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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1目的

为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单位。

3术语定义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职责

4.1安监部门负责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

4.2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本规定中的行政处分。

5管理要求

5.1“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5.2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5.2.1对所有“三违”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公布,凡是有“三违”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5.2.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为50-400元。

5.2.3对严重“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3-12个月。

5.2.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6-24个月。

5.2.4.1对造成轻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3-6个月。

5.2.4.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6-12月。

5.2.4.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时间9-24个月。

5.2.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学习时间7-15天。

5.3强制培训期间的待遇。

5.3.1强制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3.2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5.3.3对强制培训人员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5.4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

5.5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并处1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5.5.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5.5.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5.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5.4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6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责令违章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6涉及标准

《安全罚款管理标准》

7形成记录

《三违人员登记表》

8附件一:

煤矿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8.1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1.1严重“三违”行为

8.1.1.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8.1.1.2违章进入采空区。

8.1.1.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8.1.1.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8.1.1.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8.1.1.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8.1.1.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8.1.2一般“三违”行为

8.1.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8.1.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8.1.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8.1.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8.1.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8.1.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8.1.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1.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8.1.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8.1.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8.1.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8.1.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8.1.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8.1.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8.1.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8.1.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8.1.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8.1.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8.1.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8.1.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8.1.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8.1.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8.1.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8.1.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8.1.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8.1.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8.1.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8.1.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8.1.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8.1.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8.1.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8.1.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8.1.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8.1.34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挡。

8.1.35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壁。

8.1.36用刮板运输机牵引设备或回料。

8.1.37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

8.1.38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8.1.39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8.1.40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8.1.41煤机运输时滚筒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

8.1.42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8.1.43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8.1.44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8.1.45倾角大于25度和采高大于是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能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

8.2掘进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2.1严重“三违”行为

8.2.1.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

8.2.1.2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8.2.1.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

8.2.1.4三、四岔门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8.2.2一般“三违”行为

8.2.2.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8.2.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

8.2.2.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8.2.2.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8.2.2.5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拦、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夹板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8.2.2.6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或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8.2.2.7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8.2.2.8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8.2.2.9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架棚起吊或牵引物料。

8.2.2.10耙装机钢丝绳插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8.2.2.11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8.2.2.12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8.2.2.13巷道三、四岔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8.2.2.14架棚巷道棚腿失角;用爆破方法崩棚腿窝。

8.2.2.15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8.2.2.16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8.2.2.17倾角大于25度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道与人行道分开。

8.2.2.18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8.2.2.1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8.2.2.2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8.2.2.2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8.2.2.22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8.2.2.23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

8.2.2.24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8.2.2.25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8.2.2.26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或安全设置不全。

8.2.2.27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

8.2.2.28人员违章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8.2.2.2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终止工作。

8.2.2.30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施工。

8.2.2.31倾斜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逗留。

8.2.2.32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8.2.2.33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8.2.2.34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逗留。

8.2.2.3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8.2.2.36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8.2.2.37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规定。

8.2.2.38锚杆支护巷道螺母扭距达不到规定要求。

8.2.2.39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8.2.2.40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8.2.2.41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8.2.2.42耙装机结构不完整。

8.2.2.43套打残炮眼。

8.2.2.44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

8.3机电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3.1严重“三违”行为

8.3.1.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8.3.1.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8.3.1.3强行送电或约时、约定信号停送电。

8.3.1.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8.3.1.5开关塞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8.3.1.6不停机、不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8.3.1.7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8.3.1.8特种设备检修、检验不合格,强行使用。

8.3.2一般“三违”行为

8.3.2.1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检修皮带时未将停止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8.3.2.2没有避开输送机主副滚筒剁皮带接头。

8.3.2.3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8.3.2.4煤电钻、照明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8.3.2.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

8.3.2.6检修机械设备时没将停止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8.3.2.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8.3.2.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和监护复审制。

8.3.2.9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极。

8.3.2.10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臂下方或重物移动前方有人。

8.3.2.11配制强酸、强碱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

8.3.2.12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

8.3.2.13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煤机、掘进机、电缆车除外)。

8.3.2.1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

8.3.2.15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不设保险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系绳。

8.3.2.16立井提升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8.3.2.1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采用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或安全电压或隔离变压器或保护用具。

8.4运输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8.4.1严重“三违”行为

8.4.1.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钩头、乘刮板输送机。

8.4.1.2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或行人时行车。

8.4.1.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

8.4.1.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

8.4.1.5主要运输斜巷挡车装置和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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