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消防类.docx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消防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消防类.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一览表消防类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一览表
(消防安全部分)
序号
名称
版本或标准号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相关要求
(资料、文件、证照等)
一
国家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04.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95.5.1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2.11.1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1.10.27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1994]532号
1995.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09.5.1
适用
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2001]61号
2002.5.1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全部适用
1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5.1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1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主要适用于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
公安部令第107号
2009.5.1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12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令第109号
2009.6.1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二
地方法规、法规性文件
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议通过公告第147号
2003.1.1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议通过
1999.11.27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集聚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3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
穗府令[1995]2号
1995.4.1
第十五条 可燃构件、易燃物质与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的距离,以及生产、贮存爆炸物品的工厂、车间、仓库、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之间的距离,均应符合国家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现有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符合规定的,应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区域,有显眼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经批准动火的,还应设专人监护。
4
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广东省政府
1992.7.1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
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三
安全标准、规范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2005.10.1
项目
相关条例或要求
火灾种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
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危险等级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
灭火器的选择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火灾种类
危险级
灭火器种类
保护距离
A
严重危险
手提式
15
推车式
30
中度危险
手提式
20
推车式
40
轻微危险
手提式
25
推车式
50
B、C
严重危险
手提式
9
推车式
12
中度危险
手提式
15
推车式
18
轻微危险
手提式
24
推车式
30
D
视具体情况而定
E
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灭火器的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
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3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Q=K×S/U
式中: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Qe=Q/N(7.3.4)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6.12.1
项目
相关条例或要求
厂房
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仓库
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疏散用的楼梯间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封闭楼梯间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防烟的应该有照明设施。
2.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3.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地下室等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0.9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消防车道
1.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5.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应设消防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消防应急照明
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厂房安全出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下表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厂房层数一、二层三层≥四层
宽度指标0.60.81.0
仓库安全出口
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