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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学习总结.docx

企业所得税学习总结

企业所得税学习

企业所得税税申报表简介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

1张基础信息表

1张主表

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

15张纳税调整表

1张亏损弥补表

11张税收优惠表

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

2张汇总纳税表

1、主表结构(A100000)行次为42行减为38行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附列资料

2、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纳税要素解释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必须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确定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5、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过程

1、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4、一般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事项

1)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时间性差异问题)

2)劳务收入:

是指营业税务或者增值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7)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

5、特殊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事项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

6、处置资产收入确认需要注意事项

内部处置:

不确认收入;

移送他人:

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者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

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认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7、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范畴)

1)财政拔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8、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9、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10、扣除项目的范围,一共5项

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

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①6税2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②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依据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③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5)扣除的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1、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

项目

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7.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按15%;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亏损弥补

1)一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其它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2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追补。

资产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折旧按计税基础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Ø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Ø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Ø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Ø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Ø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Ø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Ø预计净残值: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Ø方法:

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链接: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最新税务处理: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地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的折旧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Ø房屋、建筑物为20年;

Ø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Ø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Ø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Ø电子设备为3年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他应当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4、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就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Ø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接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Ø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

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实行专项申报;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以前年度的多缴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税收优惠及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方式包括:

★税基式: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税率式:

优惠税率等;

★税额式:

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税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定期减免:

3免3减半。

①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

技术转让的范围: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提示2: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3:

不得享受此优惠的2种情形。

如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最新变化: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减半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30万元。

4、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提示】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5、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加速折旧优惠

◆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解析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解析2)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行业有: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仪器仪表制造业。

2015年新增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7、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的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价款)。

【提示】专用设备正常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但未设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人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链接】:

软件企业适用查账征收,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

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a)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b)50%由总机构分摊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分摊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x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0.30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模拟题中总结知识点

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应该是以下2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的发生额的60%扣除。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x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超,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4、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租金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⑥特殊收入的确认: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纳税调整项目包括:

“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纳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

6、①职工薪酬属于管理费用;②劳务费用于生产方面,进入生产成本;用于固定资产维修方面的,作管理费用;用于销售方面的作销售费用;③修理费属于管理费;

7、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税法与会计可能存在的差异:

1)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可能存在差异。

会计上要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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