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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制图规范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要求

E.1 绘图要求

E.1.1 一般规定

E.1.1.1 以版面整洁、布局合理、美观为原则。

E.1.1.2 按规定图式、图例绘制。

E.1.1.3 本附录所称图纸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设计图三部分,其它类型图纸可参照执行。

E.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

E.1.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指能够反映项目区现状地形、地物和土地利用状况的图纸。

E.1.2.2 测绘比例尺应以能够准确反映现状并满足工程设计精度要求为原则,我市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比例尺不小于1:

2000。

E.1.2.3 现状图测绘要素

现状图测绘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并注意下列事项:

——测绘项目区内各种地类面积及位置,并分权属、分坡度、分类统计。

统计时应以5度为一个级别进行统计,当一个现状图斑内坡度变化超过5度,应分开统计,并在图中标明图斑号。

——调查测绘项目区内沟渠走向、宽度、水深、堤顶高程,道路宽度、路面材料。

——测绘项目区内水工建筑物及其它建筑物的位置。

——调查测绘地类界和土地所有权属界线。

——测绘项目区外必要的水系、道路等内容,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联系。

——对项目区内的塘、坝、库等水源工程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绘。

——拟建塘、坝、库等工程选址处要加密测点或测量大比例尺地形图。

——测绘涉及拆迁的居民点、建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

——调查标注项目区的电力线路及附近变电站。

E.1.2.4 现状图绘图要求

现状图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例绘制清晰,色调协调,地类界线明显,图例及色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较为重要的道路、灌排沟渠等线性地物应按比例尺绘制。

道路、灌排沟渠等级及结构形式宜进行标注。

——项目区内的建筑物(如水工建筑物)应标注于图纸上。

——项目区内权属界线应标注清楚,按具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主体。

——排水涉及到沟道、湖泊、外河等,需要标注堤顶高程、水位等。

区外道路应有与区内连接段。

——河流、坑塘、湖泊等水系应标示清晰。

水源涉及到塘、坝、水库等,需要标注该蓄水工程的特征水位,如堤顶高程、溢洪水位、灌溉渠首水位等。

——涉及居民点拆迁工程的应对需要拆迁的建筑物进行标注。

不涉及拆迁的建筑物只绘制其范围界线即可。

——项目区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根据调查注明项目区附近的可利用变电站。

——必须标注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和绘制土地利用结构表(按新三级地类统计并具体到土地所有权属主体)。

——图幅整饰包括图名、图例、坐标系统、指北针、编制单位、比例尺、制图日期等内容。

——现状图应按5度坡度级,标明各图斑坡度。

E.1.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

E.1.3.1 规划图指反映规划后项目区土地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的图纸。

E.1.3.2 图样比例尺用不小1:

2000。

E.1.3.3 规划图绘制要素

E.1.3.3.1规划图要反映原始地形、地物。

E.1.3.3.2规划图要绘制反映规划后土地利用的地类符号或以色标标识土地分类。

必须绘制能够反映整理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的面积统计表。

E.1.3.3.3要清晰标识出原有工程(规划后仍继续使用的)设施。

E.1.3.3.4规划图上应绘制工程特性表。

E.1.3.3.6清晰标识道路、渠道(流向)、排水沟(流向)、防护林、机井、农桥、闸、涵、电力线路、跌水及其它有关建(构)筑物的位置。

线型工程标注位置,其中心图上位置和构筑物中心点位置与实际位置误差不大于10米,

E.1.3.3.7标示项目区外附近的重要地物,如道路、干渠、河流、排水承泄区等,反映与区内相应工程的联系。

E.1.3.3.8规划图要清晰标明土地平整区和非土地平整区,并在土地平整区标明工程量,工程量与文本数据保持一致。

E.1.3.3.9图幅整饰要齐全,布局要协调美观。

E.1.3.4 规划图绘制要求

E.1.3.4.1规划图必须以现状图为底图绘制。

E.1.3.4.2地类符号和色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绘制,整理后的各地类面积按片统计。

表名统一规定为“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对比表”。

E.1.3.4.3按工程类别不同,用不同的方法标示。

如建筑物(水工建筑物等)以汉字或字母注明其名称及编号。

E.1.3.4.5清晰标识道路、渠道(流向)、排水沟(流向)、防护林、机井、农桥、闸、涵、电力线路、跌水及其它有关建(构)筑物的位置,并按E.1.3.4.6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E.1.3.4.6编号规则

规划图上的工程编号遵循如下规定:

——以工程名称汉语拼音字母标示为主。

——道路编号为:

TJD1、2…,SCL1、2…,按自上至下,自左至右顺序。

具体字母可根据实际调整,但应在图例中标明。

——渠道编号:

按水渠级别分类编号

——排水沟编号规则与渠道相同。

——建筑物编号原则上以顺序标号为主,但应以该建筑物的专业称呼汉语拼音字母加数字构成编号。

如涵洞、农桥、水闸(进水闸、节制闸等)、泵站、蓄水池、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

图幅内按自上至下,自左至右顺序编排。

E.1.3.4.7与区外相关工程的连接可用文字、箭头及规定线型标示。

E.1.3.4.8各种注记一般为正向,字头朝向北轮廓,沟渠、道路、管道、河流沿走向标注。

E.1.3.4.9图幅整饰包括图名、图例、坐标系统、指北针、编制单位、比例尺、制图日期等内容。

图名统一规定为:

××××项目规划图-××片,宜放在图框线外,字体为黑体,字号根据图纸大小而定。

图纸左下脚,图框线外应标注该幅图纸所采用的高程系和坐标系。

E.1.4 工程设计图(单体图)制图要求

E.1.4.1 本标准所称工程设计图包括建筑物设计图(剖面图和配筋图)、沟渠道路断面图、典型田块设计图及其它辅助图纸。

E.1.4.2 工程设计图绘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E.1.4.3 工程设计图采用A3图幅,图式按4.2节规定执行。

E.1.4.4 设计图纸标注应齐全,并标注每类单体建筑物应有工程量和用材量表。

E.1.4.5 设计图纸应能够精确标示建筑物结构尺寸和建筑材料,要求有平面、立面和剖面图。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有配筋图。

E.1.4.6 田间道、水渠、引水管须绘制纵断面图,纵断面图比例尺应大于1:

2000;过水断面超过1m2的排水沟、挖填方量较大的生产路需绘制纵断面图,一般小型排水沟、生产路可不绘制纵断面图。

E.1.4.7 各线型工程横断面图应标明开挖工作面。

E.1.4.8 各建筑物设计图纸要有设计标准说明,必要时要注明施工注意事项。

E.1.4.9 工程设计图样中(A3幅面),说明及注释应采用仿宋体,宜放置在图纸的左下方或标题栏上方。

说明及注释应编序号,采用数字形式,左对齐。

E.1.4.10 图纸单位应采用m或mm,一般高程、田面长度(宽度)采用m为单位,钢筋、结构尺寸采用mm为单位。

E.1.4.11 图纸标注工程量计量精度按如下规定执行:

——土方、混凝土、浆砌石、砖砌体以立方米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钢筋以千克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面积以平方米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2图式

一般规定

E.2.1.1本标准图式包括通用图式和综合图式两种类型。

E.2.1.2通用图式除本标准所列外,若遇到特殊情况,本标准不能满足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通用图式

E.2.2.1通用图式包括图纸幅面、标题栏、比例和字体

E.2.2.2图纸幅面

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规划图及工程设计图图纸宜按表E.3规定的图幅绘制(单位为毫米)。

图框用粗实线绘制,如图E.4所示

表E.3基本幅面及图框尺寸

幅面代号

A0

A1

A3

B×L

841×1189

594×841

297×420

c

10

5

a

25

图E.1图框和标题栏图

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规划图图幅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不作严格限制,以可复制和内容完整表达为准,可参考表E.4所列加长图幅(单位为毫米)。

表E.4加长幅面

幅面代号

A1×3

A1×4

A2×3

A2×4

A2×5

B×L

841×1783

841×2378

594×1261

594×1682

594×2102

E.2.2.3标题栏

图样中标题栏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图样中的标题栏应放在图纸右下角。

——标题栏的外框线为粗实线,分格线为细实线。

——标题栏格式、内容和尺寸,按图E.2、图E.3、图E.4所示式样绘制。

图E.4标题栏中单项工程栏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和其它四类。

图E.2标题栏图(现状图)

图E.3标题栏图(规划图)

图E.4标题栏图(工程设计图)

E.2.2.4比例

E.2.2.4.1图样的比例应为图形与实物相对应的线形尺寸之比,比例的大小是指比值的大小。

E.2.2.4.2土地整理工程图样的比例应按表E.5选用,并应优先选择常用比例。

常用比例

1:

1

1:

10n

1:

2×10n

1:

5×10n

2:

1

5:

1

(10×n):

1

可用比例

1:

1.5×10n

1:

2.5×10n

1:

3×10n

1:

4×10n

2.5:

1

4:

1

 

 

表E.5比例

E.2.2.4.3当整张图纸中只用一种比例时,应注写在标题栏内。

否则,应按如下格式注写,且比例的字号应比图名小一号。

平面图1:

500

E.2.2.5字体

图样中书写的汉字、数字、字母等均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同一图样中只允许选用一种型式的字体。

用作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等的数字和字母,采用小一号字体。

字体应采用仿宋体。

综合图式

E.2.3.1综合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E.2.3.2综合图图式应符合本标准通用图式的具体要求,其中图式的幅面可根据建设规模具体确定,不作严格限制,以可复制和内容完全表达为准,宜参考表E.3和E.4所列幅面,标题栏应采取图E.2或图E.3式样。

E.2.3.3综合图样中除应在标题栏中注明图名外,可在视图正上方用较大字号书写图名,使用字号可根据图幅大小及图样布置情况确定。

E.2.3.4综合图图样比例可按照表E.6中规定选用,若不能满足时,宜参考表E.5确定。

表E.6综合图图样常用比例

图类

比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

1:

2000,1:

5000,1:

10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

1:

2000,1:

5000,1:

10000

E.2.3.5综合图中必须绘制各主要地物、建筑物、标注必要的高程、地类标注、权属界限、坐标网(或千米网)等具体内容,还要绘制指北针和必要的图例。

土地利用现状图可采用标准分幅图,注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着色和地类符号应按表4.3.8-2规定绘制。

工程总体布置图应绘制在地形图上,填注规划或措施布置内容。

E.2.3.6指北针位置一般在图的右上角,必要时也可在左上角,按图E.5所示式样绘制。

图E.5指北针图

E.2.3.7图例符号及图例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综合图样中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式样标注必需的图例符号。

——在地块上绘制图例符号,一般一个地块填2-3个图例符号,面积较大的地块根据情况填充多个图例符号。

——图例栏宜放置在图样的右下角标题栏上方,大小根据图幅而定,以能清楚反映图例为准。

E.2.3.8着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综合图的需要,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等图式中,不同属性状况可以不同着色予以表示,但要求色泽谐调、清晰。

——土地利用现状图按表E.7规定的色标绘制。

着色应按《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划分的三级地类绘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按表E.7规定的色标绘制,若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调整颜色的色调、饱和度和亮度,但主色调不变。

表E.7土地利用色标表

续表E.7土地利用色标表

续表E.7土地利用色标表

E.3图例

E.3.1一般规定

图例分为通用图例和综合图例。

通用图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TD/T1011~1013-2000、SL73-95和GB/T7927-1995《地形图图式》要求。

E.3.2通用图例

E.3.2.1通用图例包括境界、水系及附属建筑物等图例。

E.3.2.2境界图例中的国界、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界、乡(镇、农场、林场、牧场)界,应按GB/T7927-1995中的规定绘制,其余按表E.8境界图例规定绘制。

表E.8境界图例

E.3.2.2水系及附属建筑物应按SL73.3-95中3.11的规定绘制。

E.3.3综合图例

E.3.3.1综合图例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土地利用图例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平面图例等。

主要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规划图等综合图的图例。

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图需要时也可选择采用。

E.3.3.2土地利用图例按《土地分类》划分的三级地类绘制。

E.3.3.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应按表E.9(备注栏为线宽,单位为毫米)规定绘制,还应该注意下列要求:

——为便于区分改建、新建和保留利用原有工程,规划图可用颜色和标识予以区分。

——表中所列线宽为参考值,可根据图幅及比例进行调整,但以线条清晰为原则。

E.3.3.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措施图例包括土地整理工程平面布置图例和建筑材料图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平面图例应按表E.11规定绘制。

建筑材料图例应按表E.12规定绘制。

树种种植典型设计剖面图按表E.10规定绘制。

 

表E.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

表E.10常用树种种植剖面图例

表E.1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平面图例

 

表E.12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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