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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要点参考

保险基础知识要点参考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

广义:

盈利和损失的不确定;狭义(在保险理论实务中):

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构成三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A、风险因素:

使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例如:

建筑物而言是材料的质量、结构稳定性等;对人身而言是健康状况和年龄等

有形风险因素:

也称实质风险因素,如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某一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等。

保险实务中,大多属保险责任

无形风险因素:

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

道德风险(故意的)和心理风险(人们的疏忽或过失),一般不承保。

(道德和心理风险因素也合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

例如:

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

C、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的含义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像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及馈赠等行为不视为损失。

如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A直接损失:

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

B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额外费用、收入、责任损失等

如将损失分为四类即:

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三者的关系是:

风险因素引发事故,事故导致损失。

(下冰雹在路上导致车祸,冰雹为风险因素,如冰雹直接将房屋打坏等,则冰雹就是事故了。

3、风险的种类:

按产生原因分:

A:

自然风险:

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使社会生产和生活遭受威胁的风险。

具有不可控性、周期性、共沾性。

B:

社会风险:

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

C:

政治风险(国家风险):

对外投资和贸易中,因政治等不可控制原因造成损失。

D:

经济风险:

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因供求关系、贸易条件、价格等导致经营失败。

F:

技术风险:

因科技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类生活的风险。

如核福射、空气污染、噪音等。

按风险标的分:

A:

财产风险:

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以及经济上或金钱上损失的风险。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B:

人身风险:

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及增加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

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收入能力损失;一种是额外费用损失。

C:

责任风险:

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经济赔偿责任)

D:

信用风险:

经济交往中,一方违约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按风险性质分:

A:

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如火灾风险、汽车的碰撞风险和地震风险。

B:

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炒股、打麻将等。

按社会环境分:

A:

静态风险:

社会经济正常的情况下,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

B:

动态风险:

社会经济、政治等变动

按产生风险行为分:

A:

基本风险:

非个人行为引起。

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

B:

特定风险:

个人行为引起。

如火灾、爆炸、盗窃等。

4、风险的特征(普客不可发)

A:

不确定性:

是否发生不确定、时间不确定(比如人的死亡)、产生的结果不确定;

B:

客观性: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外客观存在

C:

普遍性:

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D:

可测定性:

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例:

根据死亡率就可以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

F:

发展性:

风险因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

二、风险管理:

1、含义:

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具体内容:

风险管理对象——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个人、家庭、组织;基本目标: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损失前、损失后目标);风险管理的程序:

A、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对企业、家庭、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的过程。

B、风险估测——利用概率论、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C、风险评价——全面考虑。

D、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

E、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是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2、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

A控制型:

避免(最彻底简单的方法,也是一种消极的方法,但会受到限制);预防(事故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的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如定期体检);抑制(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采用的各种措施,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抑制火灾)

B财务型:

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财务安排。

分为自留风险(风险的自我承担。

分为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自留风险的方法)和转移风险(一些单位和个人为避免承担损失,而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通过经济合同,如保证互助、基金制度;销售、建筑、运输合同的免责和赔偿将风险转移;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是进行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

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

从经济角度看:

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有理财的特征。

二、保险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厘定;保险准备金建立;保险合同订立

1、可保风险: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条件:

(1)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不可能炒股票时,赢了是自己的,亏了是保险公司赔);

(2)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经营稳定性。

(3)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意承担的。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的大额损失。

(再保险的应用)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人必须制定准确的保险费率,依据是风险发生和标的损失的概率。

大数法则和概率论。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1)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2)同质性(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C、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经济保障活动,实质上是特殊商品交换行为,厘定费率即制定价格。

(1)公平性原则:

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与标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2)合理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

(不多收)

(3)适度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

(不少收)

(4)稳定性原则:

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5)弹性原则:

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从保费收入或盈入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指保险期间在1年及以内的合同项下提取。

(2)未决赔款准备金:

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3)总准备金(自由准备金):

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份的责任准备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4)寿险责任准备金:

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4、保险合同的订立:

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三、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法律性(合同行为);经济性(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商品性(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的交换关系。

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理论为基础。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保:

(1)、共同点:

以风险存在为前提;以人的要素为对象;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费基础;都要建立保险基金;

(2)区别:

A、经营主体: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保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

B、行为依据:

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社保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C、实施方式:

人身保险自愿、社会保险强制;

D、适用原则:

人身保险强调个人公平;社保强调社会公平;

E、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可满足各层次需要;社保只保障基本生存需要。

F、保费负担:

人身保险的保费投保人全部承担;而社保的保费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承担。

2、保险与救济:

(1)共同点:

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2)区别:

A、提供保障的主体:

保险公司是商业行为、民间(包括单位和个人)救济是慈善行为、政府救济是社会行为;

B、资金来源:

保险基金、国家财政。

C、保障可靠性:

保险与政府可靠、民间不可靠;

D、提供的保障水平:

保险可得到充分的保障、政府的救济标准较低,通常依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定。

3、保险与储蓄:

(1)共同点:

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

(2)区别:

A、消费者不同(保险要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储蓄一般没有限制);

B、技术要求(保险需分摊计算技术而储蓄是本金加利息);

C、受益期限(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何时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均可以在预定的保额内得到赔付、储蓄以本息返还为受益期限);

D、行为性质(保险是互助行为、储蓄是自助行为);消费目的(保险是应付风险、储蓄为获得利息)

五、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强制(全面性、统一性)、自愿(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

2、按标的分——财产保险(财产及有关利益: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寿命和身体: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再保险(二纵,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纵向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4、按承保方式分类:

共同保险(一横:

几个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标的、风险、利益的保险。

与再保险不同,这是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复合保险(以全部或部分向数个投保人投相同保险。

其保险金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六、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1)财产补偿(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2)人身给付(生命无价,保费金额由交费能力、法律允许条件下协商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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