專家表示並不會對人體有立即之危害。

此外日本專採集附近之水樣,及碼頭工人及般運工人之血液、尿液及毛髮樣品檢測結果,並未含汞。

18.台塑公司提出說明資料,該批廢料係經固化處理後才輸出,曾於八十二年經國內合格檢測業中環公司檢驗結果,非屬有害,輸入柬國亦符合當地國規定,不會造成居民傷害。

19.國內環保團體-綠色陣線,義務自柬國攜回現場採得之汞污泥固化體樣品,經送本署環檢所檢測結果,證實汞溶出量為0.284ppm,超過國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標準值0.2ppm。

20.本署要求台塑公司立即組團前往柬埔寨,洽商退運及相關妥善處理事宜。

柬埔寨發現非法棄置,媒體廣為報導

87.12.22

本署為期望與柬國政府建立正式溝通管道,以署長名義,正式英文信通知柬國環境部長,請柬方將實際情況正式通知我方,並表達我方希望在第三國或國際組織會同下,至現場鑑定事實真象與釐清責任,以配合善後處理。

我方致函柬埔寨

87.12.30

柬國環境部長回復本署,歡迎我方派專家前往協助調查,以共同督促台塑公司辦理退運。

87.12.30

本署函請高雄縣環保局依違反廢清法第十八條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87.12底

柬國在副總理主持下,由軍方人員開始清理現場,將廢棄物裝入鐵桶。

同時聲明此次事件純為台塑公司行為,與我政府無關,並將對台塑公司提出告訴,要求台塑公司運回及賠償。

87.12.31

台塑公司由立法委員曾振農先生帶領下,組團前往柬國進行現勘採樣,本署環檢所兩名同仁會同前往。

我方組團前往現勘

88.1.1

台塑公司代表團至廢棄物棄置現場進行採樣時,遭柬國官方人員以採樣設備不足及媒体記者未經同意擅自進入現場為由,拒絕我方人員進行採樣。

後經立法委員曾振農先生與柬方再度會商協調下,與柬方達成共識:

2.台塑公司將儘速安排該廢棄物運出柬國事宜。

2.柬國目前不考慮對台塑公司提出告訴,亦不提賠償相關事宜,僅要求台塑公司儘速將廢棄物運出柬國,不再堅持要求一定要退運回原輸出國—台灣。

88.1.2

柬國軍方將所有廢棄物裝入鐵桶內。

廢棄物暫時封存

88.1.3

台塑公司公開表示,將儘速安排該批廢棄物送至第三國處理相關事宜。

88.1.13

柬埔寨環境部長Dr.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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